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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释义

机构简介

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是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社会科学学术研究、学术交流的组织者和协调者,是广东社会科学界的联合组织,联合着高校系统、党校系统、社科院、党政部门研究机构和军事院校研究机构五路社会科学队伍,是省委、省政府联系我省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于1960年2月成立(原名称为广东省社会科学学会联合会,2002年7月改为现名称),至今46年。目前,所属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共122个,市 、县 (区)社科联45个,凝聚着全省十多万社会科学工作者,形成了全省性的社会科学工作网络。省社科联机关设有办公室、机关党委、学术规划部、社团联络部等工作部门。省社科联会刊为《学术研究》杂志,该刊是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我省代表性的学术理论刊物,既是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和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也是国家和我省的优秀社科期刊。省社科还在1984年创办了广东社会科学大学,它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并由国家教育部备案的成人高等教育学校。

46年来,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及其所属各省级学术社团和市 、县(区)社科联,团结组织我省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充分发挥社会科学学术团体人才荟萃、智力密集的优势,发挥"思想库" 、"智囊团"的作用,开展了多种多样的学术研究活动。在邓小平理论研究、"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研究、外向型经济研究、经济特区研究、港澳经济研究、岭南经济研究、可持续发展研究,以及中国近代史研究、孙中山研究等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史研究方面,都出了不少的研究成果,培育了一批优秀的研究人才,并形成了"团结、务实、开拓"的好学风好传统,在全国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2006年是全国、全省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中国特色主义事业的重要一年,也是社会科学事业与时俱进,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的一年。省社科联将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围绕十六大报告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发挥哲学社会科学的思想支持、理论导引、人才培养等重要作用,进一步发挥社科联的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协调作用、咨询参谋作用、宣传普及作用,为繁荣发展省社会科学事业,为广东建设文化大省做出新的贡献。

机构概况

创办人及历届主要领导人

根据省委宣传部1960年2月18日“宣字第072号”通知,设立广东社科联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领导”,广东社科联“在省委理论工作小组和省委宣传部直接领导下,加强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学习、研究和宣传工作”。广东社科联的创办人主要有:时任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学部委员、中国科学院广州分院院长、著名哲学家杜国庠先生和陈越平等老同志。

第一届1960年2月至1985年3月

主 席:杜国庠 1960年2月

陈越平 1978年广东社科联恢复时任主席,至1983年9月。

张江明 1983年9月调整广东社科联领导班子时任主席

第二届1985年3月至1990年2月

名誉主席:任仲夷

主 席:张江明

第三届(1990年2月至1995年3月)

名誉主席:任仲夷 陈越平 张江明

主 席:梁 钊

第四届(1995年3月至2002年7月)

主 席:张 磊`

第五届(2002年7月至2008年11月)

主 席:颜泽贤

第六届(2008年11月――)

主 席:田 丰

内设机构和主要职能

广东社科联机关设有办公室、机关党委、学术规划部、社团联络部等工作部门,还有两个下属事业单位《学术研究》杂志和广东社会科学大学。2003年,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迁至省社科联办公,由广东社科联负责规划办的日常工作;2004年,我省成立了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科学优秀成果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广东社科联负责评奖办的日常工作。2005年,经省委宣传部批准,成立了社科普及办办公室,组织开展全省性社科普及工作。为了适应形势的变化和工作职能拓展的需要,广东社科联的工作架构在原来的基础上增设了社科规划办(社科评奖办)、社科普及办、决策咨询中心等内设部门。工作职能包括理论研究、学术交流、社科规划、社科评奖、社科普及、社团管理、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管理、编辑出版学术研究杂志、主办广东社会科学大学等职能。

四、主要作用和影响

长期以来,广东社科联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社科联的桥梁纽带、组织协调、咨询服务、宣传普及的功能与作用,充分依靠全省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广泛团结和积极组织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社团在学习、宣传、研究党的基本理论方面;在深入实践、服务中心,为党政决策和广东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方面;在围绕突出广东特色,推动基础理论研究和优长学科建设方面;在传播社会科学知识,全面提高人们的哲学社会科学素养方面,作出了重要的贡献,造就了一批功底扎实、富有创新精神的社科理论人才,取得了一大批可喜的理论成果。其中具有岭南特色、在全国较具开创性和有重要影响的理论成果有:率先开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研究、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宣传、研究、创新方面“先行一步”,较早关注经济特区理论和港澳经济研究、外向型经济研究,在孙中山思想研究、中华民族凝聚力研究、岭南文化研究、华人华侨研究、第三产业经济研究、社会主义社会辩证法研究、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研究等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五、主要出版物

广东社科联会刊为《学术研究》杂志,该刊是国内外公开发行的人文学社科综合类学术理论刊物,是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国期刊方阵期刊,广东省优秀期刊。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2003年公布的“第二届国家期刊奖”获奖期刊中,2005年公布的“第三届国家期刊奖”获奖期刊中,《学术研究》均获“国家期刊提名奖”(银奖)。

《学术研究》杂志于1958年1月创刊,初名为《理论与实践》,1962年改今名,并由当时的中国科学院院长郭沫若同志题写刊名。《学术研究》杂志是广东省社会科学的代表性刊物,办刊近50年来,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办刊方针,除一贯坚持学科的理论建设和传统优长学科的发展之外,还注重坚持从高层次切入实际。多年来,在策划学术专题研讨和设置学术专栏方面作出了不懈的努力。

《学术研究》杂志为月刊,现在每期为128页,约20万字,杂志编辑部设有哲学、经济、政法、历史、文学5个编辑室和编务室。经过多年的探索努力,《学术研究》已成为受到国内外关注的、具有影响力的学术理论阵地和窗口。

机构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吉林省华侨历史学会,简称吉林省侨史学会。

第二条吉林省侨史学会是由本省华侨历史研究工作者和热心于此项工作的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省性学术社团。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和坚持实事求是的学风,广泛团结国内外华侨、华人历史研究工作者,共同促进华侨华人历史的研究。

第四条本会为中国华侨历史学会、省社科联团体会员。主管部门是吉林省侨联。

第五条本会会所在长春市工农大路825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主要工作如下:

(一)举办学术讨论会和报告会;

(二)开展国内外的学术和资料交流活动;

(三)从事华侨、华人历史研究的组织工作和各地华侨历史学会的联系工作。

(四)出版会刊、丛书和编辑有关资料;

(五)征集华侨、华人文史资料。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为个人、团体会员制。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有如入本会的意愿;

(三)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和学术活动的组织能力。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由本会两名会员或有关单位介绍,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学会党设办事机构审核批准。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为了鼓励海内外人士支持本会工作,发展本会业务,本会视需要可设立荣誉职务。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署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顾问、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荣誉职务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一般在换届时召开;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不设立常务理事。

第二十三条在长理事每半年或一年召开一次会议;外地理事可采用通讯形式商定或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李云奎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及有关团体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2005年7月13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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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5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