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地质灾害事故 |
释义 | 是指在自然或者人为因素的作用下形成的,对人类生命财产、环境造成破坏和损失的地质作用(现象)。如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及沼泽化、土壤盐碱化,以及地震、火山、地热害等。 一、地质灾害灾情报告(一)地质灾害分级 地质灾害分为一般级、较大级、重大级和特大级。具体标准如下: 1、一般级 未发生人员死亡且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不大者。 2、较大级 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者。 3、重大级 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严重者。 4、特大级 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含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极大者。 ( 二)报告原则 情况准确,上报迅速,所为基础,续报完整。 (三)报告程序 1、发生一般级地质灾害,所在地国土资源所应及时向所在地乡(镇)政府、县国土资源局报告,并负责作出应急处理。 2、发生较大级地质灾害,所在地国土资源所应立即报告当地乡(镇)政府,并在第一时间内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在24小时内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同时越级报省国土资源厅地环处,并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开展调查和做出应急处理。 3、发生重大级地质灾害,所在地国土资源所应立即报告当地乡(镇)政府,并在第一时间内报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在12小时内报市国土资源局,同时越级报省国土资源厅地环处和国土资源部,以后每24小时向国土资源部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至调查结束。 4、发生特大级地质灾害,所在地国土资源所应立即报告当地乡(镇)政府,并第一时间内报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应于6小时内报市国土资源局,同时越级报省国土资源厅地环处和国土资源部,以后每24小时向国土资源部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至调查结束。 (四)报告内容 1、报告的内容应根据掌握的灾情信息,尽可能详细说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伤亡和失踪的人数、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地质成因和发展趋势等,同时提出主管部门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2、应急调查报告,所在地国土资源所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拟写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抢险救灾工作; (2)基本灾情; (3)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 (4)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包括地质条件和诱发因素(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 (5)发展趋势; (6)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措施; (7)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 二、严重地质灾害隐患报告对于发现的受地质灾害威胁人数超过500人,或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严重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及时报县国土资源局和当地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局接报后在2日内将险情和采取的应急防治措施上报国土资源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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