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泸州市国土资源局 |
释义 | 简介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责任。编制全市国土资源发展战略的国土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和地质环境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全市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工作,监督全市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及土地、矿产资源规划、计划的情况。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管理监督,督查全市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参与报省、市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核,承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年度计划的管理、各类各业建设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查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指导并按法定权限审核市、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地质环境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情况。负责国土资源综合统计。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负责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总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重大土地专项调查,指导全市地籍调查、登记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承担审核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土地市场。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组织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及采矿权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 十、负责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实施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对地质勘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年报、初审登记,组织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调查,承担压覆矿产资源初审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组织拟订、实施全市突发重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地质遗迹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与评价工作。 十二、依法征收土地、矿产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省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三、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公共服务。协调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工作,依法审批或审核对外合作区块,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四、负责全市测绘单位的测绘资格审查报批和测绘工作证件、测绘任务登记管理;负责市外测绘单位、外国或境外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在全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或与有关单位合作测绘成果目录;负责对外提供测绘成果的审查报批;负责全市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审查报批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拆迁;指导区县及市级有关部门的测绘工作。 十五、负责管理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及科级干部,负责管理区国土资源分局领导班子及系统人员;负责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和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行业作风建设。 十六、履行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明晰职权,防控廉政风险,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推进廉政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七、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机关党委 局办公室 财务科 法规监察和行政审批科 土地利用科 综合规划科 耕地保护科 地籍测绘科 地质环境科 矿产资源科 人事教育监察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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