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海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 |
释义 | 海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是在海南省委、省政府关怀下,由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指导业务,省经济贸易厅主管,经省民政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社会团体,简称海南工经联。 海南省工经联的前身为1995年成立的海南省工业经济协会。2000年元月,经有关部门批准,更名为海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是全省工业行业协会和行业骨干企业及科研单位、国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工业经济界知名人士组成的联合组织。省人大副主任王信田、省政协副主席周松、省经贸厅厅长许晓民担任省工经联名誉会长,省政协常委彭庆海担任省工经联会长。 海南工经联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主义工业现代化建设,贯彻实施科教兴琼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而努力工作。同时在政府、工业行业协会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工业经济有序健康运行等方面做出贡献。 海南工经联的主要任务是: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对海南工业发展战略、工业管理体制、工业行业组织建设、产业政策、工业技术进步、市场动态、国外工业发展趋势等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有关情况和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为行业、企业提供服务;积极为工业行业协会服务:在服务基础上,按照自愿原则,对联合会的成员单位进行必要的指导、组织和协调;开展工业经济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协助有关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协作,促进行业间、地区间、企业间的经济联合;举行展览,交流省内外工业经济发展的经验;编辑出版经济类出版物,宣传政府的工业经济政策;发展与国内外经济团体的联系,促进工业行业、地区和企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培训工业经济管理人才;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海南工经联成立以来,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省经贸厅直接指导下,积极探索,在加强行业管理,推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为政府、行业、企业服务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促进海南工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受到政府部门和广大会员企业的好评。 海南省工经联常设机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下设:办公室、会员工作部、经济合作部、对外联络部。 海南工业经济联合会名誉会长和办公会议组成人员: 名誉会长:王信田 周松 许晓民 会长:彭庆海 常务副会长:刘伯泉 王光兴 曾渝 赵序宏 秘书长:陈恒 副秘书长:杨谦 海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海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简称海南工经联 第二条 海南工经联是全省工业行业协会的联合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以全省性工业行会和行业骨干企业为主要成员,同时吸收部分工业经济研究团体、科研设计单位、国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及工业经济界知名人士联合组成。 第三条 海南工经联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主义工业现代化建设,贯彻实施科教兴琼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而努力工作。同时在政府、工业行业协会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工业经济健康在序运行等方面做出贡献。 第四条 海南工经联是由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指导业务,海南省经贸厅主管和海南省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法人。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可与国内外相应组织签订有关民间的经济、科技、人才等交流与合作的协议,协定和其它文件。 第五条 海南工经联会址设在海口。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海南工经联的任务 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对海南工业发展战略、工业管理体制、工业行业组织建设、产业政策、工业技术进步、市场动态、国外工业发展趋势等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在关情况和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为行业、企业提供服务; 积极为工业行业协会服务:在服务基础上,按照自愿原则,对联合会的成员单位进行必要的指导、组织和协调; 开展工业经济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协助有关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协作,促进行业间、地区间、企业间的经济联合; 举办展览,交流省内外工业经济发展的经验; 编辑出版经济类出版物,宣传政府的工业经济政策; 发展与国内外经济团体的联系,促进工业行业、地区和企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培训工业经济管理人才; 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海南工经联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全省性工业行业协会、工业行业骨干企业、科研设计单位、、工业经济研究团体,凡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工作、缴纳会费,填写会员登记表,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成为海南工经联的单位会员。本省的工业行业协会,经协商,自当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即为海南工经联的单位会员。 第九条 从事工业经济工作有一定经验、从事经济理论研究有一定造诣的人士,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工作、缴纳会费,填写会员登记表,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成为海南工经联个人会员。经济理论界的个人会员参加联合会学术委员会的活动。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和监督。 有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遵守会章,执行决议。 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缴纳会费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二条 组织机构 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海南工经联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审议和批准全省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讨论并决定联合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通过重大提案并形成决议; 制定和修改联合会章程; 选举全省理事会。 二、全省理事会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省理事会领导联合会工作。全省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全省理事会议每一年或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取理事通讯会议形式。 全省理事会职权是: 贯彻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审定联合会的工作计划,讨论和决定联合会的重要工作; 审查联合会的财务决算; 选举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审议通过秘书长人选; 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筹备和召集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三、常务理事会 在全省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全省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采取通讯会议形式。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全省理事会的决定; 向全省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联合会工作计划; 处理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 讨论并决定联合会重要工作; 审查、接纳新会员; 提出增补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和聘请顾问的提名议案。 四、联合会的负责人。 会长:由长期在工业界从事过领导工作的资深人士担任,经全省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理事会提出罢免会长议案,经三分之一常务理事表决通过后提交全省理事会审议。 秘书长:由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活动能力,有社团工作经验,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其产生和罢免,由会长提议并征得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再提交全省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海南工经联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 五、在会长领导下,组织办公会议,负责领导联合会常设办事机构和所属单位,处理联合会的日常事务。经常务理事会授权,联合会会长办公会议可决定联合会的重要工作,并报请下次常务理事会确认。 六、联合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有关专业委员会和工作部门,专业委员会和有关部门的日常工作接受联合会办公会议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 第十三条 经费来源 会费。 政府的资助。 各项有偿服务的收入。 国内国外有关组织和个人捐赠。 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海南工经联依法占有和管理本会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第十三条所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均为联合会资产,由联合会秘书处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海南工经联的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联合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经费收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实行预算管理。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七条 海南工经联的终止,须事先召开全省理事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并报请海南省民政部门注销登记。终止后的联合会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正案和说明,送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海南省民政部门核准后,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表通过生效。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随着形势发展变化,本章程在执行中出现一些必要的非原则性的变通,可经联合会常务理事会做出暂行决定,再报下一届全省理事会通过。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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