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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地震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办法
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国家防震减灾规划(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地震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地震专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56号)、财政部和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震专项是指中央财政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支持的地震行业科研项目。

第三条 地震专项支持地震行业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主要包括:

一、地震行业应用基础研究;

二、地震行业重大公益性技术前期预研;

三、地震行业实用技术研究开发;

四、国家标准和地震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

五、地震计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

第四条 地震专项管理和经费使用的原则: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要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充分体现地震行业科研的特点与重点,合理区分和衔接国家支持的其他项目。专项只下设项目层次,项目不分解,避免地震专项经费分散使用。

二、权责明确,规范管理。坚持部门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实行决策、实施、监督相互独立和制约的管理机制。

三、科学安排,整合协调。科学合理地确定项目,严格按照项目目标编制预算,杜绝随意性。加强科技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

四、专款专用,追踪问效。严格按照国家和中国地震局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地震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五条 根据项目类型特点,采取招标或者择优委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一般为中国地震局所属研究所、防灾科技学院和下属企业,地震局系统外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所承担的项目经费总额不得低于地震专项经费的15%。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系

第七条 成立地震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地震系统内9人和系统外6人组成。中国地震局领导担任主任,其他成员为中国地震局发展与财务司、人事教育和科技司(以下简称科技司)、监测预报司、震害防御司、应急救援司的负责人,建设部、中国科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北京大学、中国科技大学等部门或单位的专家,以及地震专项专家组组长。

第八条 委员会下设地震专项专家组。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15人,其中地震系统外专家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专家组成员每两年更换三分之一,最长不得连续超过6年。专家组成员任期内实行回避制度,不得承担地震行业科研专项。

第九条 发展与财务司职责

一、负责落实财政部的相关要求。

二、负责组织编制地震行业科研专项规划。

三、负责组织制定地震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办法。

四、负责审定年度项目建议和项目上报方案。

五、根据财政部批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并下达项目预算。

六、负责项目验收与绩效考评。

第十条 科技司职责

一、负责落实科技部的相关要求。

二、参与编制地震行业科研专项规划。

三、参与制定地震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办法。

四、负责与国家相关科研项目的衔接协调工作。

五、负责组织提出年度项目建议方案。

六、负责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的遴选工作,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七、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

八、负责组织提出年度项目上报方案。

九、负责项目日常管理。

十、参与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 监测预报司、震害防御司、应急救援司职责

一、参与编制地震行业科研专项规划。

二、参与制定地震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办法。

三、负责提出年度相关项目建议。

四、负责对相关项目申报承担单位提出意见,并参与相关项目承担单位的遴选工作。

五、负责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及评审相关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

六、参与提出年度相关项目上报方案。

七、参与相关项目日常管理。

八、参与相关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委员会职责

一、根据地震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实际需求,提出专项目标和任务需求建议。

二、对专项项目提出建议。

三、提出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

四、对项目执行全过程发挥咨询评议作用。

五、组建专家组,承担项目评审任务。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任务

一、履行项目法人职责,对项目实施实行全过程管理,监督项目负责人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

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

三、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自筹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四、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

五、接受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三章 项目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中国地震局结合《规划纲要》的目标和任务以及地震行业科技发展需要,在国家五年规划的第一年组织制定地震行业科技专项规划,报送科技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十五条 中国地震局根据地震行业科技专项规划,围绕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实际需求,提出项目建议,于每年4月底前报送科技部、财政部。项目建议的要求是:

一、具有明确的目标和考核指标。

二、完成后能够直接投入应用或具有较强应用前景。

三、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层次区分清楚,避免重复交叉。

第十六条 中国地震局根据科技部反馈意见,对项目建议调整后予以发布。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依据发布的项目建议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书,在规定的时限内正式提交项目申请。

第十八条 中国地震局采用招标或择优委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一、研究目标、内容明确,完成时限和评审标准确定,可引起有效竞争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

二、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采用择优委托方式。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二)只有两家以下(含两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没有引起有效竞争或者对招标文件未作实质性响应,或发生其它情形而导致废除所有投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须遵守以下回避规定与评审纪律:

一、不得泄露评议、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的评审结果。

二、申请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专家不得出席当年的项目评审。

三、参加评审的专家回避本人参加的项目的评议和评审;

四、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回避直系亲属参加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项目评审;

五、评审专家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评审对象的报酬和费用。评审期间,个人不得就评审事项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进行联系。

第二十条 为切实保护申请者和评审者的权益,须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保护被评审项目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

二、不得泄露评审专家姓名和单位。

第二十一条 中国地震局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总体目标、年度目标;

二、项目研究任务、技术路线和组织实施方式;

三、项目分年度实施方案;

四、项目承担单位已有科研条件。

第二十三条 项目预算编制的要求是:

一、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任务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项目预算编制时应当同时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项目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 中国地震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按照优先顺序排序后于每年7月底前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五条 根据财政部的批复,中国地震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二十六条 根据财政部的要求,中国地震局将地震专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报送年度项目预算。

第四章 项目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签订的项目任务书开展项目研究开发工作。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中国地震局科技司。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执行的全过程中充分发挥委员会的咨询评议作用。

第三十条 专项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一、项目预算、项目年度预算总额的调整应经中国地震局发展与财务司同意后报财政部批准。

二、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按预算管理程序报中国地震局发展与财务司批准。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项目经费年度专项决算。项目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专项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专项决算中反映。项目经费决算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编制,于每年的4月20日前将上年度专项决算上报中国地震局,中国地震局审核汇总后于每年的5月20日前报送财政部。

第三十五条 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按程序上报中国地震局。中国地震局发展与财务司组织进行清查处理,收回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并执行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实施中所需的仪器设备应当尽量采取共享方式取得。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科学数据记录和报告制度,及时上报项目有关数据。

第五章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三十八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时,应当事先报经中国地震局审核同意。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专项经费及其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一、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项目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四十条 财政部、科技部对专项经费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按照规定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四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验收分为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两个阶段,财务验收是进行业务验收的前提。

第四十三条 中国地震局发展与财务司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财务验收完成后,中国地震局科技司组织业务验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业务验收:

一、项目、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三、未经申请或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四、超过下达的项目任务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

第四十五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经费如有结余,应当及时全额上缴中国地震局,由发展与财务司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中国地震局结合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逐步建立对项目经费的绩效考评制度。

第四十七条 中国地震局负责制定对未通过验收以及其它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追究责任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组织抽取项目进行项目实施情况年度检查和财务审计,逐步建地震专项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四十九条 年度检查、财务审计和绩效评价的结果将作为调整地震专项经费预算规模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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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9:3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