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湄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湄余公路湄潭段改扩建工程拆迁安置实行相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
释义 | 湄江、兴隆、抄乐三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了支持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顺利推进204省道湄余公路湄潭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确保该段工程拆迁安置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该段的征地拆迁安置实行有关优惠政策,现将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县建设局:(一)拆迁户在房屋建设中三层以下(不含三层)的免收质监费、放验线费;三层以上房屋的质监费、放验线费减半征收;新修房屋与原被拆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配套费免收,超出面积部分按县城农房拆迁安置政策征收。(二)自用房房产证的核销和新办理只收工本费、测绘费(企业收费:每平方米1元),进入市场交易时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国土部门:为拆迁户办理宅基地补划相关手续的过程中,对补划宅基地在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免收一切费用;对补划宅基地在城镇规划区以内的农民拆迁户,只收取登记费和工本费。 三、供电部门:为拆迁户迁移电力设施过程中,免收户表勘测设计费、验收费、装表费,材料费据实结算。 四、供水部门:城镇供水范围内的供水主管道延伸、改造和安装由供水部门负责;分支管道延伸、改造和安装由拆迁户负责费用;其材料费及水费由拆迁户负责。 五、广电网络部门:对有线电视原已上户注册的拆迁户,迁移费在同期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优惠60%;新上户者按规定标准上户注册。 六、湄江、兴隆、抄乐三乡(镇)人民政府在房屋拆迁安置中,应充分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范畴。 请上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予以执行,减轻拆迁户负担,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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