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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广东省卫星应用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广东省卫星应用协会(前身是广东省卫星导航行业协会),是由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指导,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全国唯一省级卫星应用产业的社会团体组织,成立于2006年,于2009年6月10日,经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核批准正式更名。

协会成立至今,对内为企业提供生产指导、市场调研、行业管理、中介服务、贸易摩擦预警等,对外则发挥着联系企业与政府以及国内外市场之间“桥梁”的作用。随着2009年6月份由“广东省卫星导航行业协会”正式更名为“广东省卫星应用协会”,名称的改变,使协会的服务范围将不仅局限在卫星导航单一方面,更将涉及到与卫星应用有关的所有行业与企业。协会还十分注重对业内发展状况的研究,制作调研报告,给政府提供支持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随着我国卫星导航行业整体迅速发展,广东省卫星应用协会也在与时俱进,稳步向前。

广东省卫星应用协会首创新型的国内卫星应用产业发展与综合运营服务模式,致力于卫星应用产业的快速发展。横向整合卫星应用产业链的技术提供商、设备生产商、电子地图商、网络运营商、通信服务商、系统工程商、产品器材配套供应商以及相关联企业,纵向链接政府、科研机构、交通运输、测绘、军队国防、城市规划、无线通讯等资源和行业应用领域。以“专业、专注”的水准充分发挥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之间、会员与其他企业、政府与产业、企业与市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贯彻国家有关卫星应用产业和发展智能交通的方针政策,探讨我国卫星应用产业发展规律,学习、研究、交流卫星应用产业发展和企业经营管理的实践经验,促进卫星应用关联企业之间及其对外的交流与合作。以“企业的事就是协会的事,协会的事就是大家的事”为服务理念,共同创建一流的产业服务平台,有力推进产业个体与群体的和谐发展。

背景概况

广东省卫星应用协会,是在广东省信息产业厅的指导及业界人士的大力支持下成立的致力于推动卫星导航产业发展的社团组织,由广东省企业、高校、研究机构及社团组成。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政府的很多职能服务转移到了行业协会等社团机构。广东省卫星应用协会借此机遇积极组织骨干企业起草制定、修订行业标准,用标准引领市场,规范市场,遏制恶性竞争,扶优治劣。

广东省卫星应用协会作为行业唯一的省级协会,充分的发挥其职能作用,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和时代意义。随着会员队伍逐渐壮大,广东省卫星应用协会在业内的影响力也将得到稳步提升。2010年将是中国卫星导航产业发展的关键时期,随着“北斗”系统的不断充实完善,广东省卫星导航行业协会将继往开来,抓住机遇,推进行业各项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广东作为全国通信与电子信息大省,具有开放、自由的市场环境,拥有全球驰名的生产制造基地、经济贸易中心、金融中心,以生产制造和运营服务为特色聚集了大批卫星定位导航软硬件研发企业、生产厂商、运营服务企业、技术提供商、元器件供应商和电子地图企业,在卫星导航系统集成应用和运营管理方面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优势。

协会今后将继续以业务化和专业化发展为目标,以强化自主创新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推进卫星应用公共资源的共享、培育卫星应用企业集群和产业链为重点,以体制创新和开放式发展为途径,以加强卫星应用和培育卫星应用市场为突破口,利用广东在卫星导航市场规模、产业配套、市场推广与服务方面的优势,加大对卫星应用产业扶持力度,促使卫星应用产业成为加强与改善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重要手段,不断提高卫星应用业务化运行能力,形成具有国内外市场竞争力的新兴产业。

职能建设

一、向政府申请产业政策支持、产业项目攻关。贴近企业、联系企业,反映企业的呼声、建议和要求,协助会员企业利用国家优惠政策,帮助会员企业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

二、组织开展培训和有关咨询工作,为会员企业解决有共同性的问题,如人力资源管理、营销技巧管理、财务税务管理、经济法律法规、知识产权保护及评估等。

三、定期举办交流会、研讨会、联谊会,为企业家、高层管理者和投资者创造交谈、交流的条件和环境,传递会员企业间的信息,开展信息咨询服务,促进会员企业加强横向联系与合作,宣传推介会员企业经营和发展之道。

四、经有关部门同意策划、组织会员企业到国内或国外进行相关商务考察、技术交流和产品展览、展示等活动。

五、为会员企业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和团队协作做好服务,规范企业与行业市场行为,提高企业自律性,提倡公平竞争,维护企业利益,维护行业健康发展。

六、组织和协调建立企业管理、产品质量、技术创新和诚信资信等综合或专项的个性服务。

七、经有关部门授权,制定行规行约,起草并承担行业技术标准的草案和完善。

八、经有关部门授权,受理行业运营资质的申报、评审与发放,从业人员的培训和从业资质的认定。

九、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定位导航产业及企业的支持和服务工作。

十、努力完成政府职能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大事记

一直以来协会在广东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的大力支持与关心下、在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指导下,在业界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的大力支持与推动下,在广大 社会热 心人士的关心与支持下,协会依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快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若干意见的精神,紧紧围绕年度主要工作计划,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学习 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行业自律,切实履行好服务企业的宗旨,协会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大的突破。大事记如下:

2009年03月11日

以“快乐的卫星导航产业”为主题的2009迎春联欢晚会于广州嘉鸿华美达广场酒店隆重举行;

2009年06月05-06日

协会主办的“2009粤港智能交通运输系统与卫星导航技术应用发展论坛”在广州白云国际会议中心召开;

2009年06月10日

经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核批准,“广东省卫星导航行业协会”正式更名为“广东省卫星应用协会”;

2009年07月18日

广东省卫星导航产业示范基地揭牌仪式在广州科学城隆重举行;

2009年10月27日

与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联合召开全省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检验检测工作交流会;

2009年12月16日

召开“广东省卫星应用协会一届八次理事会会议”和“广东省卫星应用协会一届四次会员大会”,广州北斗大三通导航科技有限公司林秋城同志当选为广东省卫星应用协会新任会长。

2008年01月08日

协会成功承办广东省道路交通信息服务产业技术路线图研讨会;

2008年01月

同广州市电子信息学校联合举办“现代汽车电子专业(卫星导航)2008应届毕业生现场招聘见面会”;

2008年03月

在广州市成功组织“2008广州卫星导航仪卖场”主题沙龙;

在中国大酒店举行2007广东省卫星导航行业协会年度会议暨2008新春联谊会。

举办2007年度广东卫星导航行业“优秀运营商”颁奖典礼活动;

2008年04月

在广州市电子信息学校召开广东省卫星导航产业示范基地筹备组工作会议;

2008年05月13日

邀请中国卫星导航管理办公室领导一行来粤开展调研工作,13日在广东省人民政府信息产业厅会议室进行调研座谈;

邀请香港无线发展中心和香港生产力促进局到广州就城市智能系统的发展情况进行调研考察。

2008年06月

协会《嵌入式车载导航终端通用技术标准》工作组第一次会议在广州举行;

2008年7月17日

在广州亚洲国际大酒店成功举办《卫星导航应用产业化政策与发展战略》研讨会;

2008年9月

协会联合广州信息办及亚组委向中国卫星导航工程中心正式申报广州亚运北斗卫星应用示范项目;

2008年08月

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广东卫星导航产业基地筹备工作正式开展;

2008年11月13-14日

以“中国卫星导航(北斗)与经济社会发展”为主题的2008年第六届中国卫星导航(北斗)系统应用论坛在广州馆隆重召开;

2007年04月07日

首届(广东)卫星导航系统技术高级讲座在广州隆重召开;

2007年04月19日

“中国(广州)导航产业发展论坛”在广州亚洲国际大酒店举行;

2007年05月10日

协会网站正式开通;

2007年05月15日

《卫星导航产业》杂志成功创刊;

2007年07月

协会推出《广东省卫星导航产业发展调研报告》;

2007年8月

组织信息产业部军工电子局黄瑞成副局长一行来粤召开“民技军用”专题座谈会并现场考察走访;

2007年09月

协会成功举办“广东现代信息服务业宣传展”之“全球卫星导航系统技术应用展览”;

2007年11月

组织企内18家企业进行广东省卫星定位导航运营资质认证体系的起草和测试工作;

2007年12月

创办《广东省卫星导航行业协会电子简报》;

2006年06月8日

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在广州举行;

2006年09月20日

首届(广东)智能交通产业发展论坛暨广东省卫星导航行业协会成立庆典仪式在广州举行;

2006年10月

协会会同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组织业内18家企业起草编写《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通用技术规范》。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广东省卫星应用协会(英文Guangdong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Satellite Applications 缩写:GPAS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广东从事定位导航产业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投资者、高层管理者代表的高新技术企业组成,自愿发起、自选领导、自理会务、自我发展的,并经广东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核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行业性地方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广大定位导航产业的投资者、高层管理者和各方热心于发展定位导航产业的人士,贯彻国家有关发展智能交通和定位导航产业的方针、政策,探讨我国定位导航产业发展规律,学习、研究、交流定位导航产业发展和企业经营管理的实践经验,促进定位导航关联企业之间及其对外的交流与合作,进而推动定位导航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一横路7号大院1号广东软件大厦8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向政府申请产业政策支持、产业项目攻关。贴近企业、联系企业,反映企业的呼声、建议和要求,协助会员企业利用国家优惠政策,帮助会员企业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

(二) 组织开展培训和有关咨询工作,为会员企业解决有共同性的问题,如人力资源管理、营销技巧管理、财务税务管理、经济法律法规、知识产权保护及评估等。

(三) 定期举办交流会、研讨会、联谊会,为企业家、高层管理者和投资者创造交谈、交流的条件和环境,传递会员企业间的信息,开展信息咨询服务,促进会员企业加强横向联系与合作,宣传推介会员企业经营和发展之道。

(四) 经有关部门同意策划、组织会员企业到国内或国外进行相关商务考察、技术交流和产品展览、展示等活动。

(五) 为会员企业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和团队协作做好服务,规范企业与行业市场行为,提高企业自律性,提倡公平竞争,维护企业利益,维护行业健康发展。

(六) 组织和协调建立企业管理、产品质量、技术创新和诚信资信等综合或专项的个性服务。

(七) 经有关部门授权,制定行规行约,起草并承担行业技术标准的草案和完善。

(八) 经有关部门授权,受理行业运营资质的申报、评审与发放,从业人员的培训和从业资质的认定。

(九) 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定位导航产业及企业的支持和服务工作。

(十) 努力完成政府职能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企业团体会员。

凡广东地区定位导航产业链的供应商、技术开发商、生产企业、网络、电子地图商、运营单位、通信服务商、终端经销商等相关企业,承认协会章程,自愿申请,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需派专人联系,自觉履行协会章程要求的责任与义务,享受相应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的申请书,并附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经过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和优惠获得协会编印的书刊、资料的权利;

(三) 有对协会工作的监督权、建议权和提议案权;

(四) 有权要求协会依法支持和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 对积极参加协会工作,并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协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 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努力完成协会交给的任务;

(三)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 积极向协会提供各种信息、资料、论文、成果、调查报告及合理化建议等;

(五) 按期交纳会费,为协会的活动提供协助和方便。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者,经理事会研究,可注销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并书面告知全体会员:

(一) 会员如果逾期1年未交纳会费或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二) 会员主动提出退会的,应书面通知本协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交纳会费标准(按年度交纳):会长单位41000元/年,常务副会长21000元/年,副会长单位11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6000元/年,理事单位3000元/年,一般会员单位1000元/年。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应对决议事项作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 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 拟订本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五) 决定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提议会员除名;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聘任或解聘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过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通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三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于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时会员数量未到100家,因而暂不设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成员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

长为专职;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刑事处罚的;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冶素质好;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任期最高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协会会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和秘书长不得在同一单位中产生。

第二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进行监督,对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进行监督;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问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 其它有关协会的大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为专职,对理事会负责,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各会员每年交纳的会费;

(二) 国内外人士、机构及会员的捐赠;

(三)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政府委托业务的收入;

(六) 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定位导航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挪用、侵占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财务报告和本年度活动安排。同时本会建立重大活动报告制度。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采用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其宗旨、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建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事宜。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9 年 3月1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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