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服制 |
释义 | 服制,是指死者的亲属按照与其血缘关系的亲疏和尊卑,穿戴不同等差的丧服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规定亲属范围指示亲等即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制度。 解释(1).古代按身份等级规定的器服制度。 汉 董仲舒 《春秋繁露·服制》:“天子服有文章,夫人不得以燕飨,公以庙;将军大夫不得以燕飨,以庙,将军大夫以朝官吏;以命士止于带缘。散民不敢服杂采,百工商贾不敢服狐貉,刑馀戮民不敢服丝玄纁乘马,谓之服制。”《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以礼为服制,以兴太平。”《汉书·元后传》:“且若自以金匮符命为新皇帝,变更正朔服制,亦当自更作玺传之万世。” (2).丧服制度。分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等。按亲疏服之。《隶续·汉都乡孝子严举碑》:“为父行丧,服制逾礼。” 晋 陶潜 《祭种氏文》:“五月甲辰, 程氏 妹服制再周。”《宋书·张永传》:“ 永 痛悼所失之子,有兼常哀,服制虽除,犹立灵座,饮食衣服,待之如生。” (3).指服丧。 明 高明 《琵琶记·一门旌奖》:“今大人服制已满。况天朝恩典,礼当从吉。” 清 潘荣陛 《帝京岁时纪胜·禁忌》:“服制之家不登贺,不立门簿。” (4).服装样式。 太平天囯 吴容宽 《贬妖穴为罪隶论》:“鞑子混乱中国,占中国之土地,害中国之人民,改中国之服制,变中国之形容。” 洪炳文 《后南柯·访旧》:“咱们均系内官装束,倘至人间游历,言语服制多不相同。” 简介又称丧服制度。中国古代通过丧服等级表明亲属范围和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一种制度,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以礼为服制。”《汉书·元后传》:“变更正朔、服制,亦当自更作玺。” 服制始见于礼,后入于律,成为中国封建法律的重要内容。赋于服制以强大的法律效力,是维护宗法统治的中国古代法的一大特点。服制五等,重轻有差,亲者、近者其服重,疏者远者其服轻;其功能相当于罗马法和寺院法中的亲等。 明、清律中的服制为以下五等。(1)第一等:斩衰。服丧三年,丧服用最粗的麻布制作,不缉下边。例如:子及在室女(即未出嫁之女)为父母,嫡孙之父卒为祖父母承重,媳为舅姑(即公婆),妻为夫,妾为君(即纳其为妾之男子),皆有斩衰三年之服。(2)第二等:齐衰。服丧的期限有一年、五月、三月之别,丧服用稍粗的麻布制作,缉下边。齐衰一年之丧分为杖期和不杖期,前者指执杖(俗称之哭丧棒)服丧一年,后者指不执杖服丧一年。齐衰五月和三月,多用于世代较远之尊亲属,丧服虽然隆重,服丧期限则较短。例如:夫为妻(夫之父母不在),子为出母、嫁母、嫡子、众子为嫡母,曾有齐衰杖期之服。夫为妻(夫之父母在),出嫁女为父母,孙为祖父母(承重孙除外),侄为伯叔父母、在室姑,己身为兄弟、在室妹妹、侄、皆有齐衰不杖期之服。曾孙、曾孙女为高祖父母,有齐衰三月之服。(3)第三等:大功。服丧九月,丧服用粗熟布制作。例如:妻为夫之祖父母,己身为堂兄弟、在室堂妹妹、侄妇、已嫁之侄女等,皆有大功九月之服。(4)第四等:小功。服丧五月,丧服用稍粗的熟布制作。例如:侄孙为伯叔祖父母,堂侄为堂伯叔父母,己身为兄弟之妻,妻为夫之兄弟等,皆有小功五月之服。(5)第五等:缌麻。服丧三月,丧服用细熟布制作。例如:堂侄孙为堂伯叔父母,夫为妻之父母等,皆有缌麻三月之服。 五服以外,同五世祖的皆为袒免亲,同六世或六世以上祖的皆为无服亲。《礼记·大传》云:“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袒免,东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彼此无服的亲属,虽然在习俗上也以远亲相待,但一般说来已不属于礼和法的调整范围。明代以前,在某些具体问题上有不同的规定。例如:依古礼,父在为母服齐衰杖期,父卒,为母服齐衰三年;唐代曾改为,父在,为母终三年之服。又如:媳为舅姑原服不杖期;唐时曾改为,媳为舅姑服斩衰三年,为姑服齐衰三年。但后世已无齐衰三年之制。在宗法伦理观念的支配下,丧服制度重男轻女,重本宗轻外亲,对尊卑、长幼、嫡庶、在室女和出嫁女等不是一律看待的。由于有各种加服和减服的情形,以致有些同等远近的亲属并不处于同一个丧服等级。用服制来表示亲等是不科学、不准确的。它是封建统治阶级用以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并用作刑事法律上判罪定刑的一个标准。 分类按服制的规定,亲者服重,疏者服轻,依次递减。分为斩衰(音崔,服三年)、齐衰(服一年)、大功(服九个月)、小功(服五个月)、缌麻(服三个月),五个等差,故称“五服”。 五服中国封建社会是由父系家族组成的社会,以父宗为重。其亲属范围包括自高祖以下的男系后裔及其配偶,即自高祖至玄孙的九个世代,通常称为本宗九族。在此范围内的亲属,包括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为有服亲属,死为服丧。亲者服重,疏者服轻,依次递减。 服制按服丧期限及丧服粗细的不同,分为五种,即所谓五服: ①斩衰三年。用极粗生麻布为丧服,不缝衣旁及下边。 ②齐衰。用次等粗生麻布,缝衣旁及下边。按服丧期限长短,齐衰又分齐衰三年、齐衰杖期(一年)、齐衰不杖期(不执杖,一年)、齐衰五月和齐衰三月五等。 ③大功九月。用粗熟布为丧服。 ④小功五月。用稍粗熟布为丧服。 ⑤缌麻三月。用稍细熟布为丧服。缌麻是最轻的服,表示边缘亲属。 五服之外,同五世祖的亲属为袒免亲,袒是露左臂,免是用布从项中向前交于额上,又后绕于髻。同六世祖的亲属便是无服亲了。《仪礼·丧服》章所载亲属间各种服制被后世奉为权威性的准则,历代遵行 ,但也有所变通。 斩衰古礼为父斩衰三年,父在,为母齐衰杖期 ,父卒,为母齐衰三年。唐高宗上元元年(674 ),武后请父在为母终三年服,虽下诏依行,当时并未实行。武后即帝位后,垂拱年间始著为定格。玄宗开元七年(719 )经群臣集议,恢复旧制。二十年改修五礼,又依上元敕为母齐衰三年。宋、元沿用。明太祖以父母之恩相同,而低昂如此,甚为不情,洪武七年(1374)立为定制,子为父母皆斩衰三年。清制同。媳为舅姑、妻为夫,也皆斩衰三年。 齐衰明以后无齐衰三年服。夫为妻(父母在不杖),子为出母、嫁母,齐衰杖期。古礼为庶母缌麻三月,明洪武七年改定嫡子、众子为庶母齐衰杖期,庶子为生母斩衰三年。清制同。为祖父母、伯叔父母、在室的姑、姊妹、兄弟、侄等齐衰不杖期。为曾祖父母齐衰五月。为高祖父母等齐衰三月。 大功大功九月 为堂兄弟、在室的堂姊妹、侄妇等。 小功小功五月 为伯叔祖父母、堂伯叔父母、再从兄弟、堂侄、侄孙、兄弟之妻、夫之兄弟等。按古礼兄弟之妻及夫之兄弟无服。唐魏徵请为兄弟妻及夫之兄弟服小功五月。宋以后沿用。 缌麻缌麻三月 为曾伯叔祖父母、堂伯叔祖父母、族伯叔父母、族兄弟、再从侄、在室的曾祖姑、堂姐姑及族姑等。 女子在室与男子同服,出嫁则为本宗降服,除祖父母及曾祖父母不降外,为其他亲属皆降服一等。本宗为出嫁之女亦降服一等。母系的亲属为外亲,仅推及一世,即上推至外祖父母,旁推至母之兄弟(舅父),母之姊妹(姨母),下推至母舅之子(舅表兄弟)及两姨之子(姨表兄弟),过此即无服,且服制极轻。妻亲之中有服者仅限于岳父母及婿 ,皆服缌麻。妻的其他亲属均无服。 服制与法制服制原属于礼的范围,详载于《仪礼》及后代的官私礼书和会典等中,但在中国古代习惯法和成文法上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服制与民法服制是调整亲属间民事法律关系的依据 。无子立嗣习惯上是择立同宗有服近亲。清条例对于应继次序有明确的规定。民间习惯和历代法律都承认直系尊亲属对子女的主婚权。明令及清条例明文规定:“嫁娶皆由祖父母 、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由于直系尊亲属为当然主婚人,子女不得违抗他们的意志,而其余亲属则无绝对支配权。唐、宋、明、清律还禁娶同宗亲属的妻子,违者离异,并按服制定罪,关系愈亲则处分愈重,娶大功以上亲属的妻子便以奸论。 服制与刑法关于亲属间的侵犯、伤害行为,处分不同常人,不适用一般条文,而是根据亲疏和尊卑长幼之序,制定了一系列特殊规定。尊长杀伤卑幼,关系愈亲则定罪愈轻,反之,卑幼杀伤尊长,关系愈亲则处分愈重。奸非罪不论尊卑长幼,关系愈亲则处分愈重。亲属间的盗窃罪亦不同凡人,减等治罪,关系愈亲则罪刑愈轻,关系愈疏则罪刑愈重。治罪轻重既以亲疏尊卑长幼为准,服制就成为裁定罪刑的标准之一。早在晋代即按服制定罪。唐、宋、元、明、清各代法律皆沿用此原则,按祖父母、父母、子孙、期亲、大功亲 、小功亲、缌麻亲种种不同身份,区别罪刑,详细规定于条文中。《元典章》有丧服图六。明、清两代将丧服图列入法典卷首,凡八图:丧服总图、本宗九族五服正服图、妻为夫族服图、妾为家长族服图、出嫁女为本宗降服图、外亲服图 、妻亲服图及三父八母服图。图后又有《服制》一卷,按五服分门别类,将持服的亲属一一列举,反映出法律极端重视服制。止外祖父母服止小功,但因服轻义重,在刑法上与本宗期亲尊长(伯叔父母、姑)同论。唐、宋、明、清律:外孙詈骂、殴杀、谋杀外祖父母,按侄犯伯叔父母、姑治罪,外祖父母殴杀外孙,则与伯叔父母、姑殴杀侄同罪。因外祖父母服止小功,所以上述有关期亲尊长各条条文内,都将“外祖父母”字样明确列出。 礼与法服制在中国古代法律上的重要性不仅说明古代法律极端重视家族,重视伦常,也可看出礼、法二者关系密切 ,即以法律制裁来维持礼教 。明太祖制定明律时就说 :“此书首列二刑图,次列八礼图者,重礼也。” 典籍记载作品简介服制是我国古籍《管子》里记载的一篇文章,见于《管子》第四篇。讲述按爵位等社会地位制定的衣服制度。 《管子》是一部记录中国春秋时期(公元前770~前476)齐国政治家﹑思想家管仲及管仲学派的言行事迹的书籍。大约成书于战国(前475~前221)时代至秦汉时期。刘向编定《管子》时共86篇﹐今本实存76篇﹐其馀10篇仅存目录。 管仲(公元前723年-约公元前645年) 汉族,名夷吾,字仲,又称敬仲,春秋时期齐国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颍上(今安徽颍上)人。管仲少时丧父,老母在堂,生活贫苦,不得不过早地挑起家庭重担,为维持生计,与鲍叔牙合伙经商后从军,到齐国,几经曲折,经鲍叔牙力荐,为齐国上卿(即丞相),被称为“春秋第一相”,辅佐齐桓公成为春秋时期的第一霸主,所以又说“管夷吾举于士”。管仲的言论见于《国语 齐语》,另有《管子》一书传世。 作品赏析【服制】 度爵而制服,量禄而用财。饮食有量,衣服有制,宫室有度,六畜人徒有数,舟车陈器有禁,修生则有轩冕、服位、谷禄、田宅之分,死则有棺椁、绞衾、圹垄之度。虽有贤身贵体,毋其爵,不敢服其服;虽有富家多资,毋其禄,不敢用其财。天子服文有章,而夫人不敢以燕以飨庙,将军大夫不敢以朝,官吏以命,士止于带缘,散民不敢服杂采,百工商贾不得服长鬈貂,刑余戮民不敢服絻,不敢畜连乘车。 【译文】 按照爵位制定享用等级,根据俸禄规定花费标准。饮食有一定标准,衣服有一定制度,房屋有一定限度,六畜和奴仆有一定数目,车船和陈设也都有一定的限制。活着的时候,在乘车、戴帽、职位、俸禄、田宅等方面,有所分别;死了的时候,在棺木、衣被、坟墓等方面,也有所规定。虽然是身份高贵,没有那样的爵位也不敢穿那样的衣服;虽然是家富钱多,没有那样的俸禄也不敢作那样的花费。天子衣服的花纹样式有明文规定,夫人不能穿常服祭祀宗庙,将军大夫穿朝服,一般官吏穿命服,“士”只在衣带边缘上有所标志。平民不敢穿杂有文彩的衣服,工匠、商人不得穿羔皮和貂皮的衣服。受过刑和正在服刑的人不能穿丝料的衣服,也不敢备车和坐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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