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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高级干部
释义

改革开放以前,行政13级及以上干部为高级干部;改革开放以后,高级干部指副省、部级及以上干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和邓小平同志十一月二日在中央党、政、军机关副部长以上干部会上的报告,是非常重要的文件。认真贯彻中央的规定和小平同志的报告,对于发扬我党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团结全国广大干部和群众,同心同德搞好四化建设,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树立务实高效率的干部形象,对照要求,检查不足。根据中央、国务院规定和我省情况,本着既反对领导干部生活特殊,又反对平均主义,并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对省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省人大常委主任、副主任,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政协主席、副主席等高级干部生活待遇,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宿 舍

(一)高级干部的宿舍每户只能有一处,不得同时占用两处。调到外地工作时,应将原宿舍交回。家属不能随迁的,其宿舍另行安排。

(二)一户高级干部的宿舍使用面积一般不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已工作的子女可以同住,如不能同住,其住房原则上由子女所在单位解决。今后高级干部不得以解决其已工作子女的住房为理由,要求扩大自己的住房,或要本人所在单位为其子女安排住房。

(三)严禁利用职权,动用国家物资、人力,为个人建造单户住宅。宿舍的维修,由有关管理部门按制度办理。

(四)已安排宿舍的,不准再占用宾馆、招待所,已经占用的,应限期迁出。否则,其住房费由个人自付。

(五)高级干部逝世后,原宿舍在一两年内收回,其遗属的住房,另作妥善安排。

二、房租和水电费

(一)省委第一书记、第二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府省长、政协主席,每人宿舍附设会客室一间、办公室一间;其他高级干部每人宿舍附设会客室一间。高级干部宿舍附设的会客室(或办公室)免收房租。

(二)高级干部宿舍均单独安装水、电表,水电费自理。宿舍附设的会客室(或办公室),按占宿舍面积比例,免交水、电费。

(三)高级干部宿舍冬季取暖费自理,但宿舍附设的会客室(或办公室)取暖用煤,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三、家具和生活用具

(一)家具和生活用具,由个人自理,对确有困难的,由公家适当配备,按照规定收取租金。自愿折价的,可合理拆价处理给本人。其宿舍附设的会客室(或办公室)家具,由公家配备,免地租金。

(二)凡高级干部生活用品,如电冰箱、电视机等,一律由个人自理。

四、交通工具

(一)汽车:省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府省长、政协主席,每人配备专车一辆。其他高级干部一般不配专车,由所在单位根据需要,保证用车。高级干部家属子女单独外出不供车,因特殊情况必需用车的,按规定收费。

(二)火车:省委第一书记、第二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府省长、政协主席,因公外出,可乘坐火车软卧包房。其他高级干部因公外出乘坐火车,按财政部门规定办理。

五、服务人员

(一)省委第一书记、第二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府省长、政协主席的的宿舍,配备炊事或服务员一人。原配备的警卫员取消。其他高级干部暂不配炊事员和服务员。

(二)在按上述规定应配备炊事员或服务员的人数内,本人愿意自雇服务人员的,由公家发给自雇费每月四十元。

六、出差、出国和外出休养

(一)高级干部外出视察和检查工作,不能携带家属子女和无关人员。凡有家属子女和无关人员同行的,其车、船、食宿费用自理。

(二)高级干部出国访问,除礼节上需要带夫人者外,一律不准带子女亲属。

(三)高级干部外出休养,可携带家属陪同照顾,但—般不携带已参加工作的子女。

(四)高级干部外出视察和检查工作或外出休养,除有关招待所机关负责接待外,不得组织人员迎送;不许举办宴会、专场晚会和其他特殊招待,不许动用公款购送土、特产品。

(五)伙食费和粮票按规定标准收交。

七、文化娱乐

(一)原则上不得为个人组织专场电影、戏剧以及其它文娱活动。如为个人放电影,要收取影片租金。

(二)除外事活动外,不得在公共娱乐场所为高级干部设特座。

(三)为高级干部集体放映电影一律按市价售票。如放映不宜扩大范围的“内部参考影片”,子女不得入场。

(四)有关部门组织的集体文娱活动,高级干部及其家属子女参加时,要同群众一样照章购票。

八、不请客送礼

(一)不准用公款请客送礼。

(二)不准以试用、试尝、借用等名义,无偿占有或低价购买国家和集体生产的产品。

(三)各部门各地区和生产单位,不准以任何名义向高级干部个人赠送物品。

(四)在外事、外贸活动中,接受对方赠送的礼品,除价格不高的纪念品外,一律交公。

九、食品供应

(一)我省高级干部一律不实行食品定点供应和食品特需供应。

(二)高级干部食品供应,应与市价相等,并实行优质优价,超过定量的按议价供应。

十、遗属的生活安排

高级干部逝世后,对遗属的生活安排问题由民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颁发执行。

上属规定,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高级干部应自觉遵守。今后凡违反规定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错误严重,情节恶劣的,应给予纪律处分。本规定自一九八0年二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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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4:0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