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国际书画艺术家协会 |
释义 | 由香港政府同意审核注册的国际书画艺术家协会,自成立以来,以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之书画艺术为宗旨,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广泛团结世界各国美术工作者、书画家、艺术爱好者和学者,联合其它美术团体和艺术机构,定期举办海内外书画艺术交流活动,并竭诚服务于书画艺术教育事业,培养和挖掘书画艺术人才。 国际书画艺术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 中文:国际书画艺术家协会 英文:INTERNATIONAL PAINTING AND CALLIGRAPHY ARTISTS ASSOCICIATION。 第二条 国际书画艺术家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由从事书画创作、研究、教育、展览的单位及世界各国的书画艺术家、研究者、教育工作者、书画爱好者,各界艺术家为提高书画艺术水平而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非营利性、学术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在政府及有关各方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以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之书画艺术为宗旨,广泛联合美术团体和艺术机构,团结世界各国美术工作者、书画家、艺术爱好者和学者,通过定期举办海内外书画艺术交流活动,培养和挖掘书画艺术人才,提高书画艺术水平。 第四条 本协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财满街1-1-603。 第二章 协会职能 第五条 本协会的职能: (一)组织、开展中国书画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 (二)组织、开展中国书画艺术的教学、培训、并进行人才培养、推荐; (三)编辑、出版中国书画艺术的著述、碑帖、报刊、杂志、作品集等,定期出版及发行协会会刊; (四)组织、开展全国书画艺术的鉴定、赏评、协助会员进行职称评定和专业等级标准制定与考评; (五)组织、举办书画艺术的论文、作品、研究成果的交流与展览; (六)组织中国书画艺术家对外交流、联谊、联办赛展和有关合作事项; (七)组织、开展书画艺术工具、材料、技艺的开发、研制、实验、鉴定、宣传、推广; (八)组织、开展海峡两岸有关的团体、个人,进行与发展书画事业相关的联谊与合作; (九)组织、开展本协会业务领域内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一)凡从事书画创作、研究、教育、展览及相关业务的单位,自愿申请获批准后,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 (二)世界各国的书画艺术家、研究者、教育工作者、书画爱好者,自愿申请获批准后,可成 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对书画及中国传统艺术行业有一定的了解及喜爱;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单位或个人提出入会申请; (二)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审核入会资格,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活动的优先权及定期免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本协会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接受本协会的协调和管理; (七)本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1年内不参加本协会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严重违背本章程,经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协会成员名单: 理事会:卢虞舜、袁守启(启迪)、任平、白敬夫 常务理事会:高卉民、孙承民 名誉会长:龙瑞、杨晓阳 会长:张歌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理事; (三)审议本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 (五)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2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聘请高级顾问、名誉会长、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十七条(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为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内设职能部、室,承办具体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经其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有较大的积极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并确定其工作分工。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各部室、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秘书处一般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协会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单位进行营利。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自行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准 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0 年 4 月 6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