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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范后军
释义

范后军安徽肥西人,曾为厦门航空有限公司(Xiamen Airlines Ltd.,简称“厦航”)员工,因厦航福州分公司发生矛盾后辞职,并被列入该公司的黑名单。离职后范后军多次试图乘坐厦航班机,航空公司都以航班维护安全为由拒载范后军。范后军以厦航侵犯其名誉权及乘坐飞机的人身自由权为由,将厦航告上法庭,此事引社会热议。

中文名:范后军

国籍:中国

案件回顾

安徽肥西人范后军是厦门航空公司(下称厦航)的一名离职人员。自打离职后,范后军曾多次试图乘坐“老东家”的航班,但登机时被拒绝,因为范后军被厦航很多人称为“范拉登”。而范后军认为自己被厦航列入了拒载黑名单,并以厦航侵犯其名誉权及乘坐飞机的人身自由权为由,将对方告上法庭。

这起被称为厦航“黑名单”案件备受世人关注。2009年1月6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曾经依法开庭审理此案,之后一直杳无音讯。厦航“黑名单”案件再掀波澜,原告范后军的妻子迫于舆论压力已经与之离婚,与此同时厦航也在悄悄“认错”。

厦航黑名单

2004年9月,范后军因故与厦航终止劳动关系,其后他与厦航间就劳动争议多次发生纠纷。自离职开始,范后军就因“对飞行安全有潜在危险”,被列入厦航黑名单,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后面都被注明“拒其登机”类字样,并被输入厦航各分公司的联网系统。

同时,厦航还于2005年发函至各航空公司福建营业部、各机票代理处,“商情不要售予范后军各航空公司的任何航班机票”。

2005年4月30日,范后军登机被拒。 2006年3月20日,他与厦航签订调解协议,“有孩子之前不乘坐厦航航班”。

2008年6月,范后军女儿出生,但其后他6次登机,仍遭厦航拒载。 “忍无可忍”的范后军将厦航及代售其机票的中旅总社告上法庭。

拒载原因

来龙去脉

2008年9月15日再次拒绝范后军乘坐厦航航班,厦航方面则表示是出于对航空安全的考虑。一是对范后军乘坐厦航航班的目的表示怀疑;二是范后军曾与厦航员工发生肢体冲突,并存在恐吓等过激行为;三是范后军曾是厦航的一名航空安全员,对航空防暴、劫机、炸机等安全设施和措施非常了解,存在比一般人更大的隐患。根据民用航空法及国家有关航空安全规定,航空公司有权拒绝承运具有潜在威胁的旅客及其行李。

法律依据

“厦航为了民航安全对范后军实行拒载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公安机关、安全部门正规文件批示明确限制登机或者出入境、携带危险物品、无合法证件、酗酒的人员才被航空公司禁止登机,而范后军并不在此之列。”张起淮在法庭上强调。

专家意见

厦航与范后军之间的纠葛,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俊海认为,原则上乘客应该有选择航空公司的自由。“除非该乘客属于法律规定的限制乘坐飞机等交通工具的人员、公安机关限制出行的人员、国家安全局限制出入境人员等,航空公司才可以拒载。”

刘俊海不主张航空公司自己制定黑名单。他认为航空安全可以通过加大乘警的力量、加强安检、提高高空乘客安全状况监控等工作来保障。而在范后军的这个案子中,航空公司应该用“以人为本”的原则来处理,一方面可以加强安检确保其没有携带导致飞行及乘客危险的物品;另一方面,若其在飞机上确有过激行为,也可让空中乘警及时制止。“航空公司应该更理性地寻求与乘客双赢的安全保障方案,而不是简单地拒绝登机。”

刘俊海指出,事实上,范后军与厦航矛盾的根源是劳资纠纷。“航空公司与员工间的劳资纠纷不断。要解决这一问题,航空公司应尽力化解各种矛盾,认真解读合同法、理顺合同关系。在解决人才紧张,积极建立航空专业培训机构的同时,不断提高空乘人员待遇,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增强集体凝聚力。 ”

“航空黑名单”案

范后军:将案件进行到底

范后军现在暂住在合肥。他告诉记者, “事已至此,我就会将这个案件进行到底,即使败诉,我也会上诉。”范后军谈到案件还是有点激动。“厦航对我的伤害太大了,实际上我在厦航的眼中远不止‘黑名单’和‘危险分子’。他们在背地里称我‘范拉登’,使我得不到最起码的人格尊重。后来多次拒绝让我乘坐厦航航班,别人怎么想?你说我不较真行吗?”而且,由于此事“闹得满城风雨”,范后军的妻子感到压力太大,已经和他离婚。

律师:附带民事赔偿已经提高到50万

2009年1月6日,北京朝阳区法院曾经就此案进行开庭审理,双方在法庭上争锋相对。范后军认为自己被厦航列入了乘客黑名单,请求法院判令厦航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因无故拒绝其乘坐厦航航班所造成的各项损失5826元和精神抚慰金5.5万元。范后军的代理律师张起淮在庭审中称,厦航为了民航安全对范后军实行拒载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只有公安机关、安全部门正规文件批示明确限制登机或者出入境、携带危险物品、无合法证件、酗酒的人员才被航空公司禁止登机,而范后军并不在此之列。厦航代理律师却并不认可厦航制定了航空“黑名单”。厦航律师称范后军自从竞选公务员落选后,不认真对待工作,并曾采用过激言行威胁恐吓领导,如果让范后军乘坐厦航航班,有危害飞行安全的可能性。厦航从维护飞行安全的角度拒绝其登机,并不侵犯人格权。

律师意见

范后军的代理律师张起淮告诉记者,针对范后军现在的生活现状,现在的诉讼请求也已经发生了微妙的变化,现在主要诉求则是人身自由权和名誉权的问题,附带民事赔偿也由5.5万提高到50万。“现在的证据也比上次开庭更加充分,目前范后军的邻居也愿意出庭为范后军作证。”

张起淮律师称,此次案件再审引起全国法律界专家学者的高度重视,很多专家将参加旁听,朝阳区法院也将公开审理此案。

厦航已经默默“认错”

2009年1月6日北京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他的案件之后,厦航对他的态度似乎已经发生了某种“微妙”的变化。

范后军称,他首次感受厦航态度发生变化是今年1月10日他由合肥至黄山办事,由于合肥至黄山只有厦航一个航班,票价只有200元,于是范后军准备购买机票。范后军说,他当时在合肥机场购买合肥至黄山的机票时,售票员打开了电脑,随后让他等一下,去后面请示一下机组。很快售票员在向机组请示后,给他出票,打印登机牌并顺利登机,这多少让范后军有点意外。

范后军第二次感受厦航态度的变化是2009年1月18日,当时范后军在福州,准备前往北京办事,他是提前预订的票,当18日当天范后军到达机场后,售票处已经将他的票与登机牌打印好。

范后军向记者所说,随后记者从他的代理律师张起淮那里得到印证,同时这也成为再审的一种重要证据。 “从这些可以看出,厦航已经认识到自己‘黑名单’的做法存在错误。”

案件审判

宣判范后军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

2009年11月11日上午9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对范后军案进行宣判。认定厦航的一系列行为,不构成对范后军人格权的侵犯,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2009年1月6日和6月2日,此案历经2次开庭审理。

据了解,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曾就此事向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出公函,询问航空行业限制特定个人乘坐航班的规定和惯例等相关情况。民用航空局回函称,目前国内现有的法律法规,尚未对航空器所有人、经营人是否有权对认为有危险的乘客拒绝登机作明确规定;但根据我国参与的国际民航组织有关规定,他们认为厦航有权拒绝运输其认为对其运输航空器构成潜在威胁的人员。知情人士透露,也就是这个现有法律法规的条款规定,给案件宣判定了性。

在宣判之后,法院已将宣判结果以司法建议的形式递交给中国民用航空局和厦航。业内人士认为,这一判决,有可能成为我国类似案例的定性标本。

范后军:上诉到底

2009年11月11日,范后军在现场聆听了这一判决。他说:“整个诉讼过程中,法律一直是倾向于厦航那边的。 ”自“黑名单”门事件发生以来,范后军曾被戏称为“范拉丹”,其社会评价也因此降低。据悉,为了给自己讨一个说法,从2004年开始,范后军就踏上了艰辛的上访和诉讼路。为此,他甚至将自己在福州买下的4套房子全部出售,将钱用于诉讼。今年上半年,他的妻子也带着孩子,和他离了婚。

原告律师:判决有失公允

案件宣判后,范后军的代理律师张起淮,他说:“这是一起明显的侵害原告人格尊严权,以及荣誉权的案件。法院方面如此判决,有失公允。 ”张起淮说:“我们目前正在对诉状进行整理。 ”

厦航:同意宣判结果

厦航表示不对此次宣判多作评价。不过,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透露,他们同意和支持此次宣判结果。

案件分析

范后军与“老东家”结怨缘于劳资纠纷。范在处置劳资纠纷期间曾与厦航员工发生肢体冲突,2005年范离开厦航后,曾7次购买厦航机票,其中6次遭拒,另一次虽经厦航“特批”允许其登机却被范放弃。2008年9月,范以侵犯人格尊严为由,将厦航告上法庭,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补偿共6万余元。由此,大陆首例航空“黑名单”案进入公众视野。

范后军

常言“赌气不赌财”,范后军与“老东家”打官司,赌的正是“人格尊严”这口气。虽一审败诉,但范并不服气,表示要将官司进行到底。

此案性质属民事诉讼,从受理到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费时14个月。是此案案情特别复杂吗?显然不是。法院之所以对此案作“马拉松审理”,自有难言之隐:其一,此案社会关注度极高,审慎处置情有可原;其二,航空安全在交通客运服务类别中等级最高,法院在判断和平衡原被告的是非曲直时,客观上有向被告倾斜的倾向;其三,国内不少行业已采用或部分采用的“黑名单”制度,眼下依然无法可依,法院无论支持或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均缺乏对号入座的法条作为依据。

也许正是上述原委之共同作用,法院并未向媒体披露此案一审判决的法律依据,判决书也未向社会公开。然而,恰恰因为一审判决“犹抱琵琶半遮面”,不但进一步提高了此案的关注度,而且引发了舆论对一审判决公正性的议论。

被告律师强调,原告除劳资纠纷与厦航员工曾有肢体冲突外,作为曾经的厦航安全员,对航空防暴、劫机、炸机等安全措施非常了解,存在比一般人更大的安全隐患,外加被告对原告的乘机目的表示怀疑,以上三条顾忌,看似被告拒绝范后军登机的主要理由,但此理由成立的前置逻辑是,被告已将原告预设为“本·*式的危险人物”。

被告声称,民用航空法授权航空公司拒绝承运具有潜在威胁的旅客和行李。作为乘客,对这一说法表示理解;作为公民,认为航空公司并无认定谁是“具有潜在威胁的旅客”这一权限,何况民用航空法也未授权航空公司拥有该项权力。法治社会,认定谁是潜在的“本·*”,只能由司法机关或国家安全机构作出确认。很显然,在本案中,一审败诉的范后军并未被权威机构列入“具有潜在威胁的旅客”之黑名单。

二审:维持原判

2011年6月24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驳回原告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同时,法院指出厦航在“黑名单”事件中,“欠缺及时主动有效的沟通及应对”。听到宣判后,范后军表示自己仍将通过申诉等方式为自己讨公道。

法院认为,因范后军在与厦航产生矛盾后曾做出一些非理性行为,并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厦航据此对范后军能否正常乘坐厦航航班产生怀疑是合理的,且此后双方已就范后军乘坐厦航航班问题达成了协议,故厦航在2008年9月9日之前对范后军乘坐厦航航班采取的取消订票、订座等限制性措施并无不妥,不应认定构成侵权。

二审指出,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虽然尚未对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限制乘客登机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国际民航组织对可能影响航空安全的人拒绝登机是有规定的,国内航空公司也有相应的行业管理规范对此予以规制。航空运输的高风险性为社会大众所知晓,航空安全涉及众多乘客的生命、财产权益,厦航基于与范后军的纠纷及范后军的一些非理性表现行为,对范后军乘机可能引发的安全问题产生怀疑,并采取限制措施,范后军应给予理解,希望范后军能理性、客观的对待。另一方面,厦航在处理与范后军矛盾的整个过程中,欠缺及时主动有效的沟通及应对,厦航亦应从中吸取教训。

对厦航的感情

范后军

在一审判决后,范后军在表示上诉的同时,也对外界表示,他一直很喜欢厦航,对为之工作了11年的厦航颇有感情。据知情人士称,2009年11月11日,范后军还与老东家的工作人员聊天,关心老同事的炎症问题。

而在2009年6月北京某媒体对范后军的报道中,范后军也称“对厦航充满感情”,他表示,虽与厦航对簿公堂,但他与厦航并非仇人。报道还指出,范后军的手机尾号都与厦航飞机型号有关,是他特意挑选的。

这篇名为《被“黑名单”改变的人生》文章也表明,范后军及家人的生活似乎都被“被拒乘坐厦航飞机”的事情彻底改变了。

文中指出:2009年5月,范后军离婚了,他卖了福州的两套房子来打官司。名字随着“黑名单”传播后,范后军多次应聘工作,无论是去当司机,还是到学校求职,“都在最后关头落败”。

后来,在一家物业公司当上经理后的范后军,常被小区业主问“是不是黑名单上的人”,于是他提出辞职。

在不久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范后军说,他和孩子承受不了败诉的后果。他们夫妻称,还有复合可能,前提是能胜诉,讨回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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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4: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