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官井洋 |
释义 | 官井洋位于福建省东北部宁德市境内,台湾海峡西岸,有出海口与海峡相连。官井洋海域东西长约11公里,南北宽约9公里。面积约100平方公里。水深多超过20米,最深处达77米,底质为泥沙、石,水温适宜、盐度略低于大洋。农业部公布了首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名单。首批保护区共有40个,福建省宁德市官井洋大黄鱼名列其中,官井洋大黄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位于宁德市蕉城区及霞浦县三沙湾,总面积1.9万公顷。 名称由来据《福宁府志》记载:因洋中有淡泉涌出而得名。《宁德县志》说:“洋底有井,波涛易作,又号三江口”。就形象而言,官井洋独特的海城,像口水井,洋在其中。或说这一海湾被山围着,空中鸟瞰,深陷似井。也可以称之海深如井。 水产种质资源独特的地理环境使得官井洋海产品的品质、口感好。 生物资源主要有各种鱼类: 1,大黄鱼:官井洋饵料丰富,是大黄鱼繁殖、生长的优良场所。每年春夏之交,大黄鱼回游集此产卵,五、六月间,渔汛季节来临,各地渔船云集。1980 年起采取定期禁捕,设观察站及大黄鱼培殖中心。1985年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其范围跨宁德、福安、霞浦、连江、罗源等县、市海域,面积约280平方公里。, 2,海带、紫菜、发菜等藻类海产品,产量巨大,品质优良。 3,鲍鱼:以海带,、紫菜、发菜等藻类为饲料,产量大,是珍贵海产品,价格昂贵。 4,还有海蛎、海蛏、对虾、螃蟹、弹涂鱼等产品,产量较大。 5,栖息的其他物种还包括小黄鱼、带鱼、鳓鱼、马鲛、鲳鱼、鳀鱼、海鳗等。 首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农业部公布了首批中国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名单。首批保护区共有40个,福建省宁德市官井洋大黄鱼名列其中。 官井洋大黄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位于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及霞浦县三沙湾。保护区中心位于东经119度45分至119度55分,北纬26度25分至26度49分之间,即斗帽岛——鸡公山岛——东冲水道南端——东冲半岛西部(原民间俗称官井洋一带)——青山岛东部、东冲半岛南部及三都湾内外水域。 保护区包括1个核心区和2个实验区,由23个拐点连线而成,总面积1.9万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3500公顷,实验区面积1.55万公顷。核心区主要保护对象为大黄鱼,栖息的其他物种包括小黄鱼、带鱼、鳓鱼、马鲛、鲳鱼、鳀鱼、海鳗、对虾、毛虾、青蟹等。农业部要求,有关单位要按照公布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抓紧组织开展保护区的勘界和立标工作。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功能分区不得随意调整或改变,确需调整或改变的,应按程序报农业部批准。 资源保护面临的问题1,工业化进程与官井洋资源保护的矛盾。海西宁德工业区和三都澳开发都涉及官井洋的保护问题,大片的填海造地蚕食官井洋海域,以及工业排污污染水源等问题都不可忽视,既要发展经济,推进工业化进程,也要依法保护官井洋资源。 2,违法填海造地、违法围塘养鱼现象屡禁不止,造成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缩小,长此以往,威胁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 3,无序养殖、海洋养殖业盲目发展,带来的污染和资源破坏等问题日益突出。 总之,依法保护官井洋资源,合理、合法、有序地开发利用,是保护和开发官井洋的关键所在。 保护官井洋水产种质资源有法可依《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管理、执法和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设备设施,负责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具体管理制度; (二)设置和维护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界碑、标志物及有关保护设施; (三)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存环境的调查监测、资源养护和生态修复等工作; (四)救护伤病、搁浅、误捕的保护物种; (五)开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 (六)依法开展渔政执法工作; (七)依法调查处理影响保护区功能的事件,及时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针对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的繁殖期、幼体生长期等生长繁育关键阶段设定特别保护期。特别保护期内不得从事捕捞、爆破作业以及其他可能对保护区内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活动。 特别保护期外从事捕捞活动,应当遵守《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修建水利工程、疏浚航道、建闸筑坝、勘探和开采矿产资源、港口建设等工程建设的,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外从事可能损害保护区功能的工程建设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并将其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参与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组织专家审查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并根据审查结论向建设单位和环境影响评价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并根据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采取有关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水生生物资源调查、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游览、影视拍摄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保护区管理制度,不得损害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 第二十条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工程。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 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附近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第二十二条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撤销、调整,按照设立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造成损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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