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国际刑事法院预备委员会 |
释义 | 1998年7月,成立国际刑事法院外交大会在意大利罗马召开,会议通过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决定设立国际刑事法院预备委员会为法院的正式成立和运作作准备。 国际刑事法院预备委员会时间和地点1999年2月16-26日,7月26日-8月3日,11月29日-12月17日,在美国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三次会议。 参加者所有签署罗马外交大会最后文件的国家及其他被邀请参加罗马大会的国家参加。 主要议题和结果罗马外交大会(以下简称“罗马大会”)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以下简称“规约”)。由于规约未能充分考虑中国对有关问题的严重关切,中国在表决时投了反对票。 规约将在第60份批准书交存后六十天生效。截至1999年12月31日,已有91个国家签署了规约,塞内加尔等6个国家批准了规约。 法院启动为确保法院启动后的顺利运作,罗马大会决定设立国际刑事法院预备委员会(以下简称“预委会”),完成法院正式成立前的必要准备工作。预委会由所有签署罗马大会最后文件及被邀请参加罗马大会的国家组成。其主要任务是制定《罪行要件》、《程序与证据规则》、《法院与联合国关系协定》、《法院与东道国的总部协定》、《财务条例与细则》和《法院特权豁免协定》等文件草案,其中《罪行要件》和《程序与证据规则》草案须于2000年6月30日前完成。此外,预委会还要就侵略罪定义及法院对其行使管辖权的条件拟定案文,提交缔约国大会审查。 根据联大有关决议,预委会于1999年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召开了三次会议,讨论制定《罪行要件》和《程序与证据规则》。中国作为罗马大会最后文件签字国之一,本着认真、务实、建设性的态度,积极参与了这两个文件的制定工作。 《罪行要件》就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等罪行规定其构成要件,作为法官定罪的主要参考依据。在第三次会议结束前,预委会完成了《罪行要件》的一读,作为进一步讨论的基础。各具体罪行的讨论情况如下: 关于灭绝种族罪的讨论最先结束。由于规约措词直接援引《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有关规定,各国对此并无太大分歧,因此这部分磋商进行得较为顺利。 战争罪涉及的多项具体罪行主要源自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以及由一系列有关战争规则的国际协定形成的海牙公约体系。在讨论战争罪罪行要件过程中,美国为防止其海外驻军执行公务的行为受到起诉,对各具体罪行的主观和客观方面提出较高的要求,而另一些国家却试图通过制定罪行要件尽可能扩大法院管辖的行为的范围。中国代表团提出应在规约既定框架内制定具体罪行的构成要件,同时应参考适用上述国际法律文书中有关条款的司法判例和实践。中国对通过罪行要件扩大某特定战争罪行适用范围的企图持谨慎态度,因为这很可能有悖于规约制定者的本意,而且与现行国际法不符。目前形成的滚动案文基本未超出日内瓦公约体系和海牙公约体系的框架,但就严重违反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法规和惯例的行为而言,罪行要件的某些规定突破了现行国际法的一些原则。 危害人类罪涉及许多人权法内容,引起了广泛关注。由于各国对构成该罪的背景要求及各项具体罪行的要件存在很大分歧,谈判一度陷于僵局。在谈判中,埃及等国家主张应就构成危害人类罪的行为严重程度予以详细规定;一些欧洲国家则力图扩大该罪的适用范围。中国代表团强调法院管辖的危害人类罪是最严重的国际罪行之一,如其罪行要件使一些违反人权的行为也成为危害人类罪,那么法院将被人权投诉所淹没,无法行使其惩治最严重犯罪的职能。中国还就各项具体罪行发表了意见。为能在本次会议完成一读,各国同意暂时把争议写入脚注,但强调无论是案文还是脚注都需进一步讨论。 规则《程序与证据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定法院各组成部分的运作程序,是对罗马规约有关程序内容的具体化。通过预委会前三次会议,完成了规约第二编、第四编、第七编、第九编和第十编相关规则的一读,并对规约第六编和第八编的部分内容所涉规则形成了滚动案文。其间,在罗马大会期间形成的观点相似国家(liked-minded states)意欲通过规则的制订达到其修改规约的目的,扩大法院职权,突破罗马大会上已达成的底线。中国代表同其他国家代表一道,坚持以规约为依据和准绳,据理力争,最大限度地捍卫了国家司法主权,维护了国家司法利益,使观点相似国家的企图未能得逞。中国代表的立场和观点多被纳入滚动案文,对于平衡法院和主权国家之间的管辖权,平衡参加诉讼各方权利和义务,起到重要建设性作用。 侵略罪问题的讨论始终未能取得实质进展。在阿拉伯国家和不结盟运动的强烈要求下,侵略罪工作组在预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得以建立。为打破侵略罪问题原地踏步的局面,工作组协调员在归纳整理各方立场的基础上,提出了综合案文作为工作基础。由于时间有限,各国仅对综合案文进行了初步讨论。 综合案文分为定义和法院行使管辖权的条件两部分,各部分均由若干备选方案组成。定义主要分为简单描述和与列举具体侵略行为相结合两类。阿拉伯集团强调列举具体行为的必要性。许多国家对此持灵活态度。关于法院行使管辖权的条件,即法院管辖侵略罪是否要以安理会判定存在侵略情势为前提,综合案文中的备选方案反映了两种观点:一种是安理会如在一定期限内未作出决定,法院即可管辖;另一种强调须由安理会先确定侵略情势的存在,否则法院无管辖权。多数国家支持前一种方案,因其可确保法院的独立性,确保侵略罪实施者受到应有惩罚。只有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及少数国家坚持安理会先决权。 中国代表团发言表示:关于侵略罪的定义,我们主张研究各国提案及有关国际法律文件,寻求能为各方接受的方案;关于法院实施管辖的条件,我们认为法院管辖侵略罪应以安理会判定侵略情势的存在为前提。 结局根据第54届联大通过的决议,预委会将在2000年召开三次会议,其中前两次会议将于上半年内举行,使预委会得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罪行要件》和《程序和证据规则》。此后,预委会将开始制定其它有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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