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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广东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实施办法
释义

《广东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实施办法》是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工作,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及其配套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而制定的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安检机构(含设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线)常规检验资格许可。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以下简称“资格许可”)工作,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及其配套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安检机构(含设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线)常规检验资格许可。

安检机构特殊检验资格许可按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安检机构资格许可遵循统筹规划、数量控制的原则。

同一市(地)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及其车辆检测线的设置,若按规划区域机动车保有量控制,则以每年2万辆/线确定;若按每年机动车检验量控制,则以1.5万辆/线确定。低于上述指标之一,一般不增加设置相同类别的安检机构。

第四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质监部门”)负责本省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

第五条

省质监部门依据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本省安检机构数量、规模的设置规划,实施资格许可。

在同一规划周期内,当设置规划指标用完或者规划未得到批准前,不受理资格许可申请。

第六条

安检机构获得资格许可,必须满足国家质检总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 件》的要求。

第七条

申请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设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线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申请设立安检机构、检测线的固定场所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四)申请设立的安检机构、检测线的详细地址及该地点在本县(县级市、区)的具体方位图;(五)安检机构建设规划,包括建设周期、场地平面图、检测厂房设计方案、履行建设规划的书面承诺等。

申请人应提交上述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提供原件供核对。

第八条

省质监部门遵循“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对申请设立安检机构的规模进行控制。

地级以上市(不包括地级市)市区内申请设立安检机构(包括检测线),以半径8公里范围内不得有同类安检机构(包括检测线)为原则,地级市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立安检机构(包括检测线),以半径5公里范围内不得有同类安检机构(包括检测线)为原则。但在同一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远超过本办法第三条 第二款规定数量的除外。

在同一规划周期、同一行政区域(以县、县级市、区为单位)内,规划设立同类检测线少于2条 (含2条 )的,每个申请人只能申请设立1条 检测线;多于2条的,每个申请人最多可以同时申请设立2条 检测线,但应在同一检测场所设置。

同类检测线是指检测车型相同的检测线。

第九条

省质监部门应当在本省安检机构数量、规模设置规划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15日内,在省质监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并同时公布接受资格许可申请的起止时间,该起止时间应不少于10日,公布时间与开始接受申请的时间间隔应不少于7日。

第十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质监部门应当予以接收;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质监部门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并一次告知。

省质监部门应详细、准确记录接收申请材料的时间(需补正申请材料的,以补正申请材料的时间为准),并出具接收材料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

在规定的接受资格许可申请的时间截止前,省质监部门应当通过公众可以查询的途径每天公布接受申请的情况。

第十二条

省质监部门应当对接收的申请材料,拟设安检机构(检测线)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八条 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省质监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申请人提前提出申请,或逾期提出申请(含逾期不能补正申请材料),或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 规定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二)同一规划周期,同一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办法第八条 规定的申请数量小于或等于规划的数量时,对符合的申请作出受理决定;

(三)同一规划周期,同一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办法第八条 规定的申请数量大于规划的数量时,按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对于申请时间相同但因数量限制不能都作出受理决定的,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在同一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申请时间相同。

第十四条

专家对拟建安检机构(检测线)布局的合理性,检验厂房、检测线设计的符合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

省质监部门根据专家审核意见,按择优的原则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第十五条

省质监部门应当自接收申请材料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第十六条

省质监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不含审查组现场审查的时间、受审查安检机构审查不合格进行纠正所需要的时间),依据国家质检总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的规定,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请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未完成安检机构建设的,可以向省质监部门申请延期审查,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9个月(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算)。

申请人在申请延长的期限内未完成安检机构建设,省质监部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自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八条

省质监部门应及时在省质监部门网站公布获得资格许可安检机构(检测线)的情况。

第十九条

安检机构获得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章后,方可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

第二十条

获得受理的申请人不得擅自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设立地点等要素。

第二十一条

同一规划周期,同一行政区域内,提出申请的数量,或符合本办法第八条 规定的申请数量,或准予行政许可的数量小于规划的数量,省质监局根据机动车检测需求的迫切程度,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九条 的规定公布余下安检机构数量、规模设置规划及接受资格许可申请的起止时间,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 至第十七条 的规定进行受理和审批;也可以将其与下一年度设置规划一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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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1:4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