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甘肃省浙江企业联合会 |
释义 | 联合会简介甘肃省浙江企业联合会,成立于2001年8月,是全国首家由民政部特批的“省级异地商会”,业务主管单位是甘肃省商务厅和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交流办公室。目前,在甘浙商已达18万多人,工商企业经营户已有7万余户,每年经营额高达700亿元,为当地每年上缴利税近20亿元,并解决就业人数达50万人。浙商已占甘肃非公经济的48%,其企业涉足房地产、生物制药、水电、化工等多个领域。浙商已经成为推动甘肃经济发展的一支强大的生力军,是甘肃非公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甘肃省浙江企业联合会成立10余年来不仅打造了自己的“浙商”品牌,也为甘浙两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联合会宗旨全心全意为浙江企业服务,密切企业与政府的联系,维护浙江企业的合法权益。 引导浙江企业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良好的浙江企业形象。 组织浙江企业充分发挥综合和群体优势,更好地为西部大开发服务,为甘肃的社会主义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吸引更多的浙江企业来甘肃发展,并成为甘浙两省经济技术合作的桥梁和纽带。 服务平台-----全方位优质服务 联合会的会员单位从事各行各业,因此联合会成为为你全方位服务的平台。法律咨询、投资理财、会务庆典、公司注册、员工培训、企业策划、媒体沟通 连接平台-----把握商机咨讯信息 联合会为您与甘肃、其他省市及世界各地企业之间构架桥梁,通过联合会办公室的牵线搭桥,您可以找到生意伙伴和客户,拓展自己的事业。 信息平台-----提供商务咨询信息 为会员及时提供商业信息,为您创办会刊、网站,不定期开展针对不同行业的主题沙龙、演讲和专题研讨会,邀请专家或政府官员点评经济社会及政策动向。 社交平台-----拓展交际网络,提升生活品位。 联合会为您组织各种乡情聚会、旅游考察、休闲度假、让您在轻松的气氛中交流、沟通。扩大您的朋友圈子,提升您的自身品位。 联合会章程总 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甘肃省浙江企业联合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甘肃省浙江企业联合会是适应改革开放和西部大开发的需要,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下,由在甘肃参与开发建设的各行各业、不同所有制的浙江企业自愿联合的全省性联合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的服务、中介和协调机构。 第三条:本会指导思想和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心全意为浙江企业服务为宗旨,树立良好的浙江企业形象;组织浙江企业充分发挥综合和群体的优势,大力推进浙甘两省全方位、多层次的经济合作,更好地为西部大开发服务,并成为浙甘两省经济技术合作的桥梁和纽带。 甘肃省浙江企业联合会的所有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甘肃省浙江企业联合会接受浙江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的业务指导,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甘肃省经济协作办公室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甘肃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甘肃省浙江企业联合会的办公地址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方红广场东侧兰州国际博览中心九楼。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职能和任务: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调查研究贯彻中出现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收集、整理、传递有关经济信息、政策信息,加强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三)组织协调浙江企业开展与省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业务联系活动,促进会员企业发展内外贸易和经济技术、企业管理、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四)承担“行业”自律职能,受政府委托和经“行业”民主协商,制定“行业”共同遵守的经营服务公约、规则,树立和发扬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组织浙江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浙江企业整体地位,树立浙江企业良好形象的各种社会活动。 (六)吸引和引导更多的浙江企业来甘肃投资发展。 (七)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甘肃省浙江企业联合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甘肃省浙江企业联合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甘的浙江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人和浙江企业驻甘机构。 第九条:会员入会、退会的程序: (一)企业或个人应向本会办公室提交入会书面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一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会员证实行年审制度,有效期为1至3年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监事会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会长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办公室主任组成。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可增补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如有特殊情况,实行电话会议。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能: 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本会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工作。 对本会会员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三十条:办公室是本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推荐副秘书长以及内设工作部门负责人,交常务会长会决定: (四)聘用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报会长决定: (五)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时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三: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 2005 年 8 月 9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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