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义民法 |
释义 | “狭义民法”的对称。对传统民商法内容的一般概括。调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属于狭义民法的法律、法规和不成文法;从传统民法中分立出的劳动法、土地法和婚姻法等法律规范;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和不成文法,如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破产法等。 在大陆法中,与狭义民法的区别有助于说明民法在立法上的发展过程以及传统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在立法体例上,传统民法经历了由诸法合一逐渐向诸法分立的发展过程。在罗马法时期,“私法”中民事法与刑事法不分、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法国民法典》颁布之后,资本主义国家民法虽然强调对商品经济关系进行独立的民事法律调整,但仍将劳动关系、土地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列入民法的调整范围。20世纪50年代后,许多国家的民法抛弃了“公法”与“私法”的分类方法,突出了作为基本调整对象的商品经济关系,劳动关系、土地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则分别由独立的部门法律调整。采用“民商法分立”的国家,在民法典之外,另外制定商法典,专门调整行纪、仓储、公司、海商、保险、票据等商事法律关系,如法国、德国、日本、荷兰、比利时、葡萄牙等。采用“民商法合一”的国家,则将所调整的商事法律关系规定在民法典中,或视商事单行法规为民法的特别法,如瑞士、泰国、意大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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