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为支持地方经济建设,1998年以来,中央财政将部分新增国债项目资金转贷给地方,用于国家确定的国债资金建设项目,由地方政府还本付息,不列入中央预算,也不作财政赤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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