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湄潭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
释义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责任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第三条 各成员单位要在县安委会的领导下,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的观念,正确处理好安全综合监管和执法监督的关系,制定本部门(行业)安全生产年度计划、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及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章 主要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条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工作;承担县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全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县公安局负责全县道路交通、消防、民爆器材经营安全监督管理,道路交通、火灾事故、民爆器材经营企业事故的报告和参加调查处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消防、民爆器材专项安全检查;开展道路交通、消防、民爆器材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道路交通、消防、民爆器材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参加各类事故抢险救灾,维护现场秩序;定期分析、预测全县道路交通、消防、民爆器材的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六条 县交通局负责全县水上交通、交通运输企业、汽车客运场(站)和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危险路段、事故多发点(段)安全隐患的治理;水上交通事故的报告和参加调查处理工作;严格执行“三关”、“一监督”制度;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定期组织水上交通、交通运输企业和公路建设工程专项安全检查;开展水上交通、交通运输专项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分析、预测全县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七条 县建设局负责全县建筑工程和风景名胜区的安全监督管理,建筑事故的报告和参加调查处理工作;定期组织建筑专项安全检查;组织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建筑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定期分析、预测全县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八条 县质监局负责全县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和参加调查处理工作;定期组织特种设备专项安全检查;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分析、预测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九条 县旅游局负责全县旅游景区和旅游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旅游事故的报告和参加调查处理工作;组织旅游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旅游行业专项安全检查;定期分析、预测全县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十条 县总工会代表劳动者依法实行群众安全监督,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检查和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社会整体发展规划,将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制度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二条 县经贸局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运行管理规划,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将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制度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负责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商贸企业事故调查的报告和参加调查处理工作,定期组织商贸企业专项安全生产检查,开展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县委宣传部负责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加强对新闻工作的领导,督促新闻媒体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报告和舆论监督。 第十四条 县编委办负责研究新形势下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为全县安全生产创造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 县法制办负责组织起草我县安全生产配套法规、 规章草案,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提供法律保障,对有关法律、法规执法情况进行行政执法监督。 第十六条 县监察局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责任人中涉及的行政监察对象提出处理意见并落实处分决定。对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进行监察,对安全生产执法行为进行监察,参加全县安全大检查。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监督县级财政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支持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工伤保险工作和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完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制度,并做好认定和鉴定工作。做好工伤预防工作。 第十九条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无证非法开采行为。 第二十条 县教育局负责监督、指导县内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学校进行安全检查;将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第二十一条 县水利局负责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水利建设工程事故的报告和参加调查处理工作;定期组织水利行业专项安全检查,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畜牧局负责对渔船进行安全管理,渔船事故 的报告和参加调查处理工作;开展渔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农业局负责对农村生产生活自用船的安全管理,自用船事故的报告和参加调查处理工作;开展生活用船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林业局负责森林防火安全监督管理,森林火灾事故的报告和参加调查处理工作;定期组织森林防火专项安全检查,开展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卫生局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参加事故抢险救灾工作,负责提供医疗救护保障,组织医务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事故的医疗救治和调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武装部配合地方政府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加抢险救灾,维护现场秩序。 第二十七条 县工商局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手续;未经许可审批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活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八条 县乡企局负责全县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乡镇企业事故的报告和参加调查处理工作,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煤矿发展规划以及监察监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环保局负责制定环境恢复方案,对事故危害区域大气、水、土壤的监测;参加事故抢险救灾工作。 第三十条 县气象局负责对施放气球和防御雷电灾害的安全管理工作;参加事故抢险救灾工作,提供预测、预报事故区域的有关气象情况。 第三十一条 县农机局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管理,农业机械事故的报告和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协助公安交警部门维护农村公路交通秩序和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武警配合地方政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加事故抢险救灾,维护现场秩序。 第三十三条 县烟草专卖局负责烟草商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相关事故的报告和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十四条 县药品监管局负责监督管理抢险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抢险救灾药品、医疗器械,参加事故抢险救灾工作。 第三十五条 县食品卫生监督所负责抓好食品卫生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县司法局负责指导劳教部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为安全生产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十七条 县人保司、人寿司负责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配合承担企业做好安全生产预防工作;监督保险本公司及时出险、足额赔付。 第三十八条 县文体广局负责督促新闻媒体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 第三十九条 县外宣中心负责大力宣传党的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积极做好舆论监督工作。 第四十条 各乡镇按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其他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及管理范围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其他成员单位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特点,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同时抄送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和国家财产损失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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