词条 | 海南省建筑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性质海南省建筑业协会是海南省各市县、各部门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路、航道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以及建材供应、机械租赁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市县建筑业协会、部门建筑业协会,以及有关专业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全省性行业组织,是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协会宗旨海南省建筑业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荣辱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维护行业秩序和整体利益,推动诚信体系建设、行业技术进步、企业改革发展和职工队伍素质提高,为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业务范围海南省建筑业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行业调研工作,探索新形势下我省建筑业发展的新路子,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业企业的要求和意愿,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为政府制定方针政策提供依据;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和贯彻执行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或组织制订标准规范,组织实施行业统计,参与诚信评价、资质及职业资格审核、工地达标评估等工作; (四)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经营机制,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五)对会员单位、建筑业企业进行工作指导,组织行业内经验交流,开展咨询服务,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开展行检行评,规范行业行为。 (六)表彰和奖励省内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团体、优秀个人等,并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推荐参与全国评优; (七)编辑会刊,搞好建筑业网站体系建设,收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政策法规、文献资料和行业市场信息,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成果,组织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建筑业企业和建筑职工素质; (八)发展同海外和省外同行业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经济、技术、安全、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九)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会员管理海南省建筑业协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第四届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为增强与会员的联系,更好地为会员服务,充分发挥协会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及本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会籍系指会员资格的申请、审批,权利、义务关系的建立、变更,会员资格的丧失。 第二条 本办法是会籍管理的基本规定,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相关文件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章 入会管理 第三条 海南省建筑业协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并吸收自然人为个人会员。 第四条 申请加入海南省建筑业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 1、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拥护本协会的章程,遵守本行业的行规行约; 3、在海南省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企业、与建筑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科研、设计、教育部门。 二、个人会员 1、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拥护本协会的章程,遵守本行业的行规行约; 3、对海南省建设领域有一定贡献的非团体会员中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 4、团体会员中持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士。 第五条 会员证及审验管理 1、会员入会程序应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经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后,颁发团体会员证书和个人会员证书。 2、 会员单位应按会员证的要求如实记录相应事项。 3、会员证实行每两年审验一次的审验制度,逢双数年份进行。 第六条 实行联络员制度。会员单位宜选派本单位综合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的人员,负责与协会的联络工作,联络员应取得公司的授权,更换联络员应书面通知协会,联络员主要职责是负责与协会的工作联系。 第三章 活动管理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获得本协会的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工作及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执行本会的决议; 4、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5、如实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有变动,应在变动后的一个月内书面通知秘书处。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九条 会员是参加协会活动的前提条件,非会员单位也可以参加协会活动,但实行差别待遇。 第十条 协会每两年开展一次“优秀会员单位”“优秀联络员”评选活动,逢双数年份进行。优秀会员单位是评选省优秀施工企业的基础。在企业综合评价中,对获得优秀会员单位、优秀联络员的会员单位,予以适当加分。 第十一条 协会根据相应工作管理办法,可以授予会员单位荣誉称号,并予以表彰、奖励。具体办法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会员单位的处罚分为: 1、行业内警告; 2、取消单项或多项业内评优评奖资格; 3、罢免常务理事单位; 4、罢免理事单位; 5、劝告退出会员单位资格; 6、开除会员单位资格; 7、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8、对外驻施工企业的处罚,向其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通报。 第十三条 处罚的具体实施按行业自律等方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会员资格的丧失 第十四条 会员资格的丧失,分为三种情况:自行退会、劝告退会、开除会员单位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和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留会观察1年。观察期间暂不享受会员服务优惠待遇,两年不交纳会费和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向理事会备案。会员自动退会后可以重新入会,按第五条第1款办理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章程及自律性行规行约的,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提请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除名的会员两年内不得重新入会。 第十七条 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的单位,经秘书处办公会讨论决定,提交常务理事会审定,予以相应的会籍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自2009年8月21日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协会章程海南省建筑业协会章程 (二○○九年七月六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海南省建筑业协会,英文名称为: Hainan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HCIA。 第二条 海南省建筑业协会是海南省各市县、各部门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路、航道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以及建材供应、机械租赁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市县建筑业协会、部门建筑业协会,以及有关专业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全省性行业组织,是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海南省建筑业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荣辱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维护行业秩序和整体利益,推动诚信体系建设、行业技术进步、企业改革发展和职工队伍素质提高,为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建筑业协会和业务主管部门海南省建设厅、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海口市琼苑路省政府住宅南区24幢303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行业调研工作,探索新形势下我省建筑业发展的新路子,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业企业的要求和意愿,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为政府制定方针政策提供依据;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和贯彻执行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或组织制订标准规范,组织实施行业统计,参与诚信评价、资质及职业资格审核、工地达标评估等工作; (四)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经营机制,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五)对会员单位、建筑业企业进行工作指导,组织行业内经验交流,开展咨询服务,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开展行检行评,规范行业行为。 (六)表彰和奖励省内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团体、优秀个人等,并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推荐参与全国评优; (七)编辑会刊,搞好建筑业网站体系建设,收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政策法规、文献资料和行业市场信息,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成果,组织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建筑业企业和建筑职工素质; (八)发展同海外和省外同行业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经济、技术、安全、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九)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单位会员(直属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 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市县、部门建筑业行业组织,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海南省建筑业协会团体会员。 (二)单位会员(直属会员) 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路、航道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以及建材供应、机械租赁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等,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直属会员)。 (三)个人会员 取得建筑业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士,以及在全行业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劳动模范,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报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有权要求本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取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五)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六)有参加和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向协会反映本行业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协会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议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协会内部及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度; (十一)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二)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一至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中的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一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可根据协会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及顾问若干人,所聘请名誉会长或顾问,为社会各界(包括本行业)关心建筑行业和支持建协工作的资深知名人士。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1人,秘书长1人,并根据工作需要可设1至多名副会长。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 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协会工作。 第二十四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五)审核批准所有的费用开支。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的日常工作机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或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会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因故必须终止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三)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09年7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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