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都洁 |
释义 | 都洁:宋臣、学者。字圣与,江苏丹阳人,徽宗宣和六年进士。高宗绍兴间以左朝请郎知德庆府,历官吏部郎中、太府少卿、淮西总领。洁父都郁,字子文,尝为惠州教官,平生留意于《易》学。洁承家学,与其父处多有所得,自认土封辞义,先儒已多有详论,故撰《易变体义》十二卷,专就《易》的变体用法进行探讨。 都洁人物简介都洁,1966年2月生于河北阜城县,1988年,从武汉大学毕业,做过两年记者;1992年,赴日本东京大学读研究生;1999年,到泰国亚洲理工学院攻读博士学位,是泰国公主诗琳通的师妹;2003年9月,到武汉大学做博士后,进行GPS遥感方面的课题研究,合作导师为武汉大学校长刘经南院士;2007年7月,太原市面向全国公开选拔7名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时任武汉市汉阳区科技局副局长、武汉市工商联兼职副会长、武汉市人大常委的都洁,在激烈的角逐中胜出;2007年10月,太原市人大常会任命都洁为太原市水务局局长。随后,相继当选为政协第十届山西省委员会委员,民进太原市委副主委。 撤职经过太原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撤销都洁的太原市水务局局长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太原市人大人事代表委员会于2011年2月11日召开第二十六次全体会议,对太原市政府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的人事撤职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市人大人事代表委员会认为,都洁的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损害和影响,已不具备任职条件。 都洁在担任太原市水务局局长期间,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0年11月5日由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19日,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 二审裁定 维持原判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经该院二审裁定,太原市水务局原局长都洁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12月,万柏林区法院一审以其受贿35万元、贪污26.88万元人民币,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经查,2008年6月至2009年9月间,都洁以自己购房、缺钱等原因分别收取清徐县水务局局长成某20万元、任太原市西山地区水土保持监督站站长的王某10万元,又以提拔下属之名收取时任太原市水利勘测设计院副院长的王某3万元、市水务局下属事业单位的一名员工2万元。此外,2008年6月10月间,利用职务之便,套取国家财政专项拨款33.6万元,其中26.88万元用于自己购房。 2010年11月1日,都洁向市纪检委退交赃款35万元。2010年4、5月间,有关部门调查市水务局系统内部经济问题,都洁便指使余某把26.88万元购房款退回了张某的环保科技公司。2010年7月21日,张某将30.6万元财政拨款退交给了纪检部门。2010年8月2日,余某、段某分别向纪检部门退赃1.5万元。 2010年初,当时担任市水务局“一把手”的都洁任职短短两年多,就有群众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其贪污受贿等问题。2010年4月,纪检部门对其展开调查,随着调查的深入,都洁的经济问题“浮出水面”。2010年11月5日,都洁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被万柏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从2007年10月24日被任命到2010年11月被逮捕,这位博士局长在任仅仅3年。 2010年12月19日,万柏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都洁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15年。 都洁不服,提起上诉。 太原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都洁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钱款30万元,非法收受他人钱财5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都洁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履行正规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授意他人签订虚假合同,套取国家财政专项拨款33.6万元,其中26.88万元用于自己购房,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其中,都洁索贿30万元,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能主动向纪检部门退交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太原市中级法院认为,都洁的上诉理由不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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