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国际原子能机构 |
释义 | 国际原子能机构(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 -- IAEA)是一个同联合国建立关系,并由世界各国政府在原子能领域进行科学技术合作的机构。总部设在奥地利的维也纳。现任总干事天野之弥。组织机构包括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2011年3月15日,由于3·11日本本州岛海域地震引发福岛核电站多机组爆炸,日本政府已向国际原子能机构发出求助。 机构简介国际原子能机构是国际原子能领域的政府间科学技术合作组织,同时兼管地区原子安全及测量检查,并由世界各国政府在原子能领域进行科学技术合作的机构。 1954年12月,第九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要求成立一个专门致力于和平利用原子能的国际机构。经过两年筹备,有82个国家参加的规约会议于1956年10月26日通过了国际原子能机构(简称“机构”)的《规约》。1957年7月29日,《规约》正式生效。同年10月,机构举行首次全体会议,宣布机构正式成立。 1957年7月,规约正式生效。同年10月,国际原子能机构召开首次全体会议,宣布机构正式成立。现任总干事天野之弥(日本人)于2009年12月1日任职。 总部 在奥地利维也纳 成员国家成员国名单任何国家不论是否为联合国的会员国或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成员国,经机构理事会推荐并由大会批准入会后,交存对机构《规约》的接受书,即可成为该机构的成员国。截至2012年2月,机构共有153个成员国。 包括:美国、约旦、阿尔及利亚、安哥拉、阿根廷、亚美尼亚、奥地利、中国、克罗地亚、爱沙尼亚、埃塞俄比亚、格鲁吉亚、肯尼亚、拉脱维亚、利比亚、纳米比亚、俄罗斯、乌干达、保加利亚、利比里亚、卢森堡、斯洛伐克、智利、爱尔兰、葡萄牙、澳大利亚、以色列、尼日尔、委内瑞拉、古巴、厄瓜多尔、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墨西哥、秘鲁、阿富汗、阿尔巴尼亚、阿塞拜疆、孟加拉国、白俄罗斯、比利时、伯利兹、贝宁、玻利维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博茨瓦纳、巴西、布基纳法索、喀麦隆、加拿大、中非共和国、乍得、哥伦比亚、 哥斯达黎加、塞浦路斯、捷克、丹麦、多米尼加共和国、埃及、萨尔瓦多、厄立特里亚、芬兰、法国、加蓬、德国、加纳、希腊、海地、匈牙利、冰岛、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拉克、意大利、象牙海岸(科特迪瓦共和国)、牙买加、日本、哈萨克斯坦、科威特、吉尔吉斯斯坦、黎巴嫩、列支敦士登、立陶宛、马其顿、马达加斯加、马拉维、马来西亚、马里、马耳他、马绍尔群岛、毛里塔尼亚、毛里求斯、摩尔多瓦、摩纳哥、蒙古、黑山、摩洛哥、莫桑比克、缅甸、荷兰、新西兰、尼加拉瓜、尼日利亚、挪威、巴基斯坦、帕劳、巴拿马、巴拉圭、菲律宾、波兰、卡塔尔、罗马尼亚、沙特、塞内加尔、塞尔维亚、塞舌尔、塞拉利昂、新加坡、斯洛文尼亚、南非、西班牙、斯里兰卡、苏丹、瑞典、瑞士、叙利亚、塔吉克斯坦、坦桑尼亚、泰国、突尼斯、土耳其、乌克兰、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英国、乌拉圭、乌兹别克斯坦、梵蒂冈、越南、也门、赞比亚、津巴布韦、刚果民主共和国、韩国。 成员国加入时间国际原子能机构规定,任何国家只要经过机构理事会推荐和大会批准,并交存对机构规约的接受书,即可成为该机构的成员国。 1957:阿富汗、阿尔巴尼亚、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白俄罗斯、巴西、保加利亚、加拿大、古巴、丹麦、多米尼加共和国、埃及、萨尔瓦多、埃塞俄比亚、法国、德国、希腊、危地马拉、海地、梵底冈、匈牙利、冰岛、印度、印尼、以色列、意大利、日本、南韩、摩纳哥、摩洛哥、缅甸、荷兰、新西兰、挪威、巴基斯坦、巴拉圭、秘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塞尔维亚、南非、西班牙、斯里兰卡、瑞典、瑞士、泰国、突尼斯、土耳其、乌克兰、英国、美国、委内瑞拉、越南 1958:比利时、厄瓜多尔、芬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卢森堡、墨西哥、菲律宾、苏丹 1959:伊拉克 1960:智利、哥伦比亚、加纳、塞内加尔 1961:黎巴嫩、马里、刚果民主共和国 1962:沙特阿拉伯 1963:阿尔及利亚、玻利维亚、科特迪瓦、阿拉伯利比亚、叙利亚共和国、乌拉圭 1964:喀麦隆、加蓬、科威特、尼日利亚 1965:哥斯达黎加、塞浦路斯、牙买加、肯尼亚、马达加斯加 1966:巴拿马 1967:塞拉利昂、新加坡、乌干达 1968:列支敦士登 1969:马来西亚、尼日尔、赞比亚 1970:爱尔兰 1972:孟加拉国 1973:蒙古 1974:毛里求斯 1976:卡塔尔、阿联酋、坦桑尼亚 1977:尼加拉瓜 1983:纳米比亚 1984:中国 1986:津巴布韦 1992:爱沙尼亚、斯洛文尼亚 1993:亚美尼亚、克罗地亚、捷克、立陶宛、斯洛伐克 1994:(前南)马其顿共和国、哈萨克斯坦、马绍尔群岛、乌兹别克、也门 1995:波黑 1996:格鲁吉亚 1997:拉脱维亚、马耳他、摩尔多瓦 1998:布基纳法索 1999:安哥拉、贝宁 2000:塔吉克斯坦 2001:阿塞拜疆、中非共和国 2002:厄立特里亚、博茨瓦纳 2003:洪都拉斯、塞舌尔、吉尔吉斯斯坦 2004:毛里塔尼亚、多哥 2005:乍得 2006:伯利兹、马拉维、黑山、莫桑比克 2007:佛得角 (拟入) 2008:尼泊尔、帕劳、巴布亚新几内亚(拟入) 2009:巴林、布隆迪、柬埔寨、刚果 、阿曼、莱索托、卢旺达(拟入) 2011:老挝、汤加(拟入) 2012:多米尼克 总数:153(截至2012年2月,总数不包括以上以斜体出现的国家,这些国家将在交存对机构《规约》的接受书后被核准加入。) 注: 1994: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于1974年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1994年6月13日从该机构成员退席 2003:柬埔寨于1958年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2003年3月26日从该机构成员退席。2009 年11月23日,国际原子能机构大会根据理事会的建议,恢复柬埔寨成员国身份。 2003:前南联盟改为塞尔维亚和黑山。2006年6月,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由塞尔维亚和黑山共和国继续。 机构宗旨谋求加速和扩大原子能对全世界和平、健康及繁荣的贡献,确保由其本身、或经其请求、或在其监督或管制下提供的援助不用于推进任何军事目的。 总部地址国际原子能机构总部设在奥地利的维也纳。现任总干事天野之弥(日本人)于2009年12月1日任职。 国际原子能机构坐落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的联合国城是一组银灰色的现代化建筑群,由一幢圆柱形会议楼和6幢高度不一的办公楼组成。其中最高的一幢楼和旁边的另一幢楼,就是国际原子能机构总部所在地。 国际原子能机构的组织机构包括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大会由全体成员国代表组成,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秘书处是执行机构,由总干事领导,下设政策制定办公室、技术援助及合作司、核能和核安全司、行政管理司、研究和同位素司以及保障监督司;作为决策机构,理事会负责审查国际原子能机构预算、相关项目及成员国申请国,并向大会作出推荐。理事会的职责还包括批准相关安全协定,任命总干事等。理事会每年改选一次,由大会指定和选举产生。在每届固定的35名成员中,11个成员由国际原子能机构大会指定,任期一年。这11个成员按地区分配,由各地区内核工业最发达的国家担任。其他24名成员由大会选出,任期两年。 自成立以来,国际原子能机构在保障监督和和平利用核能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先后主持制定了《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核安全公约》、《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料管理安全联合公约》、《修订〈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议定书》和《补充基金来源公约》等一系列与核安全、辐射安全、废物管理安全标准有关的国际公约。 1984年,中国政府向国际原子能机构递交了接受规约的接受书,成为该机构正式成员国。几十年来,中国参与了该机构一些国际公约的制定工作,并与该机构签署了一系列公约和协定。 2005年诺贝尔和平奖授予国际原子能机构和该组织总干事穆罕默德·巴拉迪,以表彰他们在阻止核能在军事领域内的使用以及在和平利用核能等方面做出的贡献。 运作机制国际原子能机构的组织机构包括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大会由全体成员国代表组成,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秘书处是执行机构,由总干事领导,下设政策制定办公室、技术援助及合作司、核能和核安全司、行政管理司、研究和同位素司以及保障监督司;作为决策机构,理事会负责审查国际原子能机构预算、相关项目及成员国申请国,并向大会作出推荐。理事会的职责还包括批准相关安全协定,任命总干事等。理事会每年改选一次,由大会指定和选举产生。在每届固定的35名成员中,11个成员由国际原子能机构大会指定,任期一年。这11个成员按地区分配,由各地区内核工业最发达的国家担任。其他24名成员由大会选出,任期两年。 机构组成国际原子能机构的组织机构包括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它的法定原子能机构的决策机关是大会和理事会。这两个机关共同决定原子能机构的方案和预算并任命原子能机构的总干事。 大会由全体成员国组成。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在9月,为期一周。大会下设全体委员会和总务委员会,后者兼有证书委员会的职能。 由原子能机构的全部127个成员国的代表组成,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由35名成员组成,每年举行4次会议;其中13名由理事会指定,22名由大会选出。理事会由43个国家的代表组成。 理事会由35国组成的理事会为该组织最高执行机构;秘书处由总干事领导下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组成,总干事由理事会任命,6名副总干事负责6个独立的部门;下设科学咨询委员会、技术援助委员会、行政和预算委员会和保障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由全体成员国代表组成的大会。 由35个理事国组成,其中13个为指定理事国,22个为选举理事国。指定理事国由世界核技术(包括原材料生产)最先进国家(10个)和1有关地区最先进国家(3个)担任,任期一年。但事实上除了西欧(不包括英、德、法)和拉丁美洲两个地区的指定理事国有轮流担任的情况外,其他指定理事国都是常任的,因为这些国家每年都被指定为理事国。中、英、法、俄、美均为指定理事国。选举理事国按地区平衡分配的原则由大会选举产生,每年改选一半,任期两年。理事会于每年举行四次会议。 秘书处秘书处是执行机构,由总干事领导,下设政策制定办公室、技术援助及合作司、核能和核安全司、行政管理司、研究和同位素司以及保障监督司。 机构总部设于奥地利维也纳维也纳国际中心。它共有137个成员国。最近的第49届大会(2005年9月26日至9月30日)在该机构总部附近举行。 为日常执行办事机构,由总干事领导。下设技术援助及合作司、核能与核安全司、行政管理司、研究和同位素司、保障监督司,分别由五个副总干事领导。此外还设有三个研究单位:塞伯斯道夫实验室(奥地利)、的里雅斯特国际理论物理研究中心(意大利)、国际海洋放射性实验室(摩纳哥)。总干事由理事会任命、大会批准,任期四年。 机构职能为了履行这些职责,原子能机构设有一个紧急情况反应中心,该中心拥有24小时的反应能力,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以及与全世界220个联络点通信能力。该中心还是对付核事故问题机构间委员会的秘书处,这个秘书处是联合国系统协调核事故和放射性紧急情况对付措施的中心点。 成员国一直鼓励原子能机构编拟指导性的意见,以协助各国对未来可能的重返事件作出规划,并就对付此种情形提供国际上协商一致的指导意见。据此,原子能机构于1996年在其《安全丛刊》中发表了一份对核动力源卫星重返的紧急情况规划和防范措施的文件。这份文件的目的是以全面综合概述当空间系统使用的核动力源意外地重返地球大气层并对地球表面产生影响时可能出现的事故或紧急情况的管理情况。该文件的主要对象是负责对潜在的放射性紧急情况作出规划的政府组织,而且,在即将出事而又尚未作出任何规划的情况下,这份文件可以为迅速采取行动提供宝贵的参考。 鉴于原子能机构的法定和法律职责、经验以及久经考验的基础设施,理应由原子能机构作为联合国系统内一切涉及辐射安全的活动,包括那些与外层空间活动有关的活动的参照点。此外,原子能机构致力于在《援助公约》和《规约》为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利用各种资源来促进、便利并支持缔约国之间的合作。为此,原子能机构准备提供下述方面的援助。 收集下述方面的资料并传播给缔约国和成员国: 发生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时可提供的专家、设备和材料; 可用来对付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的方法、技术和研究成果; 收到请求时在下述任何方面或其他适当的方面向缔约国或成员国提供援助: 发生核事故和辐射紧急情况时编拟应急计划以及适当的法规; 为处理核事故和辐射紧急情况人员制定适当的培训方案; 发生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时转达援助请求及有关的资料; 拟订适当的辐射监测方案、程序和标准; 对建立适当的辐射监测系统的可行性进行调查; 发生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时向缔约国或请求援助的成员国提供为初步评估事故或紧急情况而拨出的适当资源; 在出现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时为缔约国和成员国斡旋; 为获得并交换有关的资料和数据而与有关的国际组织建立并保持联络,并将这些组织的清单提供给缔约国、成员国和上述各组织。 主要活动国际原子能机构不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但机构与联合国订有关系协定,同联大、经社理事会和安理会有直接联系。1991年,安理会通过第687号决议,机构接受安理会的委托参与了销毁伊拉克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核武器部分)的核查活动,为执行第687号决议做了大量工作。 主要活动有:1、向成员国提供技术援助,帮助它们开展和平利用核能的研究和应用; 2、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订立“保障监督协定”,对由机构本身或经其介绍提供的技术援助项目、对成员国或其他国际组织以及根据核不扩散义务(《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特拉特洛尔科条约》、《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等防止核扩散条约规定的义务)委托监督的项目实施保障监督,以确保这些项目不用于任何军事目的; 3、组织研究和制定有关核能利用的安全条例,并向世界各国推荐使用; 4、与有关成员国或专门国际机构签订科学研究合同; 5、召集各种科技会议,通过建立情报网、图书馆和出版书刊等方式组织关于原子能和平利用的资料交流。 经过历时四年艰苦的谈判,1997年5月,机构特别理事会完成了关于加强保障监督机制措施的“93+2计划”,通过了保障监督附加议定书范本。这标志着机构的保障监督能力和范围从仅核查各国申报的核活动扩大到可探察无核武器国家的秘密核设施和核活动。 1997年9月,机构缔结了《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修订〈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议定书》及《补充基金来源公约》。 取得成绩机构自成立以来,在按照《规约》规定的两大职能(保障监督与和平利用核能)方面均做了大量工作。在保障监督领域,已与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组织签订了全面保障监督协定及单项保障监督协定,核武器国家也分别与其缔结了自愿保障监督协定。特别是1997年5月通过的保障监督附加议定书,标志着机构的保障监督能力和范围从仅核查各国申报的核活动扩大到可探查无核武器国家的秘密核设施和核活动。在促进核知识和核技术的传播、加强核安全国际合作方面,机构先后主持制定了一系列与核安全、辐射安全、废物管理安全标准有关的国际公约,如《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核安全公约》等。尤其是1997年机构缔结了《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修订〈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议定书》及《补充基金来源公约》。 由于成绩卓著,2005年诺贝尔和平奖授予国际原子能机构和该组织总干事穆罕默德·巴拉迪,以表彰他们在阻止核能在军事领域内的使用以及在和平利用核能等方面做出的贡献。 伊朗问题直至2008年底,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成员国在如何解决伊朗核问题上存在分歧。代表欧盟的英、法、德三国和美国坚持要求伊朗立即停止铀浓缩活动,否则将把伊朗核问题上提交联合国安理会处理。包括俄罗斯、中国在内的一些成员国则主张通过外交手段,在国际原子能机构框架内解决伊朗核危机。 日本强震2011年3月16日, 据共同社报道,日本常驻维也纳国际机构代表中根猛15日向共同社透露,日本政府已请求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最快数日内派出专家小组帮助应对东日本大地震引发的核电站事故。预计IAEA将首先派出环境监测小组。 IAEA此前曾表示,若接到日方的具体派遣请求将做出回应。IAEA总干事天野之弥在当天举行的记者会上称“将尽早派出”。日本政府希望在国际机构的协助下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并从中立的立场获得事故评估。 中根表示,由于核电站附近已很难接近,最初预计将派遣小规模的专家小组,同时强调称,希望其尽早进入事故现场。 日本政府14日请求IAEA派出专家小组,双方目前正在就工作场所和期间等细节展开协商。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天野之弥15日在维也纳国际原子能机构总部表示,日本大地震对日本核电设施造成破坏,并不意味着应当放弃包括核电在内的和平利用核能项目。 他强调,我们“需要稳定的能源供给,需要应对气候变化”,而在这些方面,核电提供的机会远远大于它带来的风险。 天野之弥还表示,和平利用核能提供了治疗癌症的可能,提供了廉价能源,减少了温室气体排放,这些事实都不会因为此次日本大地震造成的事故而发生改变。 出生于日本的天野之弥现年63岁,曾担任过日本驻美国和比利时的外交官,并作为核问题专家多次参加过裁军谈判。2005年他进入国际原子能机构任职,2009年底出任该机构总干事。 日本现未申报核物质2011年12月15日,日本官房长官藤村修表示,日本发现一批未向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申报的核物质,其中包括可以制造原子弹的浓缩铀。目前,日本正紧急与IAEA展开非正式协商,但未言及这批核物质的数量。 据悉,2010年,日本原子能开发机构位于茨城县的大洗研究开发中心,在核废弃物中发现存有一定数量的未向IAEA申报的核物质。日本文部科学省于今年8月开始,就全国262个核相关设施进行了调查,结果从废弃物中发现大量未计量或未报告的浓缩铀和钚等核物质。该262个设施均为国际原子能机构登记在案的检查机构。其中,在政府相关研究所内发现了约2.8千克高浓缩铀,在核燃料生产企业发现了约4吨低浓缩铀。而有分析称,仍有大量的核物质未被计量,而其很有可能存在于中部电力公司、北陆电力公司和多家核能相关企业之中。 日本1957年加入IAEA成为成员国,并于20年后,接受IAEA审查的《保障措施协定》。为了保障核物质不被转用于制造武器,日本有义务进行计量管理并向IAEA报告。据悉,此次发现的未计量核物质大多包含在该协定生效前的废弃物中,被分散进行了处理。 日本政府正加紧调查这批新发现的核物质的总量。该事件虽然不至于导致转用于武器和恐怖袭击的危险,但日本政府很可能会被IAEA理事会和国际社会质疑。 历任总干事穆罕默德·巴拉迪穆罕默德·巴拉迪(Mohamed M.El Baradei) 1942年生于埃及。20世纪60年代,他在开罗大学获得法律学士学位。1971年和1974年,他又先后获得纽约大学国际法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 1964年,年仅22岁的巴拉迪进入埃及外交部,开始其外交生涯。此后,他两次在埃及常驻联合国代表团任职。1984年,已积累了丰富国际组织工作经验的巴拉迪进入国际原子能机构秘书处工作。1984至1987年,他先后担任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驻联合国代表、国际原子能机构法律顾问和法律部主任、国际原子能机构对外关系部主任等职。由于工作出色,他1993年被任命为负责对外关系的助理总干事。1997年12月1日,巴拉迪接替前任瑞典人布利克斯,成为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2001年9月获得连任。在此期间,他先后经历了伊拉克、伊朗和朝鲜核危机的严峻考验。2005年6月,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一致同意巴拉迪继续担任该机构总干事,任期为4年。 巴拉迪会懂阿拉伯语、英语和法语。已婚,有一子一女。 1998年7月和2002年1月曾来华访问。 穆罕默德·巴拉迪表示,他希望看到中东地区成为无核区,但以色列可能拥有200至400枚核弹头,巴拉迪却不打算视察以色列的任何核设施。相反的巴拉迪一直针对以色列以外的其他中东国家施加压,这使得阿拉伯国家普遍认为,总部设在美国纽约的国际原子能机构是根据美国与以色列的利益而行事的。2003年1月6日,伊拉克总统萨达姆在全国电视演说中说, 国际原子能机构核查人员正在利用核查蒐集伊拉克科学家的姓名,以及要求视察各种军事设施, 核查人员的这些活动“全部或者大多数”是“纯粹的情报工作”,可能是在为美国的入侵作准备。果然不久之后,伊拉克就遭到美国侵略。 天野之弥经国际原子能机构全体大会正式批准后,天野之弥将从2009年12月起接替离任的穆罕默德.巴拉迪,成为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新掌门人。 在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历史上,这是日本人第一次出任总干事,也是亚洲人首次出任。不过,天野之弥的当选其实非常艰难:3月的多轮投票中,他和来自南非的竞争者阿卜杜勒.明蒂双双“落马”;7月初,又是经过两天6轮投票,他才勉强胜出。 可是,更艰难的局势还在等着这位62岁的日本籍“新官”。他当选不到两天,朝鲜就连续发射了7枚导弹。考虑到当前朝鲜核问题、伊朗核计划等的日益棘手,他未来将遭遇的尴尬和挑战还远不止这些。 从外交官到核管家 天野之弥出生在日本神奈川县,属于二战后出生的一代。他毕业于著名的东京大学法律系,1972年进入日本外务省工作。作为外交官,天野之弥曾先后在日本驻华盛顿、布鲁塞尔、日内瓦和万象大使馆工作,并担任过日本驻法国马赛总领事馆总领事。 在外务省,天野之弥擅长处理国际裁军和核不扩散问题,曾经担任这些领域内的多个重要职务,包括分管裁军和核能的负责人。他还曾参与1995年延长《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996年《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和2001年《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的谈判,在裁军、防止核武器扩散、核能政策等方面经验丰富。 2005年,已是资深专家的他成为日本驻国际原子能机构大使和机构理事会成员。2005年至2006年,他担任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主席。2005年,诺贝尔和平奖颁给国际原子能机构和该机构总干事巴拉迪,当时,天野之弥代表国际原子能机构领奖。 戴着金边眼镜的天野之弥处事稳重、冷静,虽然比较沉默寡言,但决断力很强,在日本国内深受重用。2008年9月25日,日本首相麻生太郎在联合国演讲中表示,国际原子能机构下任总干事的选举,日本将推举天野之弥参选。 此后,天野之弥开始了迈向总干事的新征程,不过,这条路他走得并不顺。据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有关规定,总干事候选人必须获得国际原子能机构35个理事会成员国中至少2/3以上多数赞成,但在今年3月的投票中,天野之弥和南非外交家明蒂均未获得足够的支持票数。 经历了这一“难产”局面后,7月2日,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再次举行特别会议,天野之弥最终以23票赞成、11票反对、1票弃权的结果惊险胜出,被推举为新一届总干事人选。 将直面严峻挑战 好不容易当选了全球核管家,但天野之弥丝毫轻松不得,因为他还将面临一系列艰巨的挑战,首当其冲的就是要推动朝核和伊朗核问题的解决,尤其是在二者都出现倒退的形势下。 今年4月,朝鲜宣布停止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合作,并下令机构核查人员撤离,这样一来,国际原子能机构在朝核问题上实际陷入了“无事可干”的境地。此后,朝鲜又是进行地下核试验,又是多次发射导弹,导致朝鲜半岛局势日益紧张。眼下,国际社会正就朝鲜半岛无核化积极磋商,对话解决依旧是主流观点。但一直以来,在朝鲜半岛无核化问题上,日本态度都很强硬。作为日本籍总干事,天野之弥对朝鲜的态度尤其引人关注。 有观点认为,天野的日本人身份可能会使处理朝鲜核问题变得更加困难,对此,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表示,对天野的能力有信心,他强调说:“国际社会对朝鲜和伊朗的核问题,以及(其他)核扩散感到担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作用变得更为重要。我想天野会成为一个出色的领导人。” 不过,潘基文的信心归信心,在目前朝核问题陷入僵局的情况下,如何采取措施重启朝鲜无核化,国际原子能机构能否在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都是对天野之弥的考验。 同样棘手的还有伊朗核计划。7月3日,当被问及是否认为德黑兰在寻求发展核武时,天野之弥说:“在原子能机构的官方资料中,我没看到有关的任何证据。”这是他获得总干事候选人资格以来首次就伊朗核计划发表评论。 尽管有这样的表态,不少分析人士认为,鉴于天野之弥亲美国、亲西方的背景,在伊朗核问题上,他可能会比现任总干事、埃及人巴拉迪更强硬。巴拉迪自1997年起担任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但其领导的工作一直受到以色列等国家的指责。后者认为,巴拉迪在核问题上对伊朗和叙利亚有所偏袒,对伊朗从事的核活动采取过于宽松的态度,导致了伊朗问题停滞不前。 如何平衡各成员国关系 除了处理好摆在国际社会面前的上述烫手山芋,如何平衡核大国、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关系,也是天野之弥要解决的一大问题。 事实上,此次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的竞选背后,就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激烈角力。在3月的投票中,发达国家支持天野,但发展中国家没有投票给他,所以他未能当选,即使在7月的投票中他也只是以微弱多数当选,这反映了发展中国家对他的不信任。 长期以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核问题上存在分歧。现在,围绕防扩散和推动和平利用核能问题,两派力量在涉及国际原子能机构工作的许多问题上都出现了明显的矛盾。 比如,发达国家提出,为避免铀浓缩及核燃料后处理等敏感技术扩散,防止核材料等被恐怖分子利用,应由少数核国家承担浓缩铀的生产和后处理工作,并向有意发展核电的无核国家提供核燃料和后处理服务。但发展中国家则认为,这一做法无异于剥夺了无核国家全面掌握核技术的权利,违背了国际社会的公平原则。 值得一提的是,基于日本是全世界唯一核爆受害国的背景,天野之弥对于防止核扩散问题的立场一定程度上也会受此影响。近期接受媒体采访时,天野之弥表示,坚决反对核武器的扩散,“因为我来自于一个曾经历过广岛和长崎原子弹爆炸的国家”。 尽管上任后困难重重,但天野的当选有望缓和国际原子能机构的资金问题。美国和日本分别是该机构第一和第二大经费来源国,天野的日本人身份,自然会使资金问题更易解决。 相关信息出版物安全丛刊第115号-关于防止电离辐射和辐射源安全的国际基本安全标准:一项安全保障措施(1996年),粮农组织、原子能机构、劳工组织、核能机构(经合组织)、泛美卫生组织和世界卫星组织,维也纳。 安全从刊第119号对核动力源卫星重返的紧急情况规划和防范措施(1996年),维也纳,原子能机构。 中国政府相关1984年1月1日,我国政府递交了接受机构规约的接受书,成为正式成员国。 1986年,我国参与制定并签署了《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和《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 1988年9月,中国与机构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在中国实施保障监督的协定》,1989年9月18日生效。 1988年12月,我国参加了由国际原子能机构主持制定、并由其总干事保存的《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1990年6月22日,我国与机构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技术援助协定》。 1994年9月,我国签署了《核安全公约》。 1997年5月,在机构特别理事会上,中国声明接受机构“93+2”计划的某些具体措施,并承诺将在适当时候与机构缔结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使这些措施得以实施。 1998年12月,中国与机构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在中国实施保障监督的协定的附加议定书》。 2002年3月28日,中国政府通知机构已完成附加议定书生效所需的内部程序,附加议定书对中国生效。 2006年4月,中国加入《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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