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
释义 |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负责牵头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和业务范围进行审核批准职责。 (二)增加负责拟定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金融工作的决议、决定;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金融业发展政策与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与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各类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信息交流和服务工作,配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统筹协调和落实地方人民政府与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 (三)组织、协调并配合有关部门整顿与规范金融秩序,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查处、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四)组织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管理,协调、指导推进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 (五)拟订资本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企业改制上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试点建设。 (六)拟订保险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培育发展保险市场,推动保险业务发展。 (七)负责牵头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和业务范围进行审核批准;负责拟定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八)承担拟订我区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各市人民政府对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负责我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的相关工作。 (九)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设4 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机构编制、人事、财务、党群、计生等工作;拟订金融业发展规划、计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指导南宁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开展反洗钱、反假币工作;承担组织协调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二)银行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处)拟订银行业发展规划、计划及政策措施;联系银行业监管、金融机构,引导和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指导地方银行业金融、信托机构的改革、发展、重组和风险处置;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欺诈、挪用、逃废银行债务等行为;拟订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和业务范围的有关工作。 (三)证券期货处拟订资本市场发展规划、计划及政策措施;联系证券业监管、证券期货机构;统筹、协调企业改制上市,组织实施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计划;协调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的申报;推进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和多层次资本市场试点建设;配合有关部门防范和处置证券业风险,查处、打击非法证券机构和非法证券业务。 (四)保险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处)拟订保险业发展规划、计划及政策措施;联系保险业监管、保险业机构,推进保险业务发展;配合有关部门防范和处置保险业风险,查处、打击非法保险机构和非法保险业务;拟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制度;承担我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审批、关闭和日常监管的有关工作;负责广西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与综合处合署办公。 四、人员编制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为2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处级领导职数 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4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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