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国际海洋法规 |
释义 | 国际海洋法是国际法中的一个部门法,是有关海洋区域的各种法律制度,以及在海洋开发各方面调整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原则和规则的总称。国际海洋法作为国际法的一部分,它首先具有国际法的一般特征,并遵循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维护国际和平,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另一方面,它又具有部门法特有的基本内容和体系,即有关内水、领海、领水、群岛水域、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等基本的海洋法制度。 简介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正式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规定从1994年生效实施。《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颁布实施,为世界海洋开发确立了法律新秩序,同时标志着国际海洋法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政策定义海洋政策一般是指国家的海洋政策,是国家为实现其海洋事业的发展目标、战略、方针或规划而制定的行动准则。它的目的在于有效地组织各种海上活动,协调国内有关海洋事业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海洋国际问题,维护本国的海洋权益,并有效地促进本国的海洋开发和国际合作;国家海洋政策的基本宗旨是保护本国领海、大陆架、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1966年美国公布的《1966年海洋资源和工程发展法》可以说是世界上第一个国家海洋总政策。此后,1977年G·J·曼贡的《美国海洋政策》、1984年G·餐特等人的《东南亚海洋政策》等海洋政策专著相继问世,丰富和完善了海洋政策研究的内容。 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沿海发展中国家为捍卫国家海洋权益,经过长期斗争而产生的一种新的国际海洋法律制度。它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具有特定法律制度的区域,其宽度自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在这种新的法律制度下,沿海国家享有自然资源勘探、开发、养护的主权权利,享有对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人工岛屿及其他设施的建设和使用的管辖权。其他国家则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至1990年初,全世界有80个国家宣布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21个国家宣布了200海里专属渔区,另有一批国家即将宣布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各国纷纷建立专属经济区,使占世界海域总面积约36%的水域成为沿海国家的专属水域。 内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通过。1982年12月10日订于牙买加蒙特哥湾。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从1973~1982年共举行11次会议。 《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签署《公约》的国家和地区有158个,到1993年12月31日止,已有60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公约》。中国于1982年12月10日签署了《公约》,但尚未批准《公约》。 《公约》共分为17个部分,计320条,9个附件。第一部分是《公约》的用语和范围,第二部分是领海和毗连区,第三部分是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第四部分是群岛国,第五部分是专属经济区,第六部分是大陆架,第七部分是公海,第八部分是岛屿制度,第九部分是闭海或半闭海,第十部分是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第十一部分是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海底及其底土区域,第十二部分是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第十三部分是海洋科学研究,第十四部分是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第十五部分是争端的解决,第十六部分是一般规定,第十七部分是最后条款。附件一是高度洄游鱼类,附件二是大陆架界限委员会,附件三是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原则,附件四是企业部章程,附件五是调解,附件六是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附件七是仲裁,附件八是特别仲裁,附件九是国际组织的参加。 评价《公约》编纂国际海洋法的习惯规则,规定了12海里领海宽度,肯定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确定了沿海国对大陆架的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公约》明确宣布,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区域及其底土以及该区域的资源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其勘探和开发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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