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丁龙村 |
释义 | 1、 云南省红河州绿春县大水沟乡丁龙村村情概况丁龙村隶属于大水沟乡宋壁行政村,属于山区。位于大水沟乡北边,距离宋壁村委会1公里,距离大水沟乡12公里。国土面积有2.94平方公里,海拔1400米,年平均气温16.1℃,年降水量2310毫米,适宜种植稻谷、茶叶等农作物。有耕地总面积129亩(其中:水田35亩,旱地94亩),人均耕地1.2亩,主要种植茶叶、稻谷、八角等作物;拥有林地3600亩,其中经济林果地23亩,人均经济林果地 0.21亩,主要种植八角;荒山荒地500亩,其他面积180亩。全村有农户26户,有乡村人口112人,其中农业人口111人,劳动力80人,其中从事第一产业人数65人。该村的主要产业为种植业、养殖业等,主要销售往县内。2008年主产业全村销售总收入3.3万元,占农村经济总收入68.09%。2008年全村经济总收入4.7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420元。该村属于绝对贫困村,农民收入主要以种植业为主。该村目前正在发展茶叶、橡胶特色产业,计划大力发展茶叶、橡胶产业。 农村经济该村有耕地总面积129亩(其中:水田35亩,旱地94亩),人均耕地1.2亩,主要种植茶叶、稻谷、八角等作物;拥有林地3600亩,其中经济林果地23亩,人均经济林果地 0.21亩,主要种植八角;荒山荒地500亩,其他面积180亩。该村的主要产业为种植业、养殖业等,主要销售往县内。2008年主产业全村销售总收入3.3万元,占农村经济总收入68.09%。2006年农村经济总收入4.7万元,其中:种植业收入2.1万元,占总收入的44.68%;畜牧业收入1.1万元,占总收入的23.4%(其中,年内出栏肉猪10头,肉牛2头);第二、三产业收入0.5万元,占总收入的10.64%;工资性收入1万元,占总收入的21.28%。农民人均纯收入420元,农民收入以种植业、养殖业等为主。全村外出务工收入1万元,其中,常年外出务工人数5人(占劳动力的4.5%),在省内务工4人,到省外务工1人。 基础设施该村截止2008年底,已实现通水、通电,无路灯。全村有26户通自来水。有26户通电,有8户通有线电视,拥有电视机农户8户(分别占农户总数的100%、30.77%和30.77%);安装固定电话或拥有移动电话的农户数8户,其中拥有移动电话农户数6户(分别占总数的30.77%和23.08%)。该村到乡不通路;村内主干道均为未硬化的路面;距离最近的车站5公里,距离最近的集贸市场12公里。全村共拥有拖拉机1辆,摩托车1辆。全村耕地有效灌溉面积为35亩,有效灌溉率为27.13%,其中有高稳产农田地面积30亩,人均高稳产农田地面积0.27亩。该村到2008年底,农户住房以土木结构住房为主,其中有4户居住砖混结构住房;有2户居住砖木结构住房;有20户居住于土木结构住房。 2、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孙洼乡丁龙村丁龙村位于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孙洼乡政府驻地西南1.4公里处。有155户,596人;耕地1188亩,其中水浇地1000亩。以农为主,盛产蔬菜。此村原系丁家洼、龙庙两村合并而成。明朝初期丁氏迁居此处建村,取村名丁家洼。后宓氏由山西洪洞县迁村西建村,借当地龙王庙为村名。1955年合为一个行政村,取名丁龙。村党支部、村委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美村、富民、强经济”的要求,对照“建设小康示范村”的标准,加大投入力度,狠抓软硬件建设,整治村容、村貌,以“生态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为目标,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城南乡丁龙村基本概况丁龙村全村4个自然村合并,8个村民小组,355户,962人,耕地面积417亩,山林面积2766亩,劳动力680人,2010年人均收入7603元,主要以农业为主。村两委班子团结协作,分工明确,能完成各项任务,共有党员28人,在各行各业中起到先锋模范作用。 村规民约为了提高全村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促进全村的安定团结和四个文明建设,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村规民约。 一、切实保护耕地,严禁耕地抛荒,不得侵占、非法买卖和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集体土地,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上级管理部门处理。 二、村民建房必须服从本村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在领取《建房许可证》后,按批准的地点和面积施工建房。 三、上级配套工程落实在我村境内,村民应积极支持工程配合。对在办理合法征用土地手续并已兑现经济补偿的土地上施工的单位,任何人不得无理取闹,如致使施工损失的,要赔偿经济损失。 四、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对非法怀孕和计划外生育者,对有谩骂、侮辱、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等行为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 ??五、学龄前儿童和青少年有依法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其法定监护人应保证子女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 六、本村任何组织和个人一律不准招用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做工。违者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七、凡符合服兵役条件的本村村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应积极主动参加民兵训练、兵役登记、征兵体检和应征入伍。对逃避服兵役(包括不参加民兵训练、不参加征兵初检、复检和体检合格拒绝服兵役)的村民,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要尊老爱幼,保护老人、妇女、儿童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禁止虐待、遗弃、伤害行为。任何人不得剥夺已婚女子的合法继承权。丧偶女子有继承遗产和带户再婚的权利。 九、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继子女和养子女必须依法履行抚养义务。成年子女、继子女、养子女极其配偶,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必须依法履行赡养义务。 十、村民发生赡养纠纷时,由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村民委员会支持被赡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经销、买卖、私藏管制刀具、火枪等凶器和危险物品;严禁吸毒、贩毒。任何人不得以各种借口煽动群众到机关、学校、企业、村民委员会办公地、他人住宅起哄捣乱、闹事、制造事端,不得寻衅滋事,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十二、不得非法搜身、侵入他人住宅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准诽谤他人和侮辱妇女,邻里之间发生纠纷不得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对殴打他人造成伤害的,应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情节严重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三、不偷拿国家、集体、他人财物、不在公路、水域航道上设置障碍,不得损毁、移动指示标志、不得损毁机耕道路、排灌渠道、耕作机械等集体公共设施,不滥伐树木。搞好环境卫生,不乱扔杂物垃圾,不污染水源,保持村容村貌整洁。 十四、严禁传播淫秽物品,严禁卖淫嫖娼,严禁赌博和小偷小摸,反对迷信活动,严禁利用迷信活动造谣惑众、骗取财物。 十五、积极推进殡葬改革,服从殡葬管理,遗体火化后骨灰盒存放在安息堂或生态公墓。提倡勤俭节约,反对婚嫁、丧事大操大办。 十六、违反本村规民约的,除触犯法律法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村民委员会可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批评教育; 2、写出悔过书,用村广播进行通报; 3、责令其恢复原状或作价赔偿; 4、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 5、取消享受或者暂缓享受村里的优惠待遇。 十七、凡违反本村规民约要进行处理的,必须在调查核实后,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擅自处理。 十八、凡被依法处罚或违反本村规民约的农户,在本年度不得不得评先进、文明户、五好家庭户、遵纪守法户。外来人员在本村居住的参照执行本村规民约。 十九、本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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