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 |
释义 | 通告内容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提高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应用程度,合理扩大利用互联网,己成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任务。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中文域名体系,规范中文域名注册服务,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维护用户权益,现通告如下: 一、域名是对应于互联网数字地址(IP地址)的层次结构式网络字符标识,是进行网络访问的重要基础。中文域名是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是我国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积极推进中文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促进网络应用普及加快中文域名的应用,经批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已于2000年初开通中文域名试验系统并提供住册服务。 二、中文域名注册体系结构分为三层,即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机构和注册代理机构。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运行和管理域名系统,维护域名中央数据库。注册服务机构负责受理域名住册申请并完成注册。注册代理机构在注册服务机构授权范围内接受域名注册申请。经信息产业部批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为我国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或注册代理活动,应获得信息产业部批准,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具体负责办理审批事宜。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从事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注册服务和注册代理活动。 四、申请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或注册代理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二)有与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门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五)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的,已与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达成相关协议; (六)从事中文域名注册代理的,已与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达成相关协议;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文域名注册服务申请书。其中应说明提供服务的条件、能力等;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的,应出具已与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达成协议的相关证明; (四)从事中文域名注册代理的,应出具已与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达成协议的相关证明。 六、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正式批复申请人;不予以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后,未经批准在我国境内从事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注册服务和注册代理活动的,将被视为违规行为,并比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章予以查处。特此通告。 ——信息产业部 2000年11月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该条对域名管理的适用范围作了界定,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拓展到在我国境内的国外顶级域名(非CN域名)注册服务及中文域名注册服务的管理。 近几年来,我国企业通过国内的域名注册服务商、代理商注册国外顶级域名(如以".COM"为后缀的域名)的比例急剧上升,新增国外顶级域名(如以".BIZ"为后缀的域名)和非CN域名的其他国家、地区顶级域名(如以".TV",".CC"为后缀的域名)的注册服务在我国境内的相继推出,给我国域名管理带来了新的问题。为维护国内互联网用户的利益,有必要将非CN域名的注册服务纳入管理范围。 2001年下半年,中文域名在我国迅速发展,国际上也开始讨论多语种域名技术标准的制订。我国一直在关注多语种域名的发展情况,多次在互联网域名及号码分配机构(ICANN)大会及政府咨询委员会上发言,要求制订多语种域名标准的同时要考虑到各国文化习惯。因此在本办法中增加了关于中文域名的条款。 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发展,国家、社会各界对网络安全问题越来越重视,对域名根服务器的运行问题越来越关注。为对现有CN域名系统、中文域名系统根服务器的管理。本办法信息产业部职责中规定了信息产业部"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并运行域名根服务器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明确对运行域名根服务器机构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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