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东省珠算协会 |
释义 | 广东省珠算协会是全省各市珠算协会和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进行登记的专业性、学术性、科普性、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该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宏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遗产—珠算,充分发挥珠算的实用计算功能和珠算式心算的启智教育功能,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该会由挂靠单位—省财政厅领导,受省科协和省民间组织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是中国珠算协会的团体会员。 基本信息主管单位:广东省科协 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省财政厅大院 主要刊物:《广东珠算》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广东省珠算协会,英文译名: THE ABACUS CALCULATION ASSOCIATION OF GANGDONG PROVINCE,简称:GDPAC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全省各市珠算协会和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依法进行登记的专业性、学术性、科普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发展珠算科技事业的主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遗产??珠算,充分发挥珠算的实用计算功能和启智教育功能,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受挂靠单位省财政厅的领导。 本会是中国珠算协会的团体会员,受中国珠算协会业务指导。对全省各市县珠算协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住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邮编:51003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围绕研究和发展珠算、珠算式心算(简称珠心算)科技领域开展活动。具体业务范围如下: (一)组织珠算理论技术研究,重点研究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数学教学体系。即珠算与西方数学相结合的数学教学。进行省内外学术交流,宣传与普及珠算科技知识; (二)培训珠算、珠心算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提高珠算、珠心算技术水平; (三)组织珠算、珠心算技术等级鉴定与技术比赛; (四)研究算具改革并组织推广应用; (五)编辑、出版珠算、珠心算书刊,提供珠算、珠心算科技咨询服务; (六)组织、评议珠算、珠心算科研成果、总结教学经验,宣传、表彰与奖励先进事绩与优秀作品; (七)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珠算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省内各地级市以上珠算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其他与本会业务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队伍、愿参加本会的学术性群众团体经申请批准方为本会会员;省内具备第八条所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申请批准方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热爱珠算、珠心算事业,参加有关活动或支持珠协工作有一定成绩,在珠算科技领域有一定影响。 (三)有中级以上职称或从事财会工作三年以上。 (四)珠算教师或珠算技术达到普通一级以上。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常务理事会委托办公室审查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 (四)广州市以外会员委托当地珠协联系、管理。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有关活动并取得本会有关资料和科技咨询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不缴纳会费,经本会通知一年内仍不缴纳,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通过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因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其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会议。因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根据珠算学术活动的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培训中心等机构。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由在职人员担任或兼任,并任本会法人代表。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或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财政厅审查同意,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应报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财政厅审查同意,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对珠算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以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可聘任名誉会长、顾问。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基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严格执行政府的有关法规)。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出纳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人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与财政厅审查同意,并经民政厅核准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二○○○年七月三十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自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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