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福建省内部审计协会 |
释义 | 简介福建省内部审计协会于1996年12月10日成立。 协会是由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从事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组成的地方性的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各内审机构之间的联系和经验交流,团结广大内审工作人员,正确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职业道德,开展学术研究活动,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质量,在各单位内审机构、内审人员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 章程福建省内部审计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福建省内部审计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其英文译名Fu Jian 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缩写为FJII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从事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会的基本职能是管理、宣传、交流、服务。即对内部审计实行自律性行业管理,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提供业务指导和开展各种专业服务活动。通过宣传、交流,扩大内部审计的影响,维护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内部审计队伍素质的提高。加强各内审机构之间的联系和经验交流,在各单位内审机构、内审人员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内部审计监督制度,为促进改革开放和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省审计厅、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201号。 第二章 任 务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工作范围: (一)贯彻执行《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对我省有关内部审计的法规、政策、机构等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决策提出建议; (三)组织内部审计经验交流,举办学术讲座,开展业务培训,提供咨询服务,出版内部审计书刊,办好内部审计网站,促进会员提高业务水平; (四)对会员进行法制、职业道德教育。监督、检查会员执行法纪和遵守职业道德情况; (五)组织内部审计业务培训,开展后续教育,推动内部审计人员持证上岗和注册内部审计师执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六)加强与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的联系,密切与各省、市、自治区及各行业内审协会、学会和有关学术团体的联系和交流;开展国际间内部审计的联系和交流活动; (七)在政府审计机关和内审机构人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福建省审计厅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团体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申请加入本会。 (二)个人会员。 内部审计工作者,承认本会章程并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包括审计、会计、经济、工程、计算机等技术职称)者,都可申请加入本会。 (三)特邀个人会员。 与内部审计有关的社会知名人士,经理事推荐,理事会讨论通过为本会特邀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协会秘书处审核批准;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和在有关刊物发表文章; (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国内外培训、考察和联谊活动; (四)对本会申请合法保护权; (五)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关心本会建设;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无故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会员代表由协会各团体会员和其他有关组织推荐产生。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的领导机构为理事会,它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若干名理事组成,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侯选人由各团体会员和其他有关组织推荐产生。任期内理事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由原推荐单位另行推荐,并经常务理事会通过更换。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根据常务理事会的建议,决定免去或增补理事; (十一)聘请或解聘名誉会长、顾问;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工作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任期内常务理事不能履行职责的,可经常务理事会通过更换或罢免,并报告日后理事会工作会议追认。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审计厅和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且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审计厅和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在政府机关兼任领导职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与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各省市审计协会保持联系、沟通信息。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厅和审计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审计厅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审计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审计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11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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