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释义 | 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将原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职称管理、人事争议仲裁、人事考试、人才交流服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职责、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别加强了对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和管理,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管理,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农民工工作协调管理,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管理等职能。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6号)和《中共鄂州市委、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州文〔2010〕9号)精神,设立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职称管理、人事争议仲裁、人事考试、人才交流服务、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事管理的职责、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将原市卫生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职责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加强事业单位人员统筹管理的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 (四)加强统筹全市城乡就业政策的职责,依法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统筹全市城乡社会保障政策的职责,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经办能力。 (五)加强统筹全市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整合的职责,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统筹开发各类人力资源。 (六)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的职责,深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推进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建设。 (七)加强促进就业的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和职业(技工)教育培训制度,促进全市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八)加强统筹规划全市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职责,做好相关医疗保障制度配套政策实施工作。 (九)加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农民工工作协调的职责,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全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并负责发布后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并负责监督管理,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加强区域人才合作。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年度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拟订就业援助制度,推动创业带动就业。负责全市就业、失业、失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工作,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市就业形势稳定和失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拟订全市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企业年金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实施办法,实施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全市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负责拟订中央、省转移支付社会保险资金和市级专项资金及调剂金的分配方案,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并组织基金预算的执行,承担参加养老保险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职业能力建设工作。统筹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统筹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拟订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技工学校和民办培训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 (六)负责拟订除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业劳动标准政策和劳动定额标准,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事业单位人员宏观管理。 (八)负责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引进海外高层次急需人才。负责全市专业技术职务综合管理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拟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负责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拟订全市协调劳动关系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处理市管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主管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依法对中央、省驻鄂州单位和市属单位实施监察,组织查处重大案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工作科) 综合协调机关重要政务、事务,拟定机关工作制度,督促检查工作进展;负责机关公文审核、文电、机要、保密、档案、安全保卫和应急管理;负责机关政务(政府信息)公开;负责信息宣传和新闻发布;负责机关公共事务、行政后勤管理工作;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负责组织重大政策和综合性政策调研;承办重要会议文稿、综合性材料的起草;承办机关法律事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综合分析和反映信访动态,开展信访工作调查研究,督办重要来信、来访案件,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协调维稳、应急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二)规划财务科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再就业等专项资金预决算草案;负责中央、省转移支付社会保险、就业等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拟订和汇审,以及市本级专项就业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工作;负责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计划审核申报和资金支付工作;参与拟订全市社会保障基金、就业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局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局属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工作;归口管理有关信息统计工作;承担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国内援贷款项目管理工作。 (三)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拟订全市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政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体系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负责全市促进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核落实;拟订国(境)外人员在鄂州就业管理政策,承办外国人来鄂州就业行政许可;拟订全市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 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组织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督促检查相关单位责任履行和任务落实情况,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协调农民工进城落户的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担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职业能力建设科 拟订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和职业能力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就业前培训、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激励措施和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订全市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及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职业资格管理,承办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职业资格审核和综合评审;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考核(鉴定)工作;制订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科 综合管理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和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工作;负责制定人才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组织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津贴人员以及市级拔尖人才选拔考核、推荐和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指导专家服务团的组织、实施及服务工作;研究制定吸引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留学人员来鄂州工作、服务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做好市博士后基地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工作;指导二次人才开发;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研究制定全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方案和职称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聘任、专业技术执业资格考核、评审和资格证书核发的工作;承担全市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负责各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申报和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建设工作;指导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的聘后管理工作;承担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承担全市非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参与全市事业单位人员人事管理政策的拟订和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岗位设置方案核准或备案事宜;负责全市非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全市非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并参与实施,承担非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员流动调配工作。 (七)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科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承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承办市属企事业单位和中央、省驻鄂州有关单位人员调配工作;负责协调部分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服务项目和计划。 (八)劳动关系科 拟订全市劳动关系政策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属企业裁员报告和企业改组的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承办文艺体育单位特招和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度行政许可以及集体合同审查登记工作;负责政策性安置进入企业人员工作;拟订全市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按分工审核市属企业工资总额和负责人工资收入;负责劳动标准和劳动定额管理工作;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九)工资福利科 拟订全市非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资政策、标准和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非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各类津补贴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非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作。 (十)养老保险科 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和其他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以及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政策;拟订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及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拟订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和完善企业职工退休政策,办理参保职工退休条件审批;拟订企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并办理参保人员的相关审批手续。 执行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标准及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方面落实返乡农民工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与农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负责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运行程序的监督,对社会保障费及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或审核。 (十一)医疗保险科 统筹规划全市城乡一体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组织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资格审查与年审;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综合协调工作;承担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具体工作。 拟订全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负责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十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 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办法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拟订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规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内部审计工作。 (十三)调解仲裁管理科 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制度和政策,推进仲裁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规范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机制,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聘用合同)鉴证服务;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协调处理市内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人事教育科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资福利、离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争先创优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 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会计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5名,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 工勤编制6名。 五、其他事项(一)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订;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原市人事局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事考试院及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事业单位成建制划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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