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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傅建军
释义

简介

姓 名:傅建军

性 别:男

出生年月:

最高职务:江西红星企业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

涉案罪名: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

刑 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维持一审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万元的判决。

个人简历:

傅建军1992年起任红星企业集团总经理、董事长,曾获得过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检察机关指控:

傅建军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挪用公款1770万元,给江西联窖铝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潘妙龄、江西太炳实业有限公司原副董事长郑旌美等人进行营利性活动,其中1200万元至今未退还。检察机关还指控傅建军非法收受潘妙龄等人贿赂人民币72.85万元、港币5000元,侵吞公款4万元。

法院一审认定犯罪事实:

法庭认为,傅建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决定将公款1770万元供其他单位使用,数额巨大,尚有1200万元未归还,其从中谋取个人利益25万元、港币5000元,构成挪用公款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5.4万元,手提电脑一台、空调一台,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4万元,构成贪污罪。傅建军到案后,如实坦白了其贪污罪行,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傅建军坦白交代了大部分挪用公款和受贿的犯罪事实,退清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庭一审判决:

2003年6月25日,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5日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三罪并罚,一审判处傅建军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万元;被检察机关查扣的赃款74.9万元及空调、手提电脑等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检察机关抗诉:

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认为量刑畸轻,提起抗诉。抚州市检察院认为,傅建军无法定或酌定减轻、从轻情节,抚州市中级法院量刑畸轻,应予抗诉。江西省检察院支持抗诉。

法庭终审判决:

2003年11月13日,江西省高级法院改判傅建军为无期徒刑。江西省高级法院审理认为,傅建军虽有酌情从轻情节,但是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损失严重,不足以减轻处罚,抗诉理由成立,故对傅建军挪用公款罪改判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两罪量刑不变。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维持一审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万元的判决。

依据法律条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第一款(一)项: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

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救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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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0:1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