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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自然人
释义

§ 定义

自然人是在自然状态之下而作为民事主体存在的人。抽象的人的概念,代表着人格,代表其有权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自然人

自然人与法人都是民事主体。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自然人是在自然条件下诞生的人。书面同意的人共受精产生的子女,属于婚生子女,属于自然人。

公民属于政治学或公法上的概念,具有某一特定国家国籍的自然人叫做公民。所有的公民都是自然人,但并不是所有的自然人都是某一特定国家的公民。

§ 法律特征

自然人民事主体资格的法律特征

1、自然人主体资格具有广泛性。即任何人都要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不论其是否愿意,都要受到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 自然人

2、自然人主体资格的平等性。民法上的平等是机会平等,而不是实质平等。所有的人都有平等的民事权利,有平等的民事义务。

自然人:是在自然状态下出生的人。

①“法人”的对称。基于自然出生而依法在民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在中国,公民在民事法律地位上和自然人同义。

②与“社会人”相对。在社会学中指脱离母体后,还没有经历社会化过程的人。只具有人的自然属性,而不具有人的社会属性。

基于出生而为民事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人。与法人相对。在中国和其他一些国家称为公民。但公民仅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而自然人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自然人的能力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见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 行为能力人

各国民法典都根据一个人是否具有正常的认识及判断能力以及丧失这种能力的程度,把自然人分为有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自然人

①有行为能力人。在法律上能为完全有效的法律行为的人。通常以精神健全的成年人为有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无行为能力人。不能为有效法律行为的人。他们不能因其所为法律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一般包括:幼年人;不能独立处理自己事务,经法院宣告为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自罗马法以来,各国立法对无行为能力人都设置监护人,以监督和保护他们的人身和财产等权利(见监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同时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③限制行为能力人。只有部分行为能力的人。公民已达到一定年龄而未达法定成年年龄,或者公民虽达法定成年年龄但患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只能进行部分民事活动的能力。上述两种人,统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该法还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 概述

自然人 自然人

自然人与法人都是民事主体。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自然人是在自然条件下诞生的人。书面同意的人共受精产生的子女,属于婚生子女,属于自然人。

公民属于政治学或公法上的概念,具有某一特定国家国籍的自然人叫做公民。所有的公民都是自然人,但并不是所有的自然人都是某一特定国家的公民。

自然人是在自然状态之下而作为民事主体存在的人。抽象的人的概念,代表着人格,代表其有权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 法律特征

自然人民事主体资格的法律特征:

1、自然人主体资格具有广泛性。即任何人都要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不论其是否愿意,都要受到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 自然人

2、自然人主体资格的平等性。民法上的平等是机会平等,而不是实质平等。所有的人都有平等的民事权利,有平等的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赋予的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地位和资格。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就可以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在奴隶社会时期,奴隶不是民事主体,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没有人格,没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决定民事主体的产生,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其始于出生。

有关法律规定,对于工伤事故,只有死者生前实际抚养的人有权领取抚恤金。最高人民法院作了扩大解释,规定遗腹子也有权领取抚恤金。这就涉及到胎儿是否有权利能力的问题。中国目前不承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胎儿不是民事主体。但中国保护出生后婴儿的权利,胎儿出生后就成为婴儿,《继承法》明确规定,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民事权利能力自民事主体死亡时终止。在共同危难中,如果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则推定同时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地位和资格。

意思能力,是指自然人认识问题和判断问题的能力。如果一个人能够认识和判断自己民事行为的后果,则其有意思能力。

根据自然人认识问题和判断问题的能力,将自然人分为三个阶段:已满十八周岁的人,称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人,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十八周岁、不满十周岁的人,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是划分一个人行为能力的客观标准,即年龄标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完全认识和判断自己民事行为的后果,因此应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对与其认识能力、行为能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承担责任,其他民事行为对其不产生法律上的后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劳动成年制,即法律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以自己的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生活来源是指收入是否达到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以年龄作为判断行为能力的标准,是一个客观性标准;而人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是一个主观问题。一个人即使超过十八周岁,若患有精神病,则其依然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人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来判断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因为这涉及到一个公民的权利能力问题,所以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一,被申请宣告人必须是精神病人;二,必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三,以法定程序宣告;四,必须由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宣告。宣告或解除宣告一个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是要式行为。一个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若其经过治疗后病愈,恢复行为能力,但是未经过撤销宣告,则此时其所为行为属于效力待定行为。

§ 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

自然人的住所,就是一个公民长期居住和生活并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地点,住所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有着密切的联系。居所是自然人临时居住的地方。身份证与户籍具有同样的法律意义,都是证明公民民事身 自然人份的文件,在我国,一个人只能有一个住所即户籍所在地;当其离开住所而长期居住的地方,称之为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的最后连续居住时间必须是一年以上,住院治疗的除外。

宣告失踪或死亡是指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通过判决推定其失踪或死亡的制度。

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的联系:都是对失踪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为保护或维系一种社会秩序而采取的一种法律措施。

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的区别:1、时间不同。宣告失踪中失踪人下落不明的期间一般是两年;宣告死亡中下落不明的期间一般是四年,特殊情况下是两年,意外事故中,且经有关机关证明确实无法生还的,可以不受两年的限制。对于军人,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才能提出申请。2、程序不同。对于宣告失踪,没有规定明确的利害关系人顺序;而对于宣告死亡,前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主张宣告死亡的,后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则不能主张。

§ 监护制度

监护制度是对未成年子女的监督和保护制度;享有监护权利,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称为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称为被监护人。监护制度的设立完全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自然人

监护分为法定监护、委托监护、指定监护。

监护人和被监护人都是由法律所规定的监护称为法定监护,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委托监护是指通过委托监护合同而设立的监护。中国只规定了对精神病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临时监护,未规定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临时监护,且临时监护人只承担部分监护责任,被监护人的监护人仍然是主要监护人。有委托监护则有临时监护人。例,甲带邻居家小孩到乙家串门,该小孩在玩儿的过程中掉进乙邻居家的井里被淹死,井的所有人承担的是危险责任,甲承担的是临时监护责任。

“人类是怎样进化的?”“工具制造在进化中到底发挥了哪些作用?”千百年来人们一直在寻求它们的答案,但直到现在这些问题的解析还不十分明确。人们还只能根据极其有限的考古和文献资料,以及对现存原始生活民族的考察,来尽可能清晰地描述它。



我们现在模糊地知道,大致在500万年前,最初的人科动物已同猿类分别开来。那是一个地球环境发在大变迁的时代,那时的地中海盆地是干涸的,生态环境有很大变动,许多的哺乳动物生存在热带草原的边缘地区和大森林中,其中包括了许多树居的灵长类动物,一些小群的灵长类动物活跃在草原和森林边地,在边地活动的灵长类可能已采用了直立行走的姿态。根据对人类近亲的灵长类动物黑猩猩和狒狒的观察和研究,它们具有的那种前臂拄地行走的方式,可能就是人类最早祖先由四肢行走状态过渡到双足直立形态的重要环节。在这种行为模式下,可以更多地利用一些工具,进行采食和搬动食物,发现可食的东西。这完全是一种生存适应,因为在那时,四肢行走的方式比双足直立形式更适应活动和树居生活,而双足直立是在草原边地、森林外缘生存的更好形式。那时的人还主要是以采撷植物果实和种籽为主,有时掠取那些被其他动物杀死的动物腐肉,直立状态为此提供了有力的手段和方便。



150万年前,在上述人类体质适应性进化的状态下,真正的人出现了,他们被称为直立人。直立人的身体形态十分特殊,由这种特殊的形态,我们可以知道人类在适应生存环境的特化中是如何进步的,他们有着原始的头部,头骨和颌骨、眉骨很接近猿类,但身体部分已很接近现代人。身体各部分进化程度的不等,证明了适应环境是人类早期进化中最主要内容。他们也有了极其原始的工具使用,这种工具的利用无疑为他们的进化和适应提供了便利,以后100多万年间,这种工具的利用一直在延续着。此时的人已遍布地球的各种气候带中。此间人类的脑容量在逐步变化,自700-800毫升发展到1000多毫升。



30-25万年前智人出现,他们的工具有了长足的进步,制造工具的目的日趋明确,用于获取大量肉食的石器制造和使用更为突出,生存方式有了明显的进步,他们有明确的营地,文化形态也更加完整。这一切都说明了人类首先是自然人,他们是在复杂的环境适应状态中进化而来的。适应是一种综合更进的过程,不是某一方面的特化的结果和加强。这种适应包括了对环境──生态环境的适应和诸如工具制造、人群素质、人群构成的变化等等诸多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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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19 3:4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