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股份收购请求权纠纷 |
释义 | 一、股份收购请求权的概念股份收购请求权纠纷属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案由之一。股份收购请求权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基于资本多数表决就有关公司的重大行动作出决议后,持异议的少数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价格购买其持有股份的权利。该制度制度发端于美国,并为英国、澳大利亚、意大利、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所借鉴,成为公司法制上的一项重要制度。 该项制度的主要意义在于其能够实现公司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可以有效补偿少数股东可能受到的侵害;可以节约诉讼成本,省却复杂的诉讼过程,因而具有明显的效率优势;同时,其作为一种自益权,异议股东行使此权利不会产生其他股东“搭便车”之情形,从而有利于激励股东主动行使该权利。 二、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的行使条件我国现行《公司法》第75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条规定,股东行使股份收购请求权的条件有三,而且只有在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股东才能行使该权利。 第一个条件是该股东对股东会的该项决议投了反对票,这是股东行使这一权利的前提条件; 第二个条件是股东所投反对票的事项限于下列情形之一,除此之外的其他事项即使投了反对票也不能行使此权利: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第三个是期限条件,即股东在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情况下,还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这一权利。该期限分为协商期限(60日)和诉讼期限(90日),其起算点均是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 三、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的行使方式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的行使方式有二,即协商方式和诉讼方式。 1、协商方式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协商期限为60日,即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可以就股权收购问题与公司协商,如果双方就该问题达成协议则异议股东的股份收购请求权就已经行使完毕,在这种情况下是不需要通过诉讼行使该权利的。即使后来双方因协议的履行发生纠纷而引起诉讼,也只属于一般的股权收购合同纠纷,而不属于该项权利的行使。 2、诉讼方式 如果双方未能在60日内就股权收购达成协议的,异议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即协商期满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所持股权。 异议股东在60内协商不成时尚有30日时间来提起诉讼,但是如果其在90日内既没有通过协商也没有通过诉讼方式来行使这一权利,则该权利消灭。异议股东在此之后就只能寻求其他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了。 四、股份收购请求权纠纷律师国内著名公司法律师、北京市天畅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程军长期致力于公司法的实践与理论研究工作,特别是股权法律领域的实践与研究,同时拥有证券从业资格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领衔创办了中国公司法网、中国股权法网等多家专业网站,出版了大量公司法专业的著作。并被中国青年报、中国财经报、中国会计报、中国经济周刊、中国消费者报、经济观察报、北京日报、北京晨报、京华时报、精品购物指南、东方视点、中国医院院长杂志等媒体采访、报道;曾经受邀担当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北京人民广播电台、朝阳有线电视台、内蒙古卫视等法制节目点评嘉宾。程军律师还应邀在法律教育网主讲“企业改制法律实务”、“风险投资法律实务”、“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与法律规范”、“公司治理法律实务技能”、“公司诉讼的法律运用与操作技巧”、“公司股权法律操作规范”、“公司设立法律实务”、“外资企业法律实务与风险防范”、“破产清算法律实务”等法律实务课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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