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高等学校专科教育中药学专业设置基本要求(试行) |
释义 | 《高等学校本科教育中医学专业设置基本要求(试行)》于2008年6月26日由教育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以教高厅〔2008〕3号印发。《基本要求》分总则、基本原则、专业面向、培养目标和要求、修业年限、主干学科和主要课程、基本条件、教学管理8个部分。 1 总则(1.1 指导思想和依据 1.2 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 1.3 适用范围) 6主干学科和主要课程(6.1 主干学科 6.2 主要课程 6.3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 基本信息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教育中医学专业设置基本要求(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教高厅〔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卫生局,有关高等学校: 为加强中医药教育宏观管理,规范高等中医药教育专业设置,加强临床教学基地建设和中医学专业人才培养工作,不断提高中医药教育质量,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组织专家研究制订了《高等学校本科教育中医学专业设置基本要求(试行)》、《高等学校本科教育中药学专业设置基本要求(试行)》、《高等学校专科教育中医学专业设置基本要求(试行)》、《高等学校专科教育中药学专业设置基本要求(试行)》、《高等学校中医临床教学基地建设基本要求(试行)》、《本科教育中医学专业中医药理论知识与技能基本标准(试行)》。以上文件将作为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管理中医药类专业设置、临床教学基地建设等工作的主要依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以往标准要求如与本文件不一致者,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 1. 高等学校本科教育中医学专业设置基本要求(试行) 2. 高等学校本科教育中药学专业设置基本要求(试行) 3. 高等学校专科教育中医学专业设置基本要求(试行) 4. 高等学校专科教育中药学专业设置基本要求(试行) 5. 高等学校中医临床教学基地建设基本要求(试行) 6.本科教育中医学专业中医药理论知识与技能基本标准(试行) 教育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4: 高等学校专科教育中药学专业设置基本要求(试行) 1 总则1.1 指导思想和依据为加强高等中医药教育的宏观管理,规范高等学校专科教育中药学专业的设置,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办学效益,促进高等中医药教育事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要求》。 制定本《要求》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中国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以及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其他相关法规和文件。 1.2 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申报设置专科中药学专业的学校必须达到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的要求,并达到《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教高厅﹝2004﹞16号附件一)的要求。 1.3 适用范围本《要求》适用于已设置和申报设置专科中药学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 2基本原则设置专科中药学专业必须符合国家中医药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布局;适应区域社会、经济以及医药卫生发展规划;进行了充分的医药市场人才需求调研、预测以及可行性论证;符合教育部专业设置的有关规定和申报程序。 3专业面向专科中药学专业培养的人才主要面向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中药材种植养殖业、医疗卫生机构等。 4培养目标和要求4.1 培养目标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适应中药栽培、生产、经营、鉴定、炮制、质检、调剂、管理等第一线需要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中药专门人才。 4.2 专业培养要求专科中药学专业学生在完成学业时,专业水平应达到以下要求: 4.2.1 掌握中医药基础理论和临床合理用药的基本知识; 4.2.2 掌握中药化学成分的提取、分离和检测的基本知识与技能; 4.2.3 掌握中药品种鉴定与质量分析的基本知识与技能; 4.2.4 掌握中药炮制、调剂、制剂制备及制剂分析的基本知识与技能; 4.2.5 掌握药用植物学与中药药理学的基本知识与技能; 4.2.6 熟悉药事与经济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4.2.7 熟悉医药营销与现代企业管理的基本知识与技能; 4.2.8 熟悉计算机应用技术,能借助辞典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4.2.9 具备一定的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综合职业素质。 5修业年限招收高中或中专毕业生,修业年限3年;招收初中毕业生,修业年限5年。 6主干学科和主要课程6.1 主干学科中药学、药学、中医学。 6.2 主要课程中医学概要、中药方剂学、中药化学、中药药理学、药理学、药用植物学、中药鉴定技术、中药炮制技术、中药药剂技术、中药制剂分析技术、药事管理与经济法规。 6.3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专科中药学专业课间见习不少于4周,毕业实习不少于16周,并达到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 7基本条件7.1 教学基本组织与师资队伍7.1.1 教学基本组织 各门主要课程均应设立相应的教学基本组织(教研室、课程组)。 7.1.2 师资队伍 7.1.2.1 专任教师 开办专科中药学专业,应有稳定的、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除保证公共课程教学外,专业主要课程教学基本组织(教研室、课程组)至少应配备专任教师2人(包括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1人),专任教师总数不得少于20人,已开办专科中医学专业的学校专任教师不得少于15人;专任教师中具有中医药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不低于50%,外聘兼任教师不得高于20%,中医学概要及中药方剂学课程不得外聘教师,“双师型”教师比例不低于50%,并严格执行教师资格准入制度。 7.1.2.2 实验技术人员 每个教学实验室应至少配备1名具有实验技术职称资格的实验技术人员。 7.2 实践教学条件7.2.1 教学实验室及实验设备 应按照专科中药学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设置与本专业所开设课程相适应的教学实验室和实训基地,购置必要的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及中药标本。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及中药标本的总值不少于300万元,并且根据学校五年内本专业计划发展规模,生均不少于0.5万元。 7.2.2 实习基地 应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建立与专科中药学专业培养目标相适应的、关系稳固的教学实习基地。实习基地中,实习医院应为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并达到《高等学校中医临床教学基地建设基本要求(试行)》的规范要求;中药材种植养殖业、中药生产企业及中药经营企业分别应通过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的《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达标验收。实习基地应有专人负责实习工作,各实习内容均有带教教师,带教教师应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 7.3 图书资料学校图书馆必须拥有门类齐全的中医药图书资料。医药类图书资料不少于3万册,其中中医药类图书资料不少于1.8万册。 7.4 开办经费申报设置专科中药学专业,除上述条件以外,另外应投入不少于30万元的专业开办经费,用于专业建设。 8教学管理8.1 专业教学管理机构及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学校应设立专业教学管理机构,应配备至少2名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中药专业知识结构的专职教学管理工作人员。 8.2 教学文件申报学校必须提供以下完整系统的专业教学文件: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及其分年度实施计划、教学管理制度、教学质量监控制度、学籍管理制度、成绩考核制度、专业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实验大纲、学期进程计划及课程表、实习计划及大纲、使用教材名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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