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州家庭服务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概况广州家庭服务业协会(英文译名:GuangZhou Home Service Association。缩写为:GZHSA)是经广州市民政局依法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广州市首批的行业协会。本协会接受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广州市民政局等有关政府部门的业务指导,并承担其委托的工作任务。 广州家庭服务业协会是广州地区家庭服务业的行业性组织,为非营利性社团机构,具有社会团体的法人资格。会长为郭向阳先生,黎子流、曾庆申、黄伟宁、郭开炳、王玄、李碧娴、陈棠、等原广州市老领导同志为协会的名誉会长。家庭服务业的行业骨干分别担任协会副会长,副秘书长。 广州家庭服务业协会根据广州市民政局批准的业务范围,在广州地区家庭服务业中,积极开展家庭服务行业的管理、调查研究、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刊物编辑、咨询服务和与国内外同行的联系和合作等行业工作。 本会的宗旨:团结广大从事家庭服务业的社会力量,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协会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桥梁与纽带作用;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开展对家庭服务业发展方向的研究,引导行业的发展方向,贯彻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帮助企业积极开拓满足群众生活需要的服务项目。 目前广州家庭服务业主要从业范围有:为用户提供家庭管理、家庭保洁、家庭烹饪、家庭保健、孕产妇护理、婴幼儿护理、老人护理、在家庭或医院护理病人、家庭学习辅导、婴幼儿早期教育、家庭文书、接送、特约服务、宠物护养与植物养护、家庭装饰维修保养、婚介婚庆和搬家等服务(包括全日服务、钟点服务),是以家庭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有偿服务。 广州家庭服务业协会的常设机构是秘书处,为规范行业,积极发展会员,加大培训力度,热情为会员服务,提高家庭服务业的水平,提供了组织保障。 广州家庭服务业协会,坚持以服务企业为宗旨,发挥协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积极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参与行业管理,成为政府管理行业的助手。建立行业标准是规范家庭服务业市场秩序的必要保障,协会在规范行业管理,引入新的服务理念,提高行业水平,强化经营者的自律意识方面发挥了作用,制定了广州市《家庭服务业服务规范》和《广州市家政服务合同》并于2009年8月经广州市质监局和广州市工商局分别向社会公开发布,这对于更好地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家政服务员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整个行业的管理水平,以满足广大家庭日益增长的服务消费需求,营造健康、有序、公平的市场环境。依法维护会员单位、雇主和雇员的合法权益,坚持为民、便民、利民、安民的原则,协调和促进广州家庭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社团登记号:4401000616 协会地址:广州市环市西路68号9楼 协会服务目前,可为会员提供的服务主要有: 1、为会员提供有关政策,业务方面的咨询; 2、介绍广州家庭服务业行业方面的情况; 3、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接受会员的申述和委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4、组织会员进行有关家政经营的交流、学习、沟通情况; 5、为会员单位组织各类业务培训班,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6、提供法律援助和律师服务;可免费参加广州家庭服务业协会各项活动。 入会须知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一、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行业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行业协会的意愿; 3、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二、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2)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获得本行业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行业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广州家庭服务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的英文译名是:GuangZhou Home Service Association.缩写为:GZHS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广州地区具有家庭服务项目的单位自愿结成的,经广州市民政局依法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广大从事家庭服务业的社会力量,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协会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桥梁与纽带的作用;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开展对家庭服务业发展方向的研究,引导行业的发展方向,贯彻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帮助企业积极开拓满足群众生活需要的服务项目,依法维护会员单位、雇主和雇员的合法权益。坚持为民、便民、利民、安民的原则,协调和促进广州家庭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广州市经贸委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州地区。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68号9楼。邮政编码:510160 电话:81976519 8179380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依法制定本会行规行约,以建立行业性自律机制,规范行 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 行业合法利益。 (二)宣传和贯彻国家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方针政策,以及重点发展为生活服务行业的精神,促进广州地区家庭服务业的全面兴起和发展。 (三)对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协调合理价格,监督服务质量,维护行业信誉,促使家庭服务向社会化、规范化、产业化方向发展。 (四)组织有关本行业的服务管理经验交流活动,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市场信息,编辑出版有关会刊资料等。 (五)了解、掌握国内外家庭服务业发展变化的新情况和新动向,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联系、交流和合作。 (六)接受政府和会员委托,承办理有关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行业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行业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行业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行业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遵循互利有偿、诚实信用、客观公正和严格履约的原则,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八)会员交纳会费时间为每年的1月份,新会员则需在入会时交纳。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及以上; (二)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及以上; (三)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元及以上。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协会章程由出席会议的会员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监事3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对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进行监督; (三)对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进行监督; (四)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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