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濮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
释义 | 濮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濮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市油田教育中心,市直各学校: 现将《濮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一日 濮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有效制止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辍学,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信息化工作及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由市、县(区)、乡(镇)、校四级共同管理。 市教育局负责制订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宏观管理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建立濮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信息系统;负责市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 县(区)教育局负责统一管理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建立本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向市教育局上报县(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信息;对毕业证书进行核验、加印。 乡(镇)负责管理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籍,建立健全学籍管理档案,向上级学籍管理部门按时报送学籍信息。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负责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等各个环节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全部按时进入学校学习。 第一章 入学和注册第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划片招生,被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录取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凭录取通知书到录取学校入学。新生入学两周内,由乡(镇)到县教育局办理新生注册手续;新生入学四周内,由县(区)教育局到市教育局办理新生注册手续。全市统一编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号。 第四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在开学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办理延期入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有唯一的学籍号,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为学生注双重学籍。 第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办复读班、招收复读生,不允许学生留级;各学校要做好对后进生的转化工作。 第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的班额以45人为宜,最多不得超过56人(包括复学和转学学生) 第八条 县(区)教育局每学年初两周内和学年末两周内各向市教育局报送一次学籍变更情况。 第二章 转 学第九条 按《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生确因户籍变动或随法定监护人住址变迁,应准予转学。同城区、同乡(镇)内原则上不得转学。每学年原则上办理一次转学手续,新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为办理转学手续时间。 第十条 申请转学须提供学生的户籍证明、原就读学校开具的转学联系单、义务教育阶段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生或监护人应先向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由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联系单”。学生或监护人持“转学联系单”到转入地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联系,经核准后,再到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办理转出、转入手续。 第十二条 转学的学生到转入校后,需编制新学号,原有学号注销。新学号应按转入学校该年级学号顺延,不得变更年级。 第十三条 严禁学校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和没有学籍的学生。无空缺学额的学校不得接收转学生,市、县教育部门也不得为其办理转学生审批备案手续。军转干部子女的转学问题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毕业年级学生和学生受处分期间,不准转学。 第十五条 凡转学遇到困难,不能转入他校者,一个月之内原学校应允许该生回校学习。 第十六条 跨县(区)转学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市城区转学及跨省、市转学由市教育局审核批准。 第三章 休学、复学第十七条 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准予休学。 学生患有严重传染疾病者,应令其休学。 第十八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提出申请,经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同意,可继续休学,连续休学最多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需持休学证明和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核准,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条 复学学生随下一届学生学习,学号应重新编定,原学号注销。 第四章 毕 业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满,同时达到以下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1、修完国家规定的课程,并达到规定要求; 2、综合素质评价合格。 第二十二条 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章 奖 惩第二十三条 对在德、智、体诸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 凡受校级以上奖励的学生的获奖情况均应记入该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纪律和犯有错误的学生,要耐心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必要时可依据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处分。义务教育阶段阶段不得开除学生。 1、对犯错误的学生,可视其错误的性质、程度和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影响恶劣的学生按有关规定送少年劳教学校就读。 2、对犯错误学生的警告处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报上级教育部门批准。送少教学校学习的由学校提出意见,县级教育部门批准,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已改正者,应撤销其处分。 第二十六条 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应放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应将其处分和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退出。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濮阳市内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籍归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基础教育部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从2008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