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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是经广西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由广西致力于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及各界人士自愿组成,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按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本会受广西民政部门和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会址设在广西南宁市滨湖路38号。

协会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区内外致力于检验检疫事业与此有关的机构、企事业单位、专家、学者、工作者、社会团体。开展国内外和行业间技术交流与合作,发挥社会团体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行业内部和行业之间关系,维护会员正当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发展、行业合作和行业技术进步,为振兴检验检疫事业和促进我区对外经贸事业的发展积极开展服务。

主要工作

宣传法规、调查研究、培训进修、行业协调、合作交流、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将围绕以下主要任务积极开展工作:

宣传与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普及检验检疫知识;

发展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围绕涉及安全、卫生、环保和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收集国内外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信息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发展建议和决策依据;

发挥行业协会的中介作用,推进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与世界贸易组织及其它国际组织的有关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检验检疫措施等接轨工作;和国内外生产经营企业、贸易部门及相关组织的衔接工作; 为会员单位提供决策信息,帮助进出口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改善经营管理;

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协调行业内部关系,促进行业内与相关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发展与国外相关行业、组织和团体间的友好关系,开展国际性检验检疫技术、质量信息的交流与合作,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推动行业技术的进步与发展。

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行业内相关的专业岗位培训,培训检验检疫管理与技术人才,举办各种培训班、进修班、技术讲座、研讨会和展览会。

开展和兴办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科技开发、技术服务、信息服务、认证服务、咨询服务和经济实体。

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政府职能部门授权办理的各项事项。受会员委托办理有关事项。

会员服务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会员范围和入会手续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组成。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专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需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本会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会员服务

1、培训考试:报检员资格考试、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

产地证手签员培训、ISO9000、ISO14000、HACCP等等注册、评审方面的培训。

出入境检验检疫相关业务的培训(专业岗位培训班,讲习班或进修班)。

2、政策法规信息服务:围绕涉及健康、安全、卫生、环保和国计民生等方面收集和提供国内外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信息资料;宣传出入境检验检疫政策、法令、制度、规定。

3、咨询服务:接受会员、企业的有关业务咨询(各种认证认可等);向有关部门、会员单位和社会提供《广西检验检疫协会信息》刊物;普及检验检疫知识;宣传会员企业及其产品。

4、接受委托:接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与检验检疫有关的工作任务,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5、组织会员单位开展科技研究、学术交流、相关专业展览、国际国内的交流与合作,发展与其它国家和港澳台相关行业间的民间友好往来。

6、编辑、翻译有关检验检疫的论著、资料、信息、科普读物,出版、发行协会刊物及组织相关活动。

7、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会员的合法权益。

8、组织会员单位间的对口交流及联谊活动。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Guangxi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GXIQA

第二条 本会是全区致力于检验检疫事业的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及各界人士自愿组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专业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社会团体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各企业之间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发展和技术进步,为振兴检验检疫事业和促进我区对外经贸事业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广西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广西南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宣传政策、法规;开展学术讨论、交流,传达信息、动态;进行咨询和培训;保障会员权利;卫生除害处理与技术服务。

(一)宣传与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普及检验检疫知识;

(二)发展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围绕涉及安全、卫生、环保和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收集国内外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信息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发展建议和决策依据;

(三)发挥专业协会的作用,开展与国际间相关企业和检验检疫技术、信息交流与合作,指导进出口企业和生产厂家、贸易部门等组织积极应对国外技术壁垒,促进出口;

(四)协调社团内部关系,促进社团内与相关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行业技术的进步和发展;

(五)充分调动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开展检验检疫科技创新,为进出口企业和生产厂家等相关组织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六)组织会员单位进行学术交流、技术与信息交流服务;

(七)编辑、翻译和出版与检验检疫工作有关的书刊、资料、信息;

(八)受有关部门委托承办行业内外专业岗位培训,举办各种培训班、讲习班或进修班;

(九)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与检验检疫有关的工作和任务,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十)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专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1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7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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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3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