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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释义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省质监局)是省政府管理全省标准化、计量、质量、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及执法监督职能的直属机构。

机构简介

省质监局内设14个处室,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质量管理处、产品质量监督处、食品生产监管处、认证监管处、科技处、标准化处、计量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特种机电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室)、人事处(与离退休人员服务处合署)、基层教育处(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下辖1个直属行政单位,省质监局稽查局;9个事业单位。包括省质监局举报投诉中心、省质监局信息中心、广东省生产许可证审查服务中心、广东省WTO/TBT通报咨询研究中心(广东省名牌产品评价中心)、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电气安全检验所/广东省试验认证研究院)、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院、广东省通讯终端产品质检中心。

除广州、深圳市外,全省质监系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核定市、县行政机构196个、事业单位118个。

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公布工作,以及食品类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备案职责划给省卫生厅。

(三)将办理与企业和产品有关的名牌评选活动的职责交给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关事业单位。

(四)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健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强化执法监督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主要职能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提高全省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及有关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推进名牌发展战略,指导“质量兴市(县、区)”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三)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和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鉴定工作,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分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组织协调全省有关专项打假工作。

(四)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指导企事业单位的标准化工作,监督管理全省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五)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组织执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推进工业计量现代化,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六)承担全省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七)统一管理认证工作。依法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依法监管认证中介机构,依法监督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工作。

(八)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对特种设备进出口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承担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

(九)制订并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重大科研攻关和重大技术引进工作。

(十)对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经费实行垂直管理,考核任免和管理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正副局长及相应级别的干部,领导全省质量技术监督业务工作。

(十一)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办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宣传、政务公开、安全保卫和后勤管理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贯彻执行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监督、指导本系统行政执法和行政许可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本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质量管理处。

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和名牌发展战略;建立并推行产品质量诚信制度、质量奖励制度、设备监理制度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对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组织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四)产品质量监督处。

拟订全省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承担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和专业性监督;依法监督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质量仲裁检验、鉴定工作。

(五)食品生产监管处。

承担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相关质量安全事故;承担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及化妆品的生产许可和强制检验工作。

(六)认证监管处。

统一管理认证工作,承担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和内审员培训机构;依法监督产品认证和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七)科技处。

指导本系统技术机构改革,提出技术机构建设规划;负责本系统科技项目、科技成果、重大技术改造和重大技术装备的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综合统计工作。

(八)标准化处。

组织制订、修订有关地方标准;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指导企业应对国(境)外技术性贸易措施。

(九)计量处。

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组织制订地方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工作;依法管理计量检定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及计量检定人员的资质资格;推行工业计量现代化管理制度;管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

(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

承担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和进出口等环节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承压类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负责高耗能承压类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

(十一)特种机电设备安全监察处。

承担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和进口等环节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管理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机电类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负责高耗能机电类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

(十二)计划财务处(审计室)。

组织编制本系统经费收支预算、决算草案;指导和监督本系统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管理各类资金、专用基金;负责基本建设、政府采购、票据管理以及罚没物资处理工作;负责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工作。

(十三)人事处(与离退休人员服务处合署)。

负责本系统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指导本系统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十四)基层教育处(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本系统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建设工作;拟订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派驻机构

省监察厅派驻省质监局监察室(与派驻纪检组合署办公)。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驻在部门、所属系统及授权管理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授权管理单位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三)经批准,初步核实驻在部门及授权管理单位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驻在部门及授权管理单位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驻在部门及授权管理单位处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

(四)协助驻在部门及授权管理单位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驻在部门、所属系统及授权管理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五)受理对驻在部门及授权管理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及授权管理单位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

(六)承办省纪委、省监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直属行政单位及事业单位

(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局(广东省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办公室)。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局(广东省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办公室)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行政单位,正处级。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本系统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组织协调跨市、县(市、区)案件的查处和大案要案的督查督办工作;指导本系统行政执法队伍和装备建设;承担省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全省有关专项打假活动。其编制和领导职数另行核定。

(二)广东省质监局举报投诉中心。

省质监局举报投诉中心是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正处级事业单位,主要任务:受理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协助行政机关对举报投诉的协调、调查、处理工作。

(三)广东省质监局信息中心。

省质监局信息中心是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正处级事业单位,主要任务:承担局机关和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专网、信息网站和网上政务的规划、建设及管理维护工作;承担全省质量技术监督数据库的建设及数据维护;组织开发质量技术监督业务应用系统软件并参与推广使用。

(四)广东省生产许可证审查服务中心。

生产许可证审查服务中心是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正处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宣传贯彻生产许可政策和技术法规,为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提供实地核查等技术评价服务,管理准入许可档案及信息资料,为企业和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等。

(五)广东省WTO/TBT通报咨询研究中心/广东省名牌产品评价中心。

广东省WTO/TBT通报咨询研究中心/广东省名牌产品评价中心,是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正处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按照WTO/TBT(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的规定,通过国家WTO/TBT咨询机构向WTO其他成员通报我省有关信息;向我省企业传递WTO其他成员有关技术法规、标准、质量认证等技术信息和文件;建立相关的信息网络和数据库,收集有关信息,组织开展应对国外技术性壁垒、建立技术性防范措施的专题研究;提供有关WTO/TBT的信息咨询服务;为涉及贸易技术壁垒的贸易争端和质量仲裁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为社会和企业提供WTO/TBT相关知识的培训。承担品牌价值评估、品牌评定等工作。

(六)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电气安全检验所(简称CEST)/广东省试验认证研究院)。

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电气安全检验所(简称CEST)/广东省试验认证研究院)是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副厅级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主要任务: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标准化、计量等法律、法规、规章。承担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下达的电气产品和其他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统一检验和定期监督检验。受法院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产品质量争议的仲裁检验、委托检验和新产品鉴定检验。接受经济专业主管部门、生产及销售企业的委托,承担有关产品检验任务和验货业务。承担有关认证机构的认证检验和工厂审查任务。参与部门工业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草拟、修订和验证。承担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七)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是省质监局直属正处级事业单位。主要任务:受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委托,具体执行强制检定;负责保存、维护、使用经国家批准的计量基准;负责研究、建立全省最高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研究、制订计量技术规范;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计量标准考核、复查;完成量值传递任务;提供计量检定、校准、测试服务和技术培训;承担计量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仲裁检定、质量监督检验任务;接受委托参与制造、修理计量器具条件审核;开发设计、销售计量仪器设备和检测设备;检定工业专用衡器。

(八)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

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是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正处级事业单位。主要任务:受上级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地方标准的研究、制修订工作;提供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前的技术性咨询服务;经主管部门授权、委托,组织、协调和管理全省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负责全省代码数据库的建立、维护和应用;初审商品条码的注册、变更、续展。注销;对条码承印企业资格认可并监督条码的制作;受委托承担广东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网站的日常工作。

(九)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院。

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是省质监局直属正处级事业单位,主要任务是:承担国内外电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特种设备法定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特种设备新产品(或附件、组件)型式试验及检测检验新技术研究、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风险评估、大型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特种设备引进的可行性研究以及新型特种设备检验标准的研究制订等工作。

(十)广东省通讯终端产品质检中心。

广东省通讯终端产品质检中心是省质监局直属正处级事业单位,其主要任务是: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通讯终端产品的执法监督检验和仲裁检验;开展生产通讯终端产品企业的委托检验业务并提供专业的对策服务;承担通讯终端产品标准、规范的制修订相关工作。

信息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和本机关政府网站上查阅本《指南》,也可以到本机关办事大厅取阅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南田路563号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楼一楼)。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一)信息分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机构领导及分工;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

2、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本机关作为执法主体或执法主体之一的法律、法规、规章;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二)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本机关工作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其他工作重点安排等。

(三)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本部门行政执法职权流程;质量管理、质量监督、食品监管、认证监管、计量、标准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稽查执法、举报投诉、人事、财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各项工作的情况。

(四)其他

主要包括:本机关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编制了《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本机关在编排以上各类政府信息时,按照业务和信息类别,划分为1-5级类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或本机关政府网站上查阅该《目录》,也可以到也可以到本机关办事大厅取阅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南田路563号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楼一楼)。

二、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

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

2、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2)本机关在广州市海珠区南田路563号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楼一楼设有电子屏幕,公开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申请的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当面提交或者通过信函、电报、传真提交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申请。

2、申请注意事项

(1)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2)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3)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4)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备案、登记等方面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3、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有关内容。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详见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见附件2)。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4、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依照国家物价与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本人可向本机关提出减免相关费用的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相关栏目。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一)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南田路563号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楼十五楼

邮政编码:510220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五 8:30-12:00,14:00-17:30

(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南田路563号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楼十四楼1408室

邮政编码:510220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五 8:30-12:00,14:00-17:30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南田路563号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楼十四楼1410室,邮政编码:510220,接待投诉时间:星期一至五8:30-12:00,14:00-17:30)。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省人民政府或国家质检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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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3:4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