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郫县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局 |
释义 | 负 责 人:兰头 职 务:局长 办公地址:郫县郫筒镇东门科技孵化中心一栋528-530-532房 工作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组织有关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全县民族宗教工作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向县委、县政府提出政策性的建议和意见。负责处理违反民族宗教政策,伤害民族宗教感情的问题;负责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 三、研究拟定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方法,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有关事宜。 四、指导并协调民族团结协调小组工作,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负责全县民族成份的审查和更改申报;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协调民族经济、扶贫开发、民族特需用品生产、民族地区经济协作、对口支援等工作;参与有关少数民族发展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五、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六、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七、推动民族宗教界人士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民族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民族宗教界人士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八、指导、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加强管理,帮助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和办好自养事业;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九、广泛联系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代表人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负责宗教团体工作人员的人事劳资工作。 十、协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指导帮助民族宗教界开展对外友好交往活动;组织、引导民族宗教界抵制镜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防止国际敌对势力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对我进行“西化”和“分化”。 十一、指导做好民族宗教工作,协助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重要问题,组织培训全县民族宗教工作干部。 十二、承办县政府和上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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