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工作居住证 |
释义 | 工作居住证,又称“绿卡”,是上海、北京和深圳等地为了吸引和留住人才,实施人才柔性引进战略,对国内符合条件来本地区发展的人才颁发的一种证件。持《工作居住证》者,在子女入托上学、购房、社会保障、职称评定等方面都享有市民待遇。最早也叫工作寄住证、人才寄居证等。 基本介绍北京市为进一步优化首都人才发展环境,加快首都人才战略的实施,吸引并鼓励各类优秀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北京市人事局颁布的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条例。工作居住证可为在北京居住的非北京市户籍高学历人员提供子女入学、购房等方面的福利。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1999年6月24日北京市发布《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的暂行办法》,在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就业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可以办理工作寄住证,享有有关待遇。申请条件包括:具有学士学位且成绩突出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在国外获得学士学位并取得一定研究成果的留学人员。 可以享受的待遇包括:持《工作寄住证》者,不再办理户口《暂住证》,在购房、子女入托、入中小学等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2001年更名叫工作居住证; 2003年《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出台,放宽了申请企业的条件,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符合条件的人才都可以办理工作居住证。 上海、深圳工作居住 上海和深圳的《人才工作证》制度适用于全市各行各业的企事业单位,旨在构筑“人才高地”或“人才特区”,提高市民整体素质,提升城市整体综合竞争力。 上海1994年就提出要构建“人才高地”,在京、深、沪三地中最早推行人才柔性引进,并不断予以改进:从1993年的蓝印户口制,到1998年提高蓝印户口标准,再到2002年决定停止受理申办蓝印户口;从1998年推行《人才寄居证》制,到2000年实行《人才工作证》制,再到2002年提出将实施《上海市居住证》制度,上海的人才柔性引始终处于最前列。 深圳2001年在学习上海经验的基础上,开始建立人才柔性引进机制,从2002年开始,外来人才不再使用《劳务暂住证》,而改为使用《人才工作证》。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将居住证的发放范围扩大到“在深圳市内居住三十日以上、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六十周岁的非深圳市户籍人员”,最长有效期限为10年,赋予了更多人口管理和服务的功能,“居住证实行一证多用,其使用功能包括房屋租赁、劳动社保、计划生育、教育、公共交通等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内容”。深圳的新的尝试已经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相关条例下附相关条例: 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的若干意见 (市人事局 二00三年四月) 为进一步优化首都人才发展环境,加速首都人才战略的实施,吸引并鼓励各类优秀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为首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人才保证,现就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的原则是总量控制,市民待遇,柔性流动,依法管理。 二、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以下简称《工作居住证》)的单位,应优先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吸纳所需各类人才。对于本市紧缺的人才,可申请办理《工作居住证》。 三、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其聘用的人员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工作居住证》: (一)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的人才; (二)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资质的人才; (三)对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及特殊领域、特殊行业的紧缺急需人才。 四、持《工作居住证》在以下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一)其子女在京入托、入中小学就读,免收借读管理费; (二)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房、批准上市的已购公房和存量房;按有关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三)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可在本市办理因私出国商务手续; (四)可申请办理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以及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五)可在本市创办企业,可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科技项目资助; (六)可列入本市人才培养计划,并可参加本市有关人才、专家奖励项目的评选; (七)可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执业(职业)资格注册登记; (八)可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可按有关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五、申请办理《工作居住证》由聘用单位向其注册地所在区县人事局提出申请,报市人事局审定核发。《工作居住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可办理延期手续。 六、《工作居住证》遗失或需变更聘用单位、居住地址等内容的,应及时向所在区县人事局申请办理挂失、补发或变更手续,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七、持《工作居住证》满3年的,经聘用单位考核推荐,根据其能力、业绩情况,对于符合年度人才开发目录要求的,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八、本意见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九、本意见自2003年6月30日起施行。 申请流程受理工作项目名称: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工作项目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证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29号) 条件: 申办单位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一)单位注册: 注册单位需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和网上注册信息填报软盘,到其注册所在地区人事局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网上注册登记。 (二)个人审核: 1、在网上填写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申请表(请填写准确并注意保存提交),填写完毕以A4规格纸张打印一式三份,加盖单位人事章(或公章)后上报区人事局。 2、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人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在京固定住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租赁证或住所所在地居委会提供的居住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四张; (5)如配偶和子女随往还需提供:结婚证书、配偶身份证、在京聘用合同、独生子女证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予以受理,转入初审程序。 初审标准: (一)属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二)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的人才或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及相当资格、资质的人才; (三)网上所填写的个人资料准确无误。 按照初审标准进行初审,对符合初审标准的转入复审。 告知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初审标准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一次性告知申办单位人事部门,待再次上报后进行复审。 复审对经初审后再次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复审标准的转入审定。 五、审定及上报 按照初审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定,对通过审定的材料,通过网络当场提交市人事局待审批。 下发市人事局批准通过的,由区人事局制作《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并到市人事局盖章后,申请单位到区人事局领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时 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续签1、拟申请续签《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受聘企业情况证明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2、拟申请续签《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①聘用合同; ②在京持证期间缴纳全部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③在京持证期间缴纳全部社会保险的证明; ④《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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