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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
释义

简介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 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 指导、平衡电影制片单位年度生产计划的职责。

(二)划出转移的职责。

1. 将广播电视机构记者证的核发、管理职责划给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2. 将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划给自治区文化厅。

(三)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 将自治区文化厅承担的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划入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

2. 增加对全区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对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的网上播放)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业务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中央广播电影电视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指导和协调全区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和创作。

(二)提出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的地方立法项目建议,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在职责权限范围内,指导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开展执法业务;推进全区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组织推进全区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全区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扶助老少边山贫地区广播电影电视建设和发展,指导、监管全区广播电影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四)制订全区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全区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管理全区性重大广播电影电视活动。

(五)负责全区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并按照权限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监管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

(六)监管全区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

(七)指导和实施全区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工作,监管全区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

(八)指导、管理全区广播电影电视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负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进口和收录管理。

(九)领导广西人民广播电台(广西对外广播电台)、广西电视台,对其宣传、发展、传输覆盖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十)承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对外合作处)。

督查、督办本局重要部署和事项的贯彻落实;指导全区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承办市县广播电影电视重大改革方案的审批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电子政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信访、保密、政务公开及机关财务工作;检查和指导全区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安全保卫工作;指导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实施、指导和协调全区广播电影电视对外及对港澳台的广播电影电视交流与合作。

(二)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全区广播电影电视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工作;承办局行政许可听证、重大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协调并承办全区广播电影电视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工作;研究拟订全区广播电影电视政策;牵头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及协调处理。

(三)宣传管理处。

拟订全区广播电视宣传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广播电视的宣传和播出工作;具体指导、检查广西人民广播电台(广西对外广播电台)、广西电视台重大宣传工作;指导、监管理论文献片、纪录片、电视动画片的制作和播出;指导、协调全区重大广播电视宣传活动;组织实施全区广播电影电视“走出去”工作;研究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的改革。

(四)电影电视剧管理处。

拟订全区电影电视剧广播剧产业发展规划;指导、监管电影制片、发行和放映工作;承办电影制片、发行单位建立与撤销的审核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工程;负责电影专项资金收缴和管理;指导、协调全区性重大电影活动;指导、监管电视剧的制作、播出;组织审查影片、电视剧;监管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引进、播出;指导、调控全区电视剧的播出。

(五)传媒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

拟订全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制作机构的发展规划,承办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频道频率的审核工作;承办全区广播电视节目和电视剧制作单位及有线广播电视站建立与撤销的审批审核工作;对全区广播电视播出(转播)机构的业务进行监督检查;承办对全区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管理、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接收的审批工作和引进广播电视节目的审核工作;承办全区和跨省区域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核工作;监管全区移动电视业务及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监管全区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工作;监管全区广播电视广告播放和公共视听载体的广播影视节目播放。拟订全区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指导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和宣传;承办开办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含IP电视、网络广播电视、手机视听节目)服务业务的审核工作并负责内容监管;在职责权限范围内指导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开展执法业务。

(六)科技处。

拟订全区广播电影电视及视听类新媒体的科技发展规划、政策;拟订全区广播电影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的规划,指导其分级建设与开发;受委托组织编制全区广播电视专用频段规划,指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负责全区广播电影电视的安全播出监管和技术保障;指导全区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技术运行维护工作;负责全区广播电影电视技术质量监督工作;指导监测、计量检测工作;承办全区广播电影电视科技交流工作。

(七)事业发展处。

组织实施全区广播电影电视发展规划;协调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广播电视重大工程项目的实施,拟订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计划,参与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大宗设备的政府采购工作,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验收;负责全区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发射台建设规划指导工作;对直属单位重要工程建设进行监督指导。

(八)规划财务处。

编制全区广播电影电视发展规划;组织落实广播电影电视经济方面的政策和规定;管理行政、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审核并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管理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对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实行内部审计和监督;负责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全区广播影视系统的统计工作。

(九)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劳动工资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广播电影电视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广播电影电视系统职称改革和评审工作,以及广播影视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相关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驻邕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动漫和网络游戏管理的职责分工。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对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进行管理。自治区文化厅负责动漫和网络游戏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

(二)新闻单位记者证核发、管理的职责分工。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协同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对广播电视记者证进行管理。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负责全区新闻单位记者证的核发、管理。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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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7:3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