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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广东省煤炭运销协会
释义

协会概况

广东省煤炭运销协会是由广东省煤炭运销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性社会团体,于2006年10月30日经广东省经贸委和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后正式成立。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经贸委。协会集煤炭经营、煤炭需求、煤炭运输,港、陆、航产业链为一体,自成立以来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及各相关单位的高度重视,会员单位不断发展壮大。

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政府的参谋助手作用,发挥政府与企事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做好煤炭运销协调工作,为行业和企业服务。 广东省是我国经济大省,同时也是能源匮乏大省,特别是煤炭,每年需从省外调入或进口一亿多吨,并呈现快速增长态势,而我省处于国内煤炭供应链的末端,线长面广,不确定因素多,市场风险大,确保煤炭稳定供应任务十分艰巨,煤炭运销矛盾也将长期存在。协会自成立以来,遵循协会章程,积极履行自律、引导、协调、服务的职责,协助政府开展行业调查、政策咨询,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同时客观、公正地协调会员之间的有关事务,提供公平竞争平台,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协会还协助政府部门参与组织煤炭订货交易事宜和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协调工作;组织开展煤炭运销管理方面的业务培训和参观考察活动。协会将努力办成我省煤炭供、运、需企业之家。

协会服务

一、信息服务

1、向会员企业赠送每期《广东煤炭运销》刊物;

2、向会员企业定期发送港口库存、煤炭价格、市场运价及航运指数等短信服务;

3、通过协会网站向会员企业发布有关政策、法规和煤炭市场动态;

4、可以在协会网站发布会员企业最新资讯、供求信息及链接会员企业网站。

二、咨询服务

1、组织专家对会员企业在煤炭供运需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进行诊断并提供咨询服务;

2、协助会员企业解决办理煤炭经营资格证遇到的有关问题;

3、协助会员企业联系解决煤炭供运需过程中的困难;

4、协助会员企业组织多种形式的经营合作项目。

三、培训服务

1、按需要不定期举办煤炭质检、计量人员培训班;

2、根据会员企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举行专题报告会、研讨会或论坛;

3、与相关部门或机构合作,开展煤炭供运需各种有关业务培训;

4、组织会员企业到省内外和国外同行业考察煤炭经营管理业务;

5、根据会员企业要求,举办各种有助于会员之间相互沟通联系的各种文体联谊活动。

四、维权服务

1、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企业有关维权要求;

2、帮助会员企业向政府争取有关政策扶持;

3、根据会员企业的要求,组织全省性的维权活动。

入会须知

入会程序

根据《广东省煤炭运销协会章程》规定,为做好广东省煤炭运销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单位会员的发展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凡承认协会章程,从事煤炭经营销售、运输和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用户企业,均可以单位会员的名义申请加入协会。

二、凡申请单位会员者,须填写《单位会员登记表》汇交协会。经协会审查批准后,发给《单位会员证书》。

三、根据工作需要,广东省所属各地区成立的与煤炭运销相关的行业协会,可申请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四、凡承认协会章程,多年从事煤炭运销工作,在理论和实践方面有一定影响的个人,可以个人会员的名义申请加入协会。

五、凡申请个人会员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个人会员登记表》报交协会,经协会审查批准后,发给《个人会员证书》。

六、为加强协会会员的通讯联络、沟通信息和开展协会的各项活动,会员单位须明确一名负责人和一名联络人。如负责人和联络人变更,须及时通知协会备案。

七、会员如要退出协会,须书面提出退会申请,并要交回会员证书。

八、对于不履行会员义务、不缴纳会费和长期不参加协会活动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本办法经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煤炭运销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会费管理

一、会费是协会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缴纳会费是会员的义务。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和广东省财政厅2003年9月4日联合下发的《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民民〔2003〕90号)文件精神,依据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活动内容以及合理收费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二、本协会会费采取按年度交纳的办法,由协会统一收取。

三、会费收费标准,分以下五个档次:

1、会长单位

2、副会长单位

3、常务理事单位

4、理事单位

5、一般会员单位

四、会费的交费时间为每年元月1日至3月31日,由协会统一发出交费通知收取。新批准入会的会员,应首先交纳当年的会费,以后按年度交纳。协会收到各会员的会费后,将开具由省民政厅和财政厅规定使用的专用收据。

五、会员交纳会费如确有困难时,可向协会提出报告,并经协会同意,可采取先缓交、后补交的方式处理。

六、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再次入会,须按新会员入会程序重新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七、协会将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每年编制协会经费收支状况报告,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并予以公布。

八、本办法业经广东省煤炭运销协会一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从2009年元月1日起开始执行。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全称:广东省煤炭运销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为:Guangdong Coal Transportation and Sale Society(缩写:GDCTS)。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广东省煤炭运销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社团,具有法人地位。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政府的参谋助手作用,发挥政府与企事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做好煤炭运销协调工作,为行业和企业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社团登记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 广州市天河体育东路116-118号财富广场东塔29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的自律机制,促进会员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和企业的合法 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

(二)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对有关全省煤炭运销市场的政策、法规、综合平衡、宏观调控、规范市场管理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全省煤炭运销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四)协助政府部门参与组织煤炭订货交易事宜和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协调工作;参与组织煤炭运销中的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五)收集、开发煤炭运销业务的计算机软件,整理、分析、发布煤炭运销市场信息和经营管理、经济等方面的技术信息。

(六)组织开展煤炭运销管理方面的业务培训和参观考察活动。

(七)总结推广会员企业在煤炭运销工作中的新方法、新技术、新经验,提高煤炭运销工作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八)办理政府部门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接受会员单位和社会的委托,提供有关专项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团体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从事煤炭运输、销售和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或在本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协会讨论通过后,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二)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六)遵守行规行约。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协会研究决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在本协会内部刊物上予以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聘请名誉会长、顾问;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议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特殊情况由常务副会长任法定代表人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必要时可授权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及收取办法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由本会自行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和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 9月28日广东省煤炭运销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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