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地籍调查 |
释义 | 学科:土地科学及管理 词目:地籍调查 英文:cadastral survey 释文:国家为满足土地登记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用途和等级等基本情况,并以图、簿表示的工作。地籍调查的单元是宗地。它是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地籍调查的主要目的是:核实宗地的权属、确认宗地界线、查明宗地面积、用途、等级等,为土地登记、核发土地权属证书提供依据。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地籍调查的内容包括:①权属调查。对宗地权属来源及其所在位置、界址、数量、用途和等级等情况调查。包括现场指界、标定宗地界址、绘制宗地草图、调查土地用途和等级、填写地籍调查表。②地籍平面控制测量。③地籍勘丈。目的是勘丈每宗土地的权属界址点、线、位置、形状、数量等基本情况。④绘制地籍图。地籍调查成果资料主要有:①地籍调查技术设计书;②地籍调查表;③地籍平面控制测量的原始记录、控制点网图、平差计算资料及成果表;④地籍勘丈原始记录;⑤解析界址点成果表;⑥地籍铅笔原图和着墨二底图、宗地图(土地证附图);⑦地籍图分幅接合表;⑧面积量算表及原始记录;⑨以街道为单位的宗地面积汇总表;⑩城镇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11、检查验收报告;12、技术报告。地籍勘丈成果经审核批准依法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 地籍调查是指依照国家的规定,通过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查清宗地的权属、界址线、面积、用途和位置等情况,形成数据、图件、表册等调查资料,为土地注册登记、核发证书提供依据的一项技术性工作。 地籍调查是土地登记的法定程序,是土地登记的基础工作,其资料成果经土地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为保证城镇(包括村庄)地籍调查工作规范、有序,符合土地登记的要求,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了《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地籍调查通常分为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 地籍调查 办理证件:地籍调查成果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服务事项办理流程 一、收件 收件部门: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条件:本行政辖区内土地(不含军产、保密产等特殊用地)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地籍调查申请书(原件); 2、地籍调查表(本宗和邻宗指界人签章); 如果本宗地已登记或已进行地籍调查且界址无变化的,沿用原地籍调查成果,根据原地籍调查表填写现地籍调查表,不需四邻指界。 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其他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以下文件之一: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登记证书。 4、法人单位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5、委托代理人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6、涉及界址变化需四邻指界的提交: 地籍测量成果(原件,北京地方坐标,1:500比例尺),包括: (1)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2)宗地面积表; (3)宗地图(两份,其中一份本宗和邻宗盖公章); (4)变更地籍测量检查结果报告; (5)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单位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6)涉及委托指界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已登记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2)未登记的,提交: 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 政府征、占地批复和征、占地结案表(复印件); 已划拨的提交土地划拨决定书(复印件); 已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租赁)的提交:合同(原件)、发证函(原件)、地价款缴纳情况证明(复印件)。 8、地上物权属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钉桩放线通知单及成果表(复印件); 10、立项批复(复印件); 11、完税或免税凭证(复印件); 12、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如涉及拆迁、联建、分摊土地、项目转让、土地权属变更、企业改制、中央在京机关用地等,提供相关材料)。 标准:1、材料齐全、有效; 2、复印件清晰,与原件一致,A4纸大小,加盖公章; 3、表格填写完整、清晰。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收件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国土资源管理所。 时限:0.5个工作日 二、受理 受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所 标准:1、判断宗地界址变化情况准确; 2、四邻权利人认定准确; 3、本宗及邻宗签字盖章有效; 4、地籍调查表填写完整; 5、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宗地面积表、宗地图、变更地籍测量检查结果报告合格有效; 6、共用宗分摊原则准确; 7、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合法、有效 1、经办人员审查申报界址变化情况是否准确。申报界址变化不准确的,不予受理; 本宗地已登记或已地籍调查且界址无变化的,沿用原地籍调查成果,不需四邻认界。经办人员在权属界址调查记事及经办人意见栏说明沿用原地籍调查成果,复印原地籍调查成果。省略实地调查程序。 宗地界址有变化的,必须进行四邻签字盖章确认界线。 2、经办人员审查邻宗是否签字盖章确认界线和批准用地范围是否明确。 用地范围明确且邻宗签字盖章确认界线的,执行正常流程。 用地范围明确但邻宗存在不签字盖章情况的,启动非正常程序,按照违约缺席指界程序办理。 用地范围不明确但邻宗签字盖章确认界线的,启动非正常程序,按照现场指界程序办理。 用地范围不明确且邻宗不予签字盖章的,不予受理。申请者可提交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 3、经办人员审查邻宗权利人判断是否准确、指界人是否合法。不合格的,不予受理。 查阅地籍数据库和宗地档案,审查邻宗权利人和指界人是否合法。邻宗已登记的,邻宗权利人为登记的权利人;邻宗未登记但有用地批准文件的,邻宗权利人为用地批准文件确定的权利人;既未登记又无用地批准文件的,由本宗地申请人按本宗地批准用地范围单方指界。 邻宗为国有土地的,指界人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邻宗为集体土地的,指界人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或合法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审查指界人的合法性。查阅指界委托材料和签章,指界委托材料和签章不齐、不一致和错误等不合法的,不予受理。 4、如果是共用宗地的,经办人员审查宗地分摊面积和分摊协议是否准确。不准确的不予受理。 5、经办人员审查地籍测绘成果是否合格。不合格的不予受理。 地籍测绘成果合格的标准为: 地籍测量、面积计算方法和结果正确; 地籍调查表填写和宗地草图的绘制合格; 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宗地面积表、宗地图、变更地籍测量检查结果报告符合要求; 测绘成果能够与地籍数据库中的成果无缝衔接。 本岗位责任人:国土资源管理所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经办人员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予以受理的,出具《行政管理申请受理决定书》转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管理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转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不予受理的,经科长同意,报主管局长批准后出具《行政管理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转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资源规划科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后的第6个工作日。 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应在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管理申请受理决定书》、《行政管理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行政管理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 时限:4.5个工作日 三、调查 责任部门:国土资源管理所 标准:1、实地用途与批准用途一致; 2、定界准确; 3、现场现状拍照清晰。 本岗位责任人:国土资源管理所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1、经办人员实地调查土地实际用途与批准用途是否一致。发现不一致的,暂缓办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2、经办人员实地核查用地范围、用地界线、用地界址是否与申报的一致。不一致的,暂缓办理,工作时限顺延。 3、如果是共用宗地的,经办人员实地核查宗地分摊是否准确。不准确的,暂缓登记,工作时限顺延。 4、经办人员实地核查邻宗权利人判断是否正确。不正确的,暂缓登记,工作时限顺延。 5、经办人员进行现场现状拍照。 6、用地范围不明确但邻宗签字盖章的,现场指界程序为: 经办人员通知现场认界,以特快专递方式寄送《指界通知书》。寄送时间和指界时间至少相差4天。 经办人员(不少于两人)会同本宗、邻宗指界人一起到现场认界。确认实地宗地界址和界标与地籍调查表上标注的是否一致;核实宗地草图、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的签章的真实性。各方在权属调查工作笔录上签章确认。 7、用地范围明确但邻宗存在不签字盖章情况的,违约缺席指界程序为: 经办人员通知现场认界,以特快专递方式寄送《指界通知书》。寄送时间和指界时间至少相差4天。 经办人员(不少于两人)会同本宗、邻宗指界人一起到现场认界。确认实地宗地界址和界标与地籍调查表上标注的是否一致;核实宗地草图、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的签章的真实性。各方在权属调查工作笔录上签章确认。 临宗缺席、不指界、不签字、不提供有效指界人证明的,按违约缺席程序处理。界址由本宗指界人指认。地籍调查表、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和《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在现场指界后3个工作日内以特快专递方式寄送违约指界权利人。如有异议,须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所确界线自行生效。 8、经办人员签署调查意见并签字盖章。 9、暂缓办理的,经所长确认后出具《行政管理事项办理时限中止办理通知书》,并在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管理事项办理时限中止办理通知书》 注:涉及违约缺席定界和权属有争议的,违约缺席处理和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期间时限中止。 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审核 责任部门:国土资源管理所 本岗位责任人: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 标准:材料齐全、面积准确、界址清楚、四邻无争议。 岗位职责及权限:所长审核地籍调查材料是否齐全、用地范围确定是否准确、界址是否清楚、四邻认界是否合法。地籍调查成果合格的,签署审核意见。不合格的,退回经办人员补充。 时限:5个工作日 五、公示(沿用原地籍调查成果的不需要公示) 责任部门:国土资源管理所 本岗位责任人:国土资源管理所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1、打印公告。 2、分别在区政府网、市局网、区局网站、一层大厅显示屏进行公示。 3、在宗地现场明显位置张贴。 4、公告无异议的,签署公告意见。 5、公告有异议的,暂缓办理。经所长确认后出具《行政管理事项办理时限中止办理通知书》,并在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管理事项办理时限中止办理通知书》,办理时限顺延。 时限:3个工作日(公示期为30天,不计入办理时限) 六、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流程表》中填写审定意见,签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与会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填写审定意见。 时限:5个工作日 七、告知与颁发 标准:1、及时、准确告知当事人处理结果(必要时送达);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登记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国土资源管理所、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1、地籍科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工作标准完成工作。 经办人员在《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处理意见书》上加盖区政府专用章,连同所有材料一并转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意见书》当月报送市国土局备案。 2、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 通知双方当事人领取《意见书》。当事人超过1个月未领取的,采取邮寄的 方式送达。 时限:2个工作日 1、在地籍调查成果(三表一图)上盖土地登记专用章; 2、告知申请人领取地籍调查成果; 3、核发地籍调查成果。 时限:2个工作日 八、公示与归档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地籍科经办人员每周一将上周办理结果送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信息管理人员应在本周内将办理结果在网络上予以公示。 申请人领取相关材料后,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应在一周内将审批材料按要求整理归档送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档案管理人员应在1个月内完成档案入库工作。 新兴宏基-王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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