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贵阳市物流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贵阳市物流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GuiYang Logistics Association;缩写为GYLA。 贵阳市物流行业协会是贵阳市物流企业及个人自愿组成的,是贵阳市商务局主管领导,经贵阳市民政局注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本协会会员由物流业、采购业、生产制造业、商贸流通业、金融业、法律界、信产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专家、学者构成。 贵阳市物流行业协会将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深化改革,为实现贵阳市现代物流业的突破性发展奠定基础,协会要围绕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开展工作,发挥好政府与企业、行业、专家与学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发挥好服务、自律、协调、监督职能,深入调研积极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 协会目标:以市场为导向,挖掘资源、集合智慧、融通资本, 推动贵阳物流快速发展。 协会理念:服务为本、科学管理、促进发展。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本协会定名为贵阳市物流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GuiYang Logistics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GYLA。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由贵阳市内的物流企业,兼营物流的生产、购销、交通企业, 仓库,货运站,配送中心,以及相关的信息、包装企业、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且符 合《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措施》。本协会代表会员和行业利益,维护会员和行业合法权益,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控,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政府部门与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政府、为社会、为行业和为个人提供服务,为促进工业、仓储、交通运输、港口、航运、商贸、邮电、通讯等行业的发展,建立和繁荣贵阳现代物流体系做贡献。 第四条 职责: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贵阳市商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贵阳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国家相关协会业务指导与合作。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贵阳市城基路针纺大厦9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贯彻中出现的问题, 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接受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研究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现物流经营管理理 论、方法和实践,探索现代物流管理模式,培育和建立现代物流市场体系,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三)参与拟定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行业政策法规、重大项目谋划和对重大物 流项目提出前期评估意见等相关工作,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物流和企业实践运作提供咨询和指导。 (四)接受国家相关协会委托,组织物流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认证。 (五)组织行业培训、考察、技术咨询、学术论坛、表彰先进、交流经验、会展招商、 国内外物流界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以及产品推介活动。 (六)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物流 资源整合、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七)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八)依据本协会章程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参 与地方及国家有关行业产品标准的制修定。 (九)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市场形势分析、发 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职业资格审核、资质审查和管理等工作。 (十)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本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 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可以采取业内批评、通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也可以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处理。 (十一)协助政府加强行业法制建设,接受委托参与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 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十二)开发信息资源,建立信息网络。推动物流企业之间,研究和规划部门以及物 流管理软件开发机构之间的协调、交流和合作,为会员、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十三)组织发展行业的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本行业社会地位的各种社 会活动。 (十四)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年鉴、资料等有关出版物。 (十五)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在发展现代物流具有一定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力: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享用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信息、资料;? (四)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 (三)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经常和协会保持联系;?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 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 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单位选派代 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查批准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五)表决通过协会的终止;?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 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 表决通过,报贵阳市商务局审查并经贵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正副秘书长;? (三)推举名誉会长和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八)决定协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更换、增补理事的, 由推荐单位提出,经理事会讨论批准。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网络会议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 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 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定须经到 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网络形式 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顾大局、识整体,组织协调能力强,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 决通过,报贵阳市商务局审查并经贵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 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贵阳市商务局审查并经贵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以企事业领导身份担任协会副会长以上职务,在任期内离开企事业单位领导岗位的,要在三个月之内主动提出辞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会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 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主持本协会全面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协会工作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协会工作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上述有关职权会长可根据需要委托副会长代为行使。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助会长、副会长协调协会内各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拟聘任的主要负责人,交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会长、副会长委托交办的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的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协会经费用于下列支出: (一)协会主办的各项活动开支; (二)办事机构日常办公经费和聘任人员的报酬; (三)编印刊物、资料和宣传费用; (四)协会工作所需的其他经费支出。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 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 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 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工作变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 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贵阳市商务局、民政局组 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或聘用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 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 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贵 阳市商务局审查同意,并报贵阳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贵阳 市商务局审查同意,并报贵阳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贵阳市商务局、民政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 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贵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贵阳市商务局、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8 年12月10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全归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贵阳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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