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西家具协会 |
释义 | 广西家具协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成立于2005年11月,业务指导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拥有直属会员企业77家。协会秘书处设有9个工作部门,在广西有8个地方家具协会,协会官网广西家具网,协会刊物《广西家具》,协会工作人员共有18人。 协会简介广西家具协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成立于2005年11月,业务指导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拥有直属会员企业77家。协会秘书处设有9个工作部门,在广西有8个地方家具协会,协会官网广西家具网,协会刊物《广西家具》。 广西家具协会的宗旨是: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联合和动员有关家具行业管理、生产、经营服务、中介、科研、教育等企事业单位,提高广西家具行业生产力水平。我会的主要工作目标是推动行业发展,服务会员企业,成为广西家具行业利益的代表;行业发展的领路人;行业管理的主体。 《广西家具》是协会主办的内部刊物。它是协会的喉舌.栏目有专题策划、名家专栏、时尚前沿、企业动态、产业报道、走进东盟、东盟自贸区、品牌经纬、泛北部湾、营销实战、名师设计、行业展会、行业传真、终端卖场、红木家具馆。全方位地报道家具行业相关资讯。通过纵深的产业剖析、具有实操性的营销策略与市场案例,展示家具市场动态,传播知识与信息,为家具行业提供绝佳的交流平台。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条:本团体的名称为:“广西家具行业协会”。 英文译名GUANGXIFURNITUREASSOCIATION。缩写GXIF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广西区内家具业同仁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家具业的厂商、专业商场、经销商和有关专家、学者,沟通信息,协调关系,精诚协作,为提高我区家具的设计、制造、销售及经营管理水平而共同努力。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点设在南宁市新民路1-19号,摩卡生活馆2-19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配合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发展进行指导。深入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行业政策和法规的建议; (二)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办好本会内部杂志,加强国内同行业的交流: (三)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业的产品质量检测,开展行业检查、行业评选和产品认证工作,推荐名牌和著名商标; (四)配合办好行业的国内外展览会、订货会,积极培育规范区内的专业市场,提高市场的现代化管理和服务水平; (五)组织行业管理、技术培训、专业技能教育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行业新技术、新管理的推广应用,开展国内、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 (六)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依法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家具行业经济组织,以及各家具卖场的品牌家具经销商和有关知名人士、专业人员, 自愿申请并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是单位会员的,要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介绍单位现状、规模和经营产品名称、品种、数量、产地、图片等资料,是品牌家具经销商的,要同时提交产品经营授权书和家具商场场地使用证明,是其他个人会员的,要同时提交身份证和有关专业资格的证明材料;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可审批新会员并报请下次常务理事会确认: (四)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本会可以根据会员企业要求,组织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指导;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和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向本会提供有关生产、技术、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资料和先进经验,为本会撰写学术论文;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批评无效,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可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命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担任。 本会设立名誉会长。凡不再担任会长职务或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领导、社会名流可聘为名誉会长;凡不再担任副会长职务的可聘为名誉副会长。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社会及会员资助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宣,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 2005 年 11 月 25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广西家具行业协会会员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会员会费是协会开展各项服务工作的重要基础条件。为了加强对协会会员会费的管理,充分发挥会员会费在开展协会工作中的作用,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专款专用和勤俭办事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广西家具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参照相关行业协会的管理办法,结合协会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家具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会费包括个人会员会费和单位会员会费。 第三条 会员会费缴纳标准: (一)个人会员,年度会费为1000元; (二)普通单位会员,年度会费不少于1500元; (三)理事单位会员,年度会费不少于2000元; (四)副会长单位会员,年度会费不少于5000元; (五)会长单位会员,年度会费不少于8000元; (六)广西区内各地方家具行业协会不缴纳会费。 第四条 会费缴纳期限和办法: (一)广西家具行业协会章程规定,会员有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3月31日前。 (二)新批准入会的会员,应于被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缴清工本费和当年会费。当年7月1日以后入会的,按年会费的50%缴纳。 (三)会员会费交至广西家具行业协会财务部。 第五条 会员会费用途: 会员会费主要用于协会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支出。其使用范围包括:免费为会员提供行业信息和杂志的开支;办理会员提案的开支;召开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部分开支;召开与会员和行业有关的专题研讨会的开支:召开全区行业会议及开展行业展销活动对会员单位给予优惠部分的补贴;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劳保福利开支;与全国各省、市家具行业协会交流的开支;社团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经费支出等。 第六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 第七条 协会会员会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社团管理机关、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八条 本办法经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会员权利与义务一、入会条件 凡从事家具行业的有关科研设计、装饰施工、生产经营、商贸流通、技术监督、教育管理等相关单位,承认协会《章程》,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按期交纳会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事业、社团都可以申请加入本协会。 广西家具协会地址广西南宁市长湖路55号富安居国际建材家居广场五楼518办公室,活力家居网办公室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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