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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广东省茶业行业协会
释义

广东省茶叶行业协会是由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群团组织,其章程包括协会简介、协会章程、总则、业务范围、会员、组织机构的产生及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附则、入会和秘书处等内容。在广东省从事茶叶种植、生产、销售及消费的业内人员,均可以向该协会咨询相关的问题,如果愿意,也可以加入该协会, 相信有关人士阅读广东省茶叶行业协会后,会有意想不到的所收获。

中文名:广东省茶叶行业协会

外文名:Tea Industry Association, Guangdong Province

性质:行业协会

协会简介

广东省茶业行业协会(GDTPA)是广东省经贸委主管,经广东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由全省茶业相关企业、社团组织、政府主管部门、科研、质监、院校等单位及个人组成的非经营性的具备法人资格的省级经济类社团组织。协会成立于2004年11月,现有团体会员130多个,个人会员300多人,分布全省各地,有着广泛的代表性。

协会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弘扬茶文化、促进茶经济、推动科学进步和经济发展为宗旨,团结全省茶行业,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行业内发挥桥梁和纽带、参谋和助手、协调管理、规范行规、监督指导的作用。

协会成立以来,在理事会的正确领导下,在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加强与全国茶业协会的沟通与合作,在广东省各地区成功举办多届茶产业论坛和茶博会,在组织行业调查、技能培训、信息咨询交流、名优茶评比、企业经济评估、解决纠纷等方面取得较大成效,在全国茶业行业内的影响力越来越大,为促进中国茶业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广东省茶业行业协会,英文译名:GUANGDONG TEA PROFESSION ASSOCIATION,缩写:GDTP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全省从事茶叶及与茶叶产业相关的生产、加工、流通、管理、科研、检测,院校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非经营性的具备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和自律性行业协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团结全省茶叶行业,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是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参谋和助手,在本行业内发挥服务、自律、协调、代表和监督指导的作用,维护本行业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弘扬茶文化,促进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大力推动科学进步和经济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住所: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负责广东省茶叶行业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制定本行业共同遵守的《行规行约》,规范行业的自我管理,保证本行业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协助和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部分行政管理职能,参与有关本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政府决策,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三)调查研究,掌握国内外和全省茶叶行业发展状况与趋势,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反映茶叶生产、流通、科研各个环节的新情况和问题,反映会员的呼声和要求,参与制订本行业的发展规划;研究、解决本行业出现的新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制订茶业发展方针、政策、制度、法规等;

(四)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方面的工作,如调查、确认、诉讼,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等;对行业内商品价格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制止行业价格垄断和恶性竞争行为,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关系,为企业营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

(五)协助或参与省有关部门制、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的工作,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经有关部门审核备案,开展行检、行评工作,表彰先进。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其它标准的产品和企业进行督促整改,以至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有关措施;协助质监管理部门开展打假和整顿工作;(六)开展行业培训、交流、咨询、评估、展览展销和专题讲座等活动;

(七)编辑会刊及信息资料;组织收集、整理和传递国内外茶叶经济信息和科学技术信息;开展行业统计、分析、预测,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八)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推荐行业内高新技术产品、优质产品、名牌产品;

(九)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依托,以效益为中心,以合作为纽带,协调我省有关部门,推进茶业产供销、农科教的有机结合,推进茶产业的联合与合作;

(十)普及茶叶商品知识,宣传茶叶饮用价值,弘扬祖国茶文化。加强茶叶市场、茶艺、茶道、茶馆的建设,推进茶书刊、茶音像品的发展;

(十一)承接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职能;发展行业的公益事业;发挥本行业更大的作用;

(十二)开展协会宗旨所准许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只设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依规定交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或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的更换。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是代表所在单位在协会中行使责权的,其一旦离开所在单位,该单位应及时向协会秘书处提交更换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的书面申请,由秘书处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裂、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7年1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入会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只设单位会员。

一、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二、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入会登记表附后);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依规定交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三、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会员缴纳会费标准及缴纳时间:

(一)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二)每年3月份缴纳会费。

六、开户银行及帐号:

开户名称:广东省茶业行业协会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天河支行

开户帐号:03130--14210001057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协会秘书处

一、秘书处人员组成

由于协会是在行业内发挥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参谋和助手,起协调管理、规范行规、监督指导的作用,是为本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会员提供服务,维护本行业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弘扬茶文化,促进茶产业和经济发展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为了体现它是一个公正、公开、民主的办事机构,提出以下建议:

1、秘书处设专职办公人员暂设4名。

协会的各项职能主要通过秘书处去实施和落实,因此协会的工作班子要得力精干,建议目前秘书处暂时设专职办公人员4名。秘书处日常管理工作由专职秘书长负责,专职人员工资由各派出单位负责。建议:会长单位2名,另2名专职干部由副会长单位派出或社会招聘(其条件及工资待遇另议)。协会办公地点暂设在省茶叶学会办公室。

2、经费来源:①会费;②会员和社会捐赠;③政府资助;④服务收入。

通过举办展览,技术交流、合作,开展产品评优活动,组织专业技术、技能培训,以及承接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项目等。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偿服务,争取在三、五年内使协会的经济实力增加,从而使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等逐步过度到自理,工作独立,有利于协会的发展。

二、秘书处工作

①负责广东省茶业行业的协调管理工作,制定本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业会员执行,促使会员做到自律、协调、规范,提高其整体素质,从而保证本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②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对行业内商品价格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制止行业价格垄断和恶性竞争行为,解决会员之间的矛盾和价格争议,为企业营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

③组织协调并增进会员之间的横向联系,促进行业内部各种形式的合作和横向经济联合;

④组织收集、整理和传递国内外茶叶经济信息和科学技术信息,进行市场分析、预测,开展信息交流活动和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茶业技术、市场信息;组织对全行业统计资料、经营效果分析等,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⑤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及信息资料,介绍国内外茶业行业的先进理论、方法和经验及名牌产品产生、发展的路子、先进科学技术;传递茶艺和品饮技法,宣传茶叶知识,弘扬茶文化;为企业宣传和推广名优产品;

⑥组织对本行业中做出较好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者建议政府给予奖励;

⑦组织本行业的产品展览、技术交流和合作;推荐行业内高新技术产品、优质产品、名牌产品;组织技术技能竞赛,开展产品评优活动,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组织开展专业技术、技能培训和企业管理人员培训,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企业管理水平;

⑧开展行检、行评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其它标准的产品和企业进行督促整改,以至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有关措施;协助技监管理部门开展打假和整顿工作;

⑨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⑩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等。

三、协会内设机构

(一)会员与财务管理部(设在秘书处)

会员管理:

1、制定《会员管理办法》;

2、建立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档案及茶业行业专家库;

3、对业绩突出的会员进行表彰奖励;

①对遵纪守法、履行遵守本协会《章程》和《会员管理办法》等制度的,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工作业绩突出的团体会员单位,协会将赋予先进单位会员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②对遵纪守法、履行遵守本协会《章程》和《会员管理办法》等制度的,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工作业绩突出的个人会员,协会将赋予先进个人会员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4、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款的会员,本协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警告、批评、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

①未经本协会批准,擅自以本协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举办技术培训、有关展览和信息咨询以及出版刊物等;

②擅自以本协会的名义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的活动;

③擅自以本协会的名义与境外组织联系,并造成不良影响;

④不按时缴纳会费的;

⑤违反协会章程、会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⑥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的;

⑦有损于行业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⑧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协会活动的。

凡受到奖励或处罚的会员,本协会将在网站和刊物上进行公布。

5、积极发展会员;

按照本协会《章程》和《会员管理办法》的要求,为申请入会的企业和个人办理入会手续。

财务管理:

1、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本协会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2、按照本协会《章程》和《协会关于会员缴纳会费的规定》,按时收取会员费,以及核准开展的各项活动和咨询收取的费用;

3、严格各种票据的管理;

4、严格经费管理及使用原则:

①为会员提供信息、宣传材料等开支;

②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的部分开支;

③推动行业发展的公益性事业开支;

④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会员的奖励;

⑤协会管理费用(包括:办公场所及办公费用开支、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等);

⑥本协会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经费开支。

5、定期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协会财务状况,接受监督。

(二)咨询与信息服务中心(加强与省、市工商局、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等部门加强沟通,让这些主管部门将一些行业管理职能逐步下放给协会)

咨询服务:

1、承接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项目。

①对国家扶持茶业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以及国家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并参与责任监督等;

②对本行业企业申报QS认证进行前期咨询、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作为政府部门审批的重要依据,同时协助企业申办QS认证等工作;

③为规范茶业行业管理,提高从业人员技术水平,保障消费者利益,协助工商管理部门对茶叶经营企业和茶艺馆,在年审换证时,坚决推行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对茶业行业茶艺师、评茶员、茶技师持证上岗的规定,实行茶叶经营店铺及茶艺馆必须至少有一人持有茶艺师或评茶员资格证书才能通过年审。

2、接受会员投诉。

①协调解决行业内的价格调控,保护企业品牌,解决会员之间的矛盾和价格争议;

②协调会员之间的竞争与合作关系,防止不正当的竞争扰乱市场,损坏全行业的经济利益;

③协调本行业与外部的各种关系,对损坏本行业利益的事应及时向有关政府机构反映,给予制止。

3、代表和维护本行业生产企业和经营者的权益。

①积极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方面,反映本行业存在的问题和本会会员的意见与要求;

②参与或提供有关决策意见,如参与制订茶叶产品的质量标准和安全卫生标准,调控产品的市场价格水平,保护名牌,保护名茶原产地等;

③组织制订和实施本行业的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参与对一些侵权行为及加入WTO后所遵循的反倾销、反垄断纠纷的诉讼案等。

(备注:该中心所承接的标准全部转到质量标准研究中心制定)

信息服务:

1、建立广东茶业行业信息网络,设立政务版和商务版。

政务版:网上办公,为会员单位和会员提供专门服务社区和设立会员门户,实现会务公开;设立栏目:政策法规、协会简介、协会章程、协会机构、理事会、会员单位及会员服务等。

商务版:提供市场信息、在线教育、搭建交易平台、开展电子商务等。设立栏目:茶业资讯、茶业论坛、茶与文化、即时行情、企业推介、网上贸易等。

计划将我会的网络与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以及各省茶叶协会、省内各市、县茶叶协会、茶叶市场等网络链接,促进各会员单位和全国各地茶商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实现资源共享,扩大商机。

2、开展信息交流服务。

①收集、综合、整理和传递国内外茶业信息和科学技术,进行市场分析、预测,开展信息交流活动和咨询服务,为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提供茶叶技术、市场信息;

②编辑、发行会刊及行业信息资料;

③开展信息交流活动和咨询服务;

④组织行业统计资料、经营效果分析等,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三)茶叶专业技能培训部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两种制度的要求,广东省茶业行业协会决定在我省行业逐步实行持证上岗,为配合这一制度的实施,广东省茶业行业协会茶叶专业技能培训部将与广东省劳动厅及有关技能鉴定所开展茶艺师(初、中、高级)、评茶员(初、中、高级)职业资格培训,并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四)茶叶质量安全与标准化专业组

茶叶质量安全与标准化专业组是在广东省茶业行业协会领导下,由广东省茶学界专业人士组成的专门工作班子(与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省科技厅等部门加强沟通,争取承接以下工作)。

业务范围:

1、协助或参与省有关部门制、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的工作,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2、制定和修改完善广东省茶业行业地方标准,形成:“茶树品种—茶树育苗—茶园规划—茶园管理标准—茶叶加工企业标准—制茶原料(鲜叶、毛茶)标准—茶叶(毛茶、精制茶、深加工制品)加工工艺标准—品牌标准”的茶业行业地方标准体系;

3、开展广东茶业行业标准的宣传和标准实施;

4、组织面向茶业行业的标准、加工、管理技术培训;

5、帮助企业制定企业技术标准;

6、组织和鼓励各企业参与各种标准认证;

7、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茶业企业的食品卫生注册、原料基地登记备案工作和茶叶市场准入制等各项工作。

(五)茶文化专业组

茶文化专业组是在广东省茶业行业协会领导下,由广东省茶学界、文化界、从事茶艺馆、茶具及与茶艺馆配套的行业如服饰、室内设计、园林、书画等人士组成。广泛联系我省和国内外茶学界、文化界、茶艺界人士开展茶文化交流,研究广东茶业的历史文化,包括广东人饮茶文化的发展以及对社会经济的影响等。研究和发掘广东茶业丰富的民俗风情和茶艺茶饮习俗,促进我省茶文化和茶经济的发展。

活动范围:

在广东省茶业协会的领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1、举办“广东茶文化”学术交流活动,推进我省茶文化的发展。定期召开茶艺馆馆主座谈会,交流办茶艺馆的经验、研究发展趋势和合作项目;

2、举办“茶艺表演”赛,提高我省茶艺技艺和表演水平,营造茶文化的氛围;

3、开展广东茶文化的宣传、普及,以及征文活动;

4、组织兴办广东茶文化的建设项目;

5、组织开展对外茶文化、茶艺交流活动;

6、负责为协会表彰优秀茶艺馆的推荐和组织工作。

(六)茶叶生产加工专业组

茶叶生产加工专业组是在广东省茶业行业协会领导下,由广东省茶叶生产、加工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领导,科研和高校的专家、教授组成。

广泛联系广东省茶叶生产、加工企业,开展技术及信息交流,研究我省茶业的生产、加工规划,反映我省茶产业生产加工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茶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提高质量、打造品牌、规范茶业生产、加工管理、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活动范围:

在广东省茶业行业协会的领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1、协助本会定期举办“广东省名优茶质量竞赛”等活动,加强我省茶叶生产、加工等企业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和沟通,积极向政府反映我省茶产业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茶业发展的规划和建议;

2、开展茶叶标准、生产及加工技术、茶园管理技术等的推广交流活动,加强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茶叶质量、打造品牌、提升市场竞争力,促进销售,为促进我省茶产业、繁荣茶经济,从而带动茶农脱贫致富奔康;

3、开展国内外茶业生产加工技术交流与合作;增进本行业的横向联系,促进本行业内部各种形式的合作和横向联合;

4、协助本会组织收集、整理和传递国内外茶业生产加工信息和科技信息,进行分析、预测,开展信息交流活动和咨询服务;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生产加工决策提供服务;

6、负责为协会表彰优秀生产、加工企业的推荐和组织工作。

(七)茶叶流通专业组

茶叶流通专业组是在广东省茶业行业协会领导下,由广东省茶业外贸、内销经营、市场管理、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和专家组成。

广泛联系广东省茶业外贸、内销经营企业及茶叶经营市场,开展技术及市场信息交流,研究我省茶业的发展规划,反映我省茶产业流通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茶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提高质量、打造品牌、规范市场管理、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活动范围:

在广东省茶业行业协会的领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1、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茶叶流通环节中的情况和问题,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市场准入标准,搞好行业自律,并参与有关活动;

2、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宣传和推行有关茶业质量安全标准,提高质量,保护企业品牌,提升市场竞争力,促进内销和出口,促进茶产业、繁荣茶经济;

3、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方面的工作;对行业内商品价格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制止行业价格垄断和恶性竞争行为,解决会员之间的矛盾和价格争议,为企业营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

4、协调本行业与外部的各种关系,对损坏本行业利益的事应及时向有关政府机构反映,给予制止。

5、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增进本行业的横向联系,促进本行业内部各种形式的合作和横向经济联合;

6、协助本会开展宣传茶叶商品知识、宣传茶叶饮用价值,弘扬茶文化。帮助企业开展宣传促销,通过展览、展销、展示、专题讲座等活动,让更多消费者了解茶,提高茶叶经营企业茶叶商品在社会上的声誉。

7、协助本会组织收集、整理和传递国内外茶叶经济信息、市场动态和商品信息,进行市场分析、预测,开展信息交流活动和咨询服务;为政府制定流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及市场管理决策提供服务;

8、开展我省茶叶市场管理经验交流,提升市场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推进交易方式的不断创新;

9、负责为协会表彰优秀经营企业的推荐和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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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6:4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