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国家能源局 |
释义 | 国家能源局共设综合、政策法规、发展规划、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国际合作司九个司,编制112人。国家能源局设党组,党组书记由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张国宝(正部长级)兼任。 概述国家能源局是副部级单位 2010年1月28日下发通知,为加强能源战略决策和统筹协调,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能源委员会。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任主任,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任副主任。 国家能源委更像是一个最高能源问题部长联席会议制度———虽然国家能源局自2008年成立以来,已将多数能源管理职能集于一身,但毕竟只是一个副部级单位,在能源发展问题上,几乎都绕不开各个其他部委,例如能源补贴问题就牵涉到财政部、新能源发展科技问题就离不开科技部。作为一个副部级单位,其在能源发展问题上难免会束手束脚。而建立这样一个高级议事机构无疑会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同时也可以更快地与最高决策层直接建立沟通。 简介国家发改委消息,国务院已正式批准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日前对外公布。这标志着新组建的能源行业管理机构开始运行。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国家能源局为国家发改委管理的国家局,主要职责包括划入原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国家发改委的能源行业管理有关职责,以及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的核电管理职责等。具体包括:拟订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实施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管理国家石油储备;提出发展新能源和能源行业节能的政策措施;开展能源国际合作。 “三定”方案提出,国家能源局要加强对能源问题的前瞻性、综合性、战略性研究,拟订能源发展规划、重大政策和标准并组织落实,提高国家能源安全的保障能力。国家能源局还承担国家能源委员会的具体工作。“三定”方案明确了国家能源局与国家发改委、工业信息化部的职责分工,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行业管理由国家能源局负责,其他石油化工和煤化工的行业管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关于能源价格的管理,“三定”方案明确:国家能源局提出调整能源产品价格的建议,报国家发改委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国家发改委调整涉及能源产品的价格,应征求国家能源局意见。 相关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设立国家能源局(副部级),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 职责调整(一)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能源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划入国家能源局。具体包括:拟订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实施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管理国家石油储备;提出发展新能源和能源行业节能的政策措施;开展能源国际合作。 (二)将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的核电管理职责划入国家能源局。 (三)将原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国家能源局。 (四)加强对能源问题的前瞻性、综合性、战略性研究,拟订能源发展规划、重大政策和标准并组织落实,提高国家能源安全的保障能力。 主要职责(一)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能源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含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组织制定能源行业标准,监测能源发展情况,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三)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四)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六)负责核电管理,拟订核电发展规划、准入条件、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提出核电布局和重大项目审核意见,组织协调和指导核电科研工作,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七)拟订国家石油储备规划、政策并实施管理,监测国内外石油市场供求变化,提出国家石油储备订货、轮换和动用建议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石油储备设施项目,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储备。 (八)牵头开展能源国际合作,与外国能源主管部门和国际能源组织谈判并签订协议,协调境外能源开发利用工作,按规定权限核准或审核能源(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天然铀等)境外重大投资项目。 (九)参与制定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和进出口总量建议。 (十)承担国家能源委员会具体工作。 (十一)承办国务院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国家能源局设9个内设机构(副司局级): (一)综合司。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人事、党群、监察、财务、资产管理、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能源行业统计、预测预警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研究能源重大问题;组织起草有关能源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三)发展规划司。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组织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承担能源综合业务;承担能源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四)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指导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承担科技进步和装备相关工作;组织拟订能源行业标准。 (五)电力司。拟订火电、核电和电网有关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电力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六)煤炭司。承担煤炭行业管理工作;拟订煤炭开发、煤层气、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煤炭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煤层气开发、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 (七)石油天然气司(国家石油储备办公室)。承担石油、天然气行业管理工作;拟订油气开发、炼油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承担国家石油储备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储备。 (八)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发展;组织拟订新能源、水能、生物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九)国际合作司。承担能源国际合作工作;拟订能源对外开放战略、规划及政策;协调境外能源开发利用;承担机关外事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综合司。 人员编制国家能源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1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30名(含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国家能源局设党组,党组书记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张国宝(正部长级)兼任,党组成员包括原国防科工委副主任孙勤和国家发改委原能源局长赵小平。 其他事项(一)国家能源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关系。 (1)国家能源局拟订的能源发展战略、重大规划、产业政策和提出的能源体制改革建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或审核后报国务院。 (2)国家能源局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投资项目,其中重大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能源的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由国家能源局汇总提出安排建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后下达。 (3)国家能源局拟订的石油战略储备规划和石油战略储备设施项目,提出的国家石油战略储备收储、动用建议,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4)国家能源局提出调整能源产品价格的建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调整涉及能源产品的价格,应征求国家能源局意见。 (5)核电自主化工作,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下,由国家能源局组织实施。 (二)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行业管理由国家能源局负责,其他石油化工和煤化工的行业管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三)国家石油储备中心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划给国家能源局管理。其他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司级机构内设机构成立后的国家能源局机构设置:综合司、政策法规司、发展规划司、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电力司、煤炭司、石油天然气司、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国际合作司。 国家能源局前身、原国家发改委能源局机构设置:综合处、信息政策处、电力处、煤炭处、石油天然气处、石油储备办、可再生能源处、国际合作处。 历任局长张国宝(2008年4月 - 2011年1月)刘铁男 (2011年1月 - 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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