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扶养 |
释义 | 释义词目:扶养 拼音:fú yǎng 详细解释 1. 犹抚养。抚育教养。 汉 刘向《列女传·魏芒慈母传颂》:“慈惠仁义,扶养假子,虽不吾爱,拳拳若亲。”《宋书·武帝纪中》:“ 荆 雍 二州,西局、蛮府吏及军人年十二以还,六十以上,及扶养孤幼,单丁大艰,悉仰遣之。” 丁玲《松子》:“于是 小毛 的扶养,也成为 松子 的事。” 2. 扶持培养。明·钱谦益《尚宝司少卿袁可立授奉直大夫制》:“制曰:我皇祖化成久道,遐不作人。摧挫有时,扶养无已。” 清 李斗《扬州画舫录·草河录上》:“﹝ 谢启昆﹞出为 扬州 太守,扶养士气,主持风雅者数年。” 3. 扶助供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概念社会生活中的概念在社会生活中所说的扶养通常概指各种社会关系中针对“弱者”所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一般涵盖四个方面:(1)以国家为主体,在特定情形下体现社会福利的公力扶养,包括各种灾害救济、贫困救济、民政抚恤等;(2)以一定的社会组织、机构、单位为主体并逐步走向社会化、一体化的社会保障性扶养;(3)在自然人之间基于道义、感情、慈善等非法定权利义务而发生的自然的、事实上的扶养;(4)法律意义上的扶养。 法律意义上的概念法律意义上的扶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扶养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辅助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囊括了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养”和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形态。狭义的扶养则专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婚姻法》按不同的主体的相互关系对抚养、扶养、赡养分别加以规定,其“扶养”则属于狭义的。而《刑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中又是都适用“扶养”,其“扶养”属于广义的。基于此,在法学研究和法律适用总体上,我们应按广义的“扶养”来理解,在具体的亲属关系中,则不妨分别指称。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