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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广东省钢铁工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广东省钢铁工业协会成立于2005年4月11日,是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关怀和指导下,由广东省韶关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两大龙头企业牵头组建,由广东省钢铁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的、行业性的社团组织;是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的法人社团。本会接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省经信委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主要业务

本会的主要业务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在协调省内钢铁企业结构调整、开拓市场等多方面发挥作用。2.开展行业调研,为政府部门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提出咨询建议;参与拟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规的前期性工作。3.对会员单位的经营管理、发展战略及技术经济指标提供分析、评价、咨询服务;总结、宣传、推广先进典型经验,为企业产品提供展览展销等服务。4.参与制(修)订和组织贯彻与本行业有关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标准或规范。协助政府开展省内行检、行评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和企业进行督促整改。5.受政府或会员的委托,对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和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组织行业技术与管理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6.参与涉及行业利益的谈判、决策,反映会员的利益诉求,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7.组织有关业务培训、技术交流和技能比赛,开展行业内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工作。

协会秘书处

为了完善协会的机构设置,搞好各部门的职责分工,规范和协调工作人员的行为,更好地完成协会的工作任务,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钢铁工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一、秘书处机构设置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下设咨询部、市场部、法规部、综合部等4个部门,在秘书长主持下开展日常工作,完成理事会部署的工作任务。

二、各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咨询部的职责

1、收集钢铁行业方面的技术资料:

(1)收集本省钢铁企业装备现状、技术管理水平、产品标准;

(2)收集国家钢铁产业政策、国家推广的钢铁行业先进技术;

(3)收集国家或行业产品技术标准、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文件;

(4)收集国内和省内现行的钢铁工业先进技术、先进的管理方法。

2、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1)组织企业开展技术职称评审和职业技能鉴定;

(2)积极与企业合作推广先进技术、先进设备以及先进管理;

(3)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对有质量争议的钢铁产品进行鉴定;

(4)受政府部门的委托,牵头对申报著名商标、名牌产品、技改项目的企业进行调查和评价。

3、开展技术管理培训

(1)积极和有关部门合作开展技术管理培训;

(2)技术工人上岗证技术理论和操作水平培训。

4、开展咨询活动

(1)及时解答企业提出的各种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及相关问题;

(2)根据需要举办咨询会,指导企业解决有关技术和管理的难题。

5、与秘书处其他部门做好协调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市场部的职责

1、积极开展市场调查,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行业统计工作。

2、收集整理国内外、省内外钢铁行业有关生产、销售方面的信息、数据,为本省钢铁行业的发展及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参考数据。

3、协助政府部门对省内钢铁企业的安全、环保检查和督察。

4、开展安全培训咨询活动,协助企业搞好安全管理规范化工作。

5、与秘书处其他部门做好协调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法规部职责

1、收集并熟悉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有关钢铁行业的法律、法规,及对社会团体运作的有关规定,为协会领导处理有关问题和事务及制定工作计划提供帮助。

2、及时了解国家颁发的有关钢铁行业的方针政策,尽可能详细的了解方针政策实施的具体要求和做法,及时向会员单位通报。

3、及时了解和收集国家、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制订颁发的新的产业政策和工业法规,并努力协助做好宣贯工作。

4、负责起草制(修)订行规行约及有关行业管理制度,并做好组织实施。

5、与秘书处其他部门做好协调工作,与会员单位保保持经常的联系沟通,协助企业解决有关问题。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综合部职责

1、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保持密切沟通联系,与会员单位保保持经常的协调联络,并与秘书处其他部门协调做好协会有关工作任务。

2、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办公、行政后勤及资料管理等各种文秘工作。

3、根据协会领导及秘书处各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汇编协会的工作计划;并根据各部门的年度工作情况,编制协会的综合性业务报告。

4、负责协会的简报(含刊物)的编制、内部发行等工作。

5、与秘书处其他部门协调组织安排各种培训和会仪。

6、负责秘书处财务出纳管理,编写年度财务收支报告。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附则

(一)本制度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于2005年7月起实施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广东省钢铁工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GUANGDONG ASSOCIATION OF IRON & STEEL INDUSTRY。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东省钢铁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自愿组成的、全省性的、行业性的社团组织;是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的法人社团。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科学发展观,促进我省钢铁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省政府宏观调控指导下,充分发挥政府的参谋助手作用,发挥在政府与企事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坚持为政府、为企业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业务指导单位为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东路472号粤海大厦10楼,邮政编码:51007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在协调省内钢铁企业调整结构、开拓市场、组织同行议价和钢铁产品进出口等多方面,发挥自律作用,促进诚信经营、平等竞争,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二)编辑专业刊物,加强协会与会员企业及会员企业之间的交流。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为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提出咨询建议。受省经贸委及相关政府部门委托,参与拟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规的前期性工作。

(三)组织和参与收集、整理、分析、发布国内外钢铁行业市场状况和经营管理、经济技术信息。对会员单位的经营管理、发展战略及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分析、评价,提供咨询服务。总结、宣传、推广先进典型经验,为企业产品提供展览展销等服务。

(四)在参与制订、修订与本行业有关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标准或规范时,组织会员进行研讨、提出意见或建议。对新颁布的标准或规范,组织推进会员贯彻实施。协助政府部门开展省内行检、行评工作。对会员申请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认证提供咨询意见,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其它标准的产品和企业,配合协助政府部门进行督促整改。

(五)受政府或会员委托,对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和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组织专题讨论,推动技术开发与协作,组织行业技术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努力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六)协助政府部门沟通协调,参与涉及行业利益的谈判、决策,反映会员的利益诉求,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有关业务培训和技术交流。研究制订本行业的技能职称评定标准与考核办法,并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提高职工的专业和技术素质。

(八)代表本省钢铁行业建立与国内外有关钢铁同业组织的联系;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积极参加国内外钢铁行业组织的有关活动。

(九)承担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接受会员单位和社会的委托,提供专项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是从事钢铁及相关行业的企业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具有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秘书处审查同意;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会会员大会;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包括:

1、免费获得最新政策、市场行情、新技术、新项目等信息资源;

2、免费获得《协会简报》等有关刊物;

3、优先提供技术咨询和各类需协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4、优先安排参加协会组织的国内外技术交流、商务考察活动;

5、协会的其他服务项目。

(五)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万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万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万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

(五)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0.3—0.5万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单位失去企业营业执照,视为自动失去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者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3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本会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报请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钢铁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

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指导本会办事机构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的提名,报理事会批准;

(六)完成会长交办的协会工作;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数据,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8年6月1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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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21: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