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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福州市丽水商会
释义

商会简介

福州市丽水商会,是在福州、丽水市委、市政府和相关部门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由在闽投资兴业的丽水籍人士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福州市丽水商会的宗旨和指导思想是:以国家宪法和法律为根本准则,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商会以企业为社会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宗旨,加强会员之间及与社会各界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充分调动和发挥丽水籍人士在闽从事经营活动的优势,为促进丽水、福州两市之间的经济合作,市场繁荣作贡献。商会作为会员的“娘家”,其主要任务是在招商引资、信息中介、拓展市场、解决困难、联谊活动等方面作好服务保障,加强会员与两地政府之间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在闽的丽水人士服务。促进丽水商人更好地融入福州经济社会,为福州、丽水两地的发展作贡献。

商会服务服务:第一,围绕促进发展、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当好政府参谋助手;第二,深入调研国内外市场状况和企业需求,提出应对建议,及时向政府反映,帮助政府科学决策;第三,提振企业家的信心,帮助企业面对危机,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保持员工队伍稳定,承担社会责任,平稳度过危机;第四,承担行业自律,规范竞争的职责,配合政府宏观调控,推动结构调整,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第五,积极应对日益增多的国际、国内贸易纠纷,维护企业权益,帮助出口导向型企业转型,降低损失等。

商会地理位置

地址: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阿波罗酒店公寓1310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本商会名称:福州市丽水商会(以下简称“本商会”)。

第二条:本商会的性质:本商会是由在福州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丽水籍工商企业及个体经营者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联谊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商会的宗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自觉接受福州、丽水市政府的宏观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会员,为社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密切加强与两地政府的联系,充分调动和发挥在福州从事经营活动的丽水籍工商业者优势,促进丽水经济接轨福州市场。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资源共享,互惠互利求发展,互帮互学求团结,搭建商界平台,捕捉商机,拓展产业,扩大经营,促进商品资金、技术和经营管理的交流和合作,为福州和丽水经济繁荣、社会进步作贡献。

第四条:本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福州市工商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州市民政局。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商会的住所: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132号 阿波罗大酒店公寓1310。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商会以服务企业、协调企业和担任本企业的代表为基本职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务:

(一)维护企业会员的权益,经常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本会的意见 和建议,就会员关心的问题进行调研,为两地政府制定有关经济政策和法规当好参谋。

(二)为企业会员协调关系,疏通渠道,解决困难,募捐资助救济, 促进会员与工商社团联系合作,提高会员企业和工商户的知名度。

(三)为企业会员提供经济信息、贸易投资机会、法律政策咨询、银商合作、资金融通和人才技术管理服务。

(四)组织承办商品展销会、订货会和招商引资,经济项目考察 等商务活动,开展信息技术、生产经营管理经验交流,协调行业关系,发挥丽水商界整体优势。

(五)为企业会员争取政府创业园地、信贷资金、出口贸易、税收及人才等优惠扶持。

(六)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的有关经营行业管理事务,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矛盾。

(七)组织企业会员开展联谊活动,交流和宣传先进经验,创办服务经济实体和会刊。

(八)办理好商会办事业及日常事务。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本商会实行会员制。本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福州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丽水籍工商企业及个体经营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商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满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企业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商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本商会每4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本商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1/3。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商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二条: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由在榕的丽水籍优秀企业家担任。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七条: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人;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人。

第二十八条:本商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商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商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商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商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商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三条: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商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商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商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收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比赛等,应在事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本商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商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七条: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九条: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2010年9月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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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3:2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