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
释义 |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该标准适用于我国江、河、湖泊、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面水水域。根据地面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可将我国地面水划为五类:I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II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 III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IV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V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前 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 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修订。根据199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将本标准中“地面水”改称为“地表水”。 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划分为基本项目和特定项目。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是满足规定使用功能和生态环境质量的基本水质要求。特定项目适用于特定地表水域特定污染物的控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环境管理的需要自行选择,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与原标准相比,本标准增加了粪大肠菌群、氨氮和硫化物三项基本项目指标,删除了总大肠菌群一项指标,将苯并(a)芘改为特定项目,同时修订了水温、凯氏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个项目的标准值。 本标准项目共计75项,其中基本项目31项,以控制湖泊水库富营养化为目的的特定项目4项,以控制地表水Ⅰ、Ⅱ、Ⅲ类水域有机化学物质为目的的特定项目40项。 本标准与《海水水质标准》均为水环境质量标准。与近海水域相连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按功能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相应类别,近海功能区执行《海水水质标准》的相应类别。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对各类水域进行监督管理。对批准划定的单一渔业保护区、鱼虾产卵场水域按《渔业水质标准》进行管理。对城市污水、工业废水等直接用于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进行管理。 本标准自2002年6月1日起实施。GHZB1-1999《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同时废止。 本标准首次发布为1983年,1988年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 for surface water GB3838-2002代替 GHZB1-1999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地表水五类使用功能,规定了水质项目及标准值、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2 引用标准本标准表4和表5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和规范与本标准同效。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水域功能分类依据地表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 Ⅰ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 Ⅲ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Ⅳ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类别的,依最高类别功能划分。 4 标准值本标准规定了基本项目和特定项目不同功能水域的标准值。 4.1 满足地表水各类使用功能和生态环境质量要求的基本项目按表1执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9-07-20批准 2000-01-01实施表1 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 单位:mg/L 序 号 分类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标准值 项目 基本要求 所有水体不应有非自然原因导致的下述物质: 1 水温(“C) 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限制在: 2 pH 6.5~8.5 6~9 3 硫酸盐(以SO4计) ≤ 250以下 250 250 250 250 4 氯化物(以Cl计) ≤ 250以下 250 250 250 250 5 溶解性铁 ≤ 0.3以下 0.3 0.5 0.5 1.0 6 总锰 ≤ 0.1以下 0.1 0.1 0.5 1.0 7 总铜 ≤ 0.01以下 1.0(渔0.01) 1.0(渔0.01) 1.0 1.0 8 总锌 ≤ 0.05 1.0(渔0.1) 1.0(渔0.1) 2.0 2.0 9 硝酸盐(以N计) ≤ 10以下 10 20 20 25 10 亚硝酸盐(以N计) ≤ 0.06 0.1 0.15 1.0 1.0 11 非离子氨 ≤ 0.02 0.02 0.02 0.2 0.2 12 凯氏氮 ≤ 0.5 0.5(渔0.05) 1(渔0.05) 2 3 13 总磷(以P计) ≤ 0.02 0.1 0.1 0.2 0.2 14 高锰酸盐指数 ≤ 2 4 8 10 15 15 溶解氧 ≥ 饱和率90% 6 5 3 2 16 化学需氧量(CODCr) ≤ 15以下 15 20 30 40 17 生化需氧量(BOD5) ≤ 3以下 3 4 6 10 18 氟化物(以F计) ≤ 1.0以下 1.0 1.0 1.5 1.5 19 硒(四价) ≤ 0.01以下 0.01 0.01 0.02 0.02 20 总砷 ≤ 0.05 0.05 0.05 0.1 0.1 21 总汞 ≤ 0.00005 0.00005 0.0001 0.001 0.001 22 总镉 ≤ 0.001 0.005 0.005 0.005 0.01 23 铬(六价) ≤ 0.01 0.05 0.05 0.05 0.1 24 总铅 ≤ 0.01 0.05 0.05 0.05 0.1 25 总氰化物 ≤ 0.005 0.05(渔0.005) 0.2(渔0.005) 0.2 0.2 26 挥发酚 ≤ 0.002 0.002 0.005 0.01 0.1 27 石油类 ≤ 0.05 0.05 0.05 0.5 1.0 28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 0.2以下 0.2 0.2 0.3 0.3 29 粪大肠菌群(个/L) ≤ 200 1000 2000 5000 10000 30 氨氮 ≤ 0.5 0.5 0.5 1.0 1.5 31 硫化物 ≤ 0.05 0.1 0.2 0.5 1.0 4.2 控制湖泊水库富营养化的特定项目按表2执行。 控制地表水Ⅰ、Ⅱ、Ⅲ类水域有机化学物质的特定项目按表3执行。 5 水质评价5.1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选取单项指标,分项进行达标率评价。 5.2 对于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体,应分水期进行达标率评价,所使用数据不应是瞬时一次监测值和全年平均监测值,每一水期数据不少于两个。 5.3 溶解氧、化学需氧量、挥发酚、氨氮、氰化物、总汞、砷、铅、六价铬、镉十项指标丰、平、枯水期水质达标率均应达到100%。 5.4 其它各项指标丰、平、枯水期水质达标率应达到80%。 表2 湖泊水库特定项目标准值 单位:mg/L 序 号 分类 标准值 项目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1 总磷(以P计) ≤ 0.002 0.01 0.025 0.06 0.12 2 总氮 ≤ 0.04 0.15 0.3 0.7 1.2 3 叶绿素a ≤ 0.001 0.004 0.01 0.03 0,065 4 透明度(m) ≥ 15 4 2.5 1.5 0.5 表3 地表水Ⅰ、Ⅱ、Ⅲ类水域有机化学物质特定项目标准值 单位:mg/L 序号 项目 标准值 序号 项目 标准值 1 苯并(a)芘 2.8×l0 21 六氯苯 0.05 2 甲基汞 1.0×l0 22 多氯联苯 8.0×10 3 三氯甲烷 0.06 23 2,4-二氯苯酚 0.093 4 四氯化碳 0.003 24 2,4,6-三氯苯酚 0.0012 5 三氯乙烯 0.005 25 五氯酚 0.00028 6 四氯乙烯 0.005 26 硝基苯 0.017 7 三溴甲烷 0.04 27 2,4-二硝基甲苯 0.0003 8 二氯甲烷 0.005 28 酞酸二丁酯 0.003 9 1,2-二氯乙烷 0.005 29 丙烯腈 0.000058 10 1,1,2-三氯乙烷 0.003 30 联苯胺 0.0002 11 1,1-二氯乙烯 0.007 31 滴滴涕 0.001 12 氯乙烯 0.002 32 六六六 0.005 13 六氯丁二烯 0.0006 33 林丹 0.000019 14 苯 0.005 34 对硫磷 0.003 15 甲苯 0.1 35 甲基对硫磷 0.0005 16 乙苯 0.01 36 马拉硫磷 0.005 17 二甲苯 0.5 37 乐果 0.0001 18 氯苯 0.03 38 敌敌畏 0.0001 19 1,2-二氯苯 0.085 39 敌百虫 0.0001 20 1,4-二氯苯 0.005 40 阿特拉津 0.003 6.标准的实施与监督6.1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监督实施。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水环境质量确定,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6.2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建、水利、卫生、农业等有关部门,根据流域或水系整体规划,结合水域使用功能要求,提出所辖水域水环境功能类别划分方案,划分功能类别,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按相应的标准值管理。 6.3排污口所在水域划定的混合区,不得影响鱼类回游通道及混合区外水域使用功能。 6.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7 水质监测7.1监测项目的采样布点及监测频率应符合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7.2本标准基本项目的检测分析方法按表4执行,特定项目的检测分析方法按表5执行。 表4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分析方法 序号 基本项目 分析方法 测定下限mg/L 方法来源 1 水温 温度计法 GB 13195-91 2 pH 玻璃电极法 GB 6920-86 重量法 10 GB 11899-89 3 硫酸盐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0.4 GB 13196-91 铬酸钡光度法 8 1) 4 氯化物 硝酸银滴定法 10 GB 11896-89 硝酸汞滴定法 2.5 1) 5 溶解性铁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0.03 GB 11911-89 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 0.03 1) 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 0.02 GB 11906-89 6 总锰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0.01 GB 11911-89 甲醛肟光度法 0.01 1)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直接法 0.05 GB 7475-87 7 总铜 螯合萃取法 0.001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0.010 GB 7474-87 2,9- 二甲基-1,10-二氮杂菲分光光度法 0.06 GB 7473-87 8 总锌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005 GB 7472-87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0.05 GB 7475-87 酚二磺酸分光光度法 0.02 GB 7480-87 9 硝酸盐 紫外分光光度法 0.08 1) 离子色谱法 0.1 1) 续表4 序号 基本项目 分析方法 测定下限mg/L 方法来源 10 亚硝酸盐 分光光度法 0.001 GB 7493-87 11 非离子氨 纳氏试剂比色法 0.05 GB 7479-87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0.01 GB 7481-87 12 凯氏氮 0.2 GB 11891-89 13 总磷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0.01 GB 11893-89 14 高锰酸盐指数 0.5 GB 11892-89 ALIGN="CENTER">15 溶解氧 碘量法 0.2 GB 7489-89 电化学探头法 GB 11913-89 ALIGN="CENTER">16 化学需氧量 重铬酸盐法 5 CB 11914-89 库仑法 2 1) 17 生化需氧量 (BOD5) 稀释与接种法 2 GB 7488-87 ALIGN="CENTER">18 氟化物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0.05 GB 7483-87 离子选择电极法 0.05 GB 7484-87 离子色谱法 0.02 1) 19 硒(四价) 2,3- 二氨基萘荧光法 0.00025 GB 11902-89 20 总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0.007 GB 7485-87 ALIGN="CENTER">21 总汞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0.00005 GB 7468-87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002 GB 7469-87 冷原子荧光法 0.00005 1) ALIGN="CENTER">22 总镉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螯合萃取法) 0.001 GB 7475-87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001 GB 7471-87 23 铬(六价)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0.004 GB 7467-87 ALIGN="CENTER">24 总铅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直接法 0.2 GB 7475-87 螯合萃取法 0.01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01 GB 7470-87 ALIGN="CENTER">25 总氰化物 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 0.004 GB 7486-87 吡啶-巴比妥酸比色法 0.OO2 26 挥发酚 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0.002 GB 7490-87 ALIGN="CENTER">27 石油类 红外分光光度法 0.01 GB/T 16488-1996 非分散红外光度法 0.02 28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0.05 GB 7494-87 29 粪大肠菌群 多管发酵法、滤膜法 1) ALIGN="CENTER">30 氨氮 纳氏试剂比色法 0.05 GB7479-87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0.01 GB 7481-87 31 硫化物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0.OO5 GB/T 16489-1996 直接显色分光光度法 0.004 GB/T 17133-1997 表5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特定项目分析方法 序号 特定项目 分析方法 测定下限mg/L 方法来源 1 总磷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0.01 2) 2 总氮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0.05 GB 11894-89 3 叶绿素a 分光光度法 2) 4 透明度 塞氏圆盘法 0.5cm 1) ALIGN="CENTER">5 苯并(a)芘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4×10 GB 11895-89 高效液相色谱法 1×10 GB 13198-91 6 甲基汞 气相色谱法 1×10 GB/T 17132-1997 7 三氯甲烷 顶空气相色谱法 0.0003 GB/T 17130-1997 8 四氯化碳 顶空气相色谱法 0.00005 GB/T 17130-1997 9 三氯乙烯 顶空气相色谱法 0.0005 GB/T 17130-1997 10 四氯乙烯 顶空气相色诸法 0.0002 GB/T 17130-1997 11 三溴甲烷 顶空气相色谱法 0.001 GB/T 17130-1997 12 二氯甲烷 吹除及捕集法 3) 13 1,2-二氯乙烷 吹除及捕集法 3) 14 1,1,2-三氯乙烷 吹除及捕集法 3) 15 1,1-二氯乙烯 吹除及猜集法 3) 16 氯乙烯 吹除及捕集法 3) 17 六氯丁二烯 吹除及捕集法 3) ALIGN="CENTER">18 苯 气相色谱法 0.005 GB 11890-89 二硫化碳萃取气相色谱法 0.05 ALIGN="CENTER">19 甲苯 顶空气相色谱法 0.005 GB 11890-89 二硫化碳萃取气相色谱法 0.05 ALIGN="CENTER">20 乙苯 顶空气相色谱法 0.005 GB 11890-89 二硫化碳萃取气相色谱法 0.05 ALIGN="CENTER">21 二甲苯 顶空气相色谱法 0.005 GB 11890-89 二硫化碳萃取气相色谱法 0.05 22 氯苯 气相色谱法 待颁布 23 1,2-二氯苯 气相色谱法 0.002 GB/T 17131-1997 24 1,4-二氯苯 气相色谱法 0.005 GB/T 17131-1997 25 六氯苯 气相色谱法 0.05 1) 续表5 序号 特定项目 分析方法 测定下限mg/L 方法来源 26 多氯联苯 气相色谱法 3) 27 2,4-二氯苯酚 气相色槽法 待颁布 28 2,4,6-三氯苯酚 气相色槽法 待颁布 29 五氯酚 气相色谱法 0.00004 GB 8972-88 30 硝基苯 气相色谱法 0.0002 GB 13194-91 31 2,4-二硝基甲苯 气相色谱法 0.0003 GB 13194―91 32 酞酸二丁酯 气相、液相色谱法 待颁布 33 丙烯腈 气相色谱法 待颁布 34 联苯胺 分光光度法 0.0002 3) 35 滴滴涕 气相色谱法 0.0002 GB 7492-87 36 六六六 气相色谱法 GB 7492-87 37 林丹 气相色谱法 4×10 GB 7492-87 38 对硫磷 气相色谱法 0.00054 GB 13192-91 39 甲基对硫磷 气相色谱法 0.00042 GB 13192-91 40 马拉硫磷 气相色谱法 0.00064 GB 13192-91 41 乐果 气相色谱法 0.00057 GB 13192-91 42 敌敌畏 气相色谱法 6.0×10 GB 13192-91 43 敌百虫 气相色谱法 5.1×10 GB 13192-91 44 阿特拉津 气相色谱法 3) 注:暂采用下列方法,待国家方法标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1)《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三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89年。 2)《湖泊富营养化调查规范(第二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0年。 3)《水和废水标准检验法(第15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5年。 地面水质监测方案制订(一)基础资料收集 1、水体的水文、气候、地质和地貌资料。如水位、水量、流速及流向的变化;降雨量、蒸发量及历史上的水情;河宽、河深、河床结构及地质状况等。 2、水体沿岸城市分布、工业布局、污染源及其排污情况、城市给排水情况等。 3、水体沿岸水资源现状及用途。如饮用水源分布和重点水源保护区,水体流域土地功能及近期使用计划等。 4、历年水质监测资料、水文实测资料、水环境研究成果等。 (二)监测断面和采样点的设置 1、监测断面的布设原则 2、监测断面设置 (1)河流监测断面设置 (2)湖泊(水库)监测断面设置 3、采样位置的确定 (1)在对调查研究结果和有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监测断面的布设应有代表性,即能较真实、全面地反映水质及污染物的空间分布和变化规律;根据监测目的和监测项目,并考虑人力、物力等因素确定监测断面和采样点。 (2)有大量废水排入河流的主要居民区、工业区的上游和下游。较大支流汇合口上游和汇合后与干流充分混合处,入海河流的河口处,受潮汐影响的河段和严重水土流失区。湖泊、水库、河口的主要入口和出口。国际河流出入国境线的出入口处。 (3)饮用水源区、水资源集中的水域、主要风景游览区、水上娱乐区及重大水力设施所在地等功能区。 (4)断面位置应避开死水区及回水区,尽量选择河段顺直、河床稳定、水流平稳、无急流浅滩处。 (5)应尽可能与水文测量断面重合;并要求交通方便,有明显岸边标志。 (三)采样时间与采样频率的确定 (1)饮用水源地:全年采样不少于12次,采样时间根据具体情况选定。 (2)河流:较大水系干流和中、小河流全年采样不少于6次,采样时间为丰水期、枯水期和平水期,每期采样两次。流经城市或工业区,污染较重的河流、游览水域,全年采样不少于12次。采样时间为每月一次或视具体情况选定。 (3)排污渠:全年采样不少于3次。 (4)底泥:每年在枯水期采样一次。 (5)背景断面:每年采样一次。在污染可能较重的季节进行。 (6)潮汐河流:全年按丰、枯、平三期,每期采样2天,分别在大潮期和小潮期进行,每次应当在当天涨潮、退潮时采样,并分别加以测定。涨潮水样应当在各断面涨平时采样,退潮时也应当在各断面退平时采样,若无条件,小潮期可不采样。 (7)湖泊、水库:设有专门监测站的湖、库,每月采样不少于1次,全年不少于12次,其他湖、库每年采样2次,枯、丰水期各一次。有废水排入、污染较重的湖、库,应酌情增加采样次数。 (四)采样及监测技术的选择 要根据监测对象的性质、含量范围及测定要求等因素选择适宜的采样、监测方法和技术。 (五)结果表达、质量保证及实施进度计划 对监测中获得的众多数据,应进行科学地计算和处理,并按照要求的形式在监测报告中表达出来。质量保证概括了保证水质监测数据正确可靠的全部活动和措施。质量保证贯穿监测工作的全过程。实施进度计划是实施监测方案的具体安排,要切实可行,使各环节工作有序、协调地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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