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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公证文书
释义

公证

公证是中国特有的一种司法制度,其特点是由国家成立公证机关,对公民所要求公证的事项,经过法定程序的审核后,公证处如认为正确无误及合乎法律,便可发公证书。

由于公证处所能公证的范围很大,只要不违反法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的话,公民均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而向公证处申请公证文书。现时公证书可以说得上是深入民间,在国内有很强的公信力。

公证文书

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包括国内公证和涉外公证两部分。国内公证又分为经济合同公证和民事法律关系公证两大类。

公证文书是公证人行使的公证权的体现,就如裁判文书是法官行使的司法裁量权的体现。

中国公证制度概况

公证是一种古老的法律制度,有两千多年的发展史。它起源于古罗马共和国时代,欧洲在15世纪就出现了世界最早的公证法,拿破仑的民法典中就作出了一系列公证的规定。

公证的历史

公证制度在清朝末年修律时正式传入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国后一直都有推行公证制度,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公证由市、县级法院办理。1954年,公证工作转归国家司法行政机关领导。文革时期,受当时社会极左思潮影响,公证活动几乎停顿,仅保留涉外公证归法院办理。直至1982年,中国政府为了适应改革开放,颂布了现行的《公证暂行条例》,重新确立及推行公证制度。

公证处架构

按照现行的《公证暂行条例》,内地的公证职能是由国家设立的公证处统一行使。公证处的设置从县、市至省都有,彼此承办的业务并无区别,但省公证处受理范围则更大些。各级公证处彼此之间互不隶属,但要接受当地司法厅或司法局的管理和领导,像省公证处就由省级司法厅直辖管理,而县公证处则由县司法局管理,两者不存在直属领导关系。

每间公证处设有公证员及助理公证员,并可根据需要设立主任和副主任。公证是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干部管理的规定任免。

公证的意义

公证制度的特色,在于国家特设专职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司法证明权。在这种制度之下,公证处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引起民事权益的法律行为,如收养、继承等,对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如债权文书等,按法定程序审查后而加以证明的一种司法行为。由于公证处为国家机关,且公证文书签发前有法定的审查手续,是以经过公证的文件,在国内一般是有很强的公信力。

时至今日,内地的“公证”已为人们广泛使用。大至企业收购、合并、土地拍卖、银行巨额贷款,小至公民婚嫁、继承、买楼或出国留学,无不与公证息息相关。公证文书使用范围遍及超过100个国家和地区,可见在日常生活中,公民使用公证已非常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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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7: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